人力资源制度审计的内部风险控制

作 者:
郭杰 

作者简介:
郭杰,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法律考试与教学研究中心副教授,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

原文出处:
财会月刊

内容提要:

02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9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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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提出

      人力资源审计自由西方国家引入我国以后,因其在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逐渐引起了用人单位的重视。目前一些国有企业、跨国公司以及大中型私有企业都开展了人力资源审计。人力资源审计涉及的内容比较多,包括薪酬审计、规章制度审计、用工成本审计、社保审计、合同审计等方面。其中规章制度审计是其重点内容之一。

      人力资源制度审计就是审计人员运用审计手段,通过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系统性审计,识别审计风险,并采取措施以确保其规章制度合法、合规,从而降低用人单位用工风险的一种审计方式。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内部的“法律”,贯穿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的全过程。因此,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来说至关重要,不可或缺。但是,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经常出现规章制度内容违法或者制定程序违法,由此导致用人单位在劳资双方的博弈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因此,审计人员必须通过加强人力资源制度审计,使用人单位充分认识到规章制度所存在的法律风险,并对审计风险进行系统分析,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内部风险控制。但是,由于人力资源制度审计横跨三个学科(审计学、人力资源管理学、法学),在审计学界属于边缘性内容,至今还没有引起重视。审计学界对人力资源制度审计的概念、价值、内容、方法及内部风险控制等问题还没有足够的认识,少有学者对其进行专门研究。

      对于在审计学界已经引起关注的制度基础审计研究中,笔者以“制度基础审计”作为检索项通过中国知网进行检索时发现,从1983年到现在,有关制度基础审计的文章只有58篇。而且这些文章基本上都是从财会制度入手分析其审计风险,根本没有涉及人力资源规章制度审计的内容。同样,人力资源管理审计近些年在审计学界也逐渐被人所熟识。但是笔者以“人力资源管理审计”为检索项通过中国知网进行检索时发现,从1998年发表在《审计与经济研究》上的第一篇文章开始到现在也仅有28篇,而且这些文章基本没有涉及人力资源制度审计的内容。

      由此可见,人力资源制度审计迄今为止仍然没有引起学者的关注。但是目前实务界对人力资源制度审计的需求日益迫切,很多大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上市公司为了降低任职风险、符合上市条件,或者为了符合进口国“社会条款”的要求,必须通过人力资源制度审计来降低风险。尽管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审计模式已经由制度基础审计模式开始向风险导向审计模式转变,但制度基础审计模式并没有完全被风险导向审计模式所取代,两种模式间的理念是一脉相承的,制度基础审计仍然因其强大的生命力在某些特殊领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笔者试图就人力资源制度审计中存在的风险及管控措施进行剖析,加强人力资源制度审计研究,以指导用人单位进行人力资源制度审计,加强内部风险控制,规避相应的法律风险。

      二、人力资源制度审计的价值考量

      作为一种管理手段,规章制度之于用人单位来说极为重要,人力资源制度审计对于加强企业管理、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1.规章制度属于用人单位的“家法”。规章制度之于用人单位就像法律之于国家: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来实现国家治理功能,从而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而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来实现对劳动者的管理职能,从而提高用人单位的管理效能。因此,当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时可能会受到惩处,而且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产生争议时,也可以作为有关机关判决案件的依据。规章制度之所以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因为国家出于保护劳动者的目的而赋予了其法的效力。这也是我国台湾地区大部分学者所持的“企业规章授权法说”的基本理念。在我国大陆地区,规章制度属于广义上《劳动法》的范畴也是基于该项理论。

      基于《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劳动法》是一部专门保护劳动者利益的法律,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约束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要求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时保持足够的谦抑性。因此,国家在法律上给用人单位设定了种种义务。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事,而不能超出法律限定范围。但是,由于法律规范原则性比较强,用人单位在运用时必须将有关条文细化,而细化的条文在一定程度上也就表现为用人单位的实施细则,即规章制度。因此,规章制度在用人单位内部之于法律就是其实施细则,同样也是对劳动者不当行为的处罚依据。

      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的主要依据。为了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转,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中规章制度不能缺位,一个管理规范、永续存在并持续发展的企业往往非常重视用工管理的规范性。没有规范的用工管理,用人单位的发展也会受到很多限制。如果用工管理不能加强,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能动性就会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用人单位的生产效率也就很难提高,甚至还会增加管理成本。正如马克思所说,“一切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因此,用人单位必须提升劳动用工管理的规范性,而规范性的用工管理必须是“法治”,而不是“人治”。用人单位实现法治的基石是其必须有一套行之有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企业的规章制度制定权,即“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因此,用人单位无论是基于管理,或是履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抑或是为了单位长久发展考虑,都必须依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其需要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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