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益诉讼对审计文化的影响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琼琳,中南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学位,研究方向为经济法(环境公益诉讼)。

原文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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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9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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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是由专职机构和人员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经济责任,用以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宏观调控的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其作为监督、评价、鉴证公共资财使用效能的活动,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在审计文化日益重要的当下,传统的审计途径已不能满足其发展需求,基于审计活动与公益诉讼制度本质目标的一致,分析公益诉讼制度成为审计文化发展新途径的可行性,将两者进行结合是值得尝试与探讨的新方向。

      一、审计文化的内涵与外延

      何为审计文化?审计文化在百度百科中被解释为审计监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本行业特点的工作技艺、行业风格、行为模式、审计理念等,总体包含物质、制度和精神三个层面;在辞海中被解释为由独立的专职机构或人员,按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经营管理进行审核和检查的活动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审计文化是在人类社会中长期形成的关于审计方面的理念、制度与实践的总称,即在一定审计理念的指导下,就会确立相应的审计制度,进而就会产生相应的审计实践后果。

      审计的本质理念从根本上决定着审计的其他特征。我国审计文化理念的变迁主要有三个时段,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发展商品经济、尽快结束贫困,即需要检查账目、保证会计工作的规范和会计信息的可靠,即“查账”是这一时期审计文化的核心理念;以后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的确立,单纯的“查账”已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审计工作的需要,要开展全面的、独立性的经济监督,发挥审计的作用势必成为这一时期审计文化的核心理念;近年,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趋完善和我国宏观经济治理的不断提高,全方位、预防式、预警性和主动性的经济监督,即发挥“免疫”功能就水到渠成,“免疫系统论”也成为新时期审计文化的核心理念。审计作为专门机关或组织代表人民监督国家财政运行的一种方式,因其涉及的利益大、波及的领域广,逐渐引起了人民的重视。即现今的审计理念中要更加重视“公正公开”、“预防风险”、“查错纠弊”等思想,审计事业要更加有效的保护公共利益,发挥“免疫系统”的监视、防御、调控功能,人民群众要更加清楚的感触到审计的评价、鉴证和监督效用。

      审计制度与审计理念具有天然的内在关联。一方面,审计理念的形成和变迁会带动审计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另一方面,审计制度的建立更新是推动审计理念变迁的主导因素,我国要快速树立“免疫系统式”的审计理念,便需要将审计理念外化为审计制度,将正确的审计人员或者群体的态度、观念和价值观进行法制化。审计制度对于树立“免疫系统论”作为新型审计核心理念具有强大的外部推动作用,然而我国现有的审计制度无法满足这一目的的实现。

      审计实践直接影响着审计法的生命力,直接影响社会对于审计的评价,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审计文化的发展趋势与进度。审计实践的依法与否或者程度轻重会直接作用于人民的社会生活,影响人民对于审计活动的判断与认识。为了树立“免疫系统式”的先进审计理念,审计实践以审计制度作为实行行为的依据需要做到有的放矢,抓住推动审计文化发展的主要方面和存在的主要矛盾,进行重点剖析。审计实践行为主要包括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其中国家审计是我国现行进行审计监督的重点对象,因为社会审计本就是会计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的一种外部监督,而内部审计是被审计单位自己的一种内部评价行为,但国家审计涉及利益重大、范围广泛、影响严重,抓好国家审计这个关键点,方能更好地实现审计作为一种“免疫系统”的发展。国家是因管理社会事务而组建的,就意味着人民也获得了监督国家组织运行及监督国家运行成本核算的权力,这便产生了审计。因此,从整体社会出发,审计行为是一种“利他”的公益行为,具有公益性。

      结合当今的中国国情而言,我们需要树立“免疫系统式”的审计核心理念,建立能够充分反应这一核心理念的全面、独立、持续的审计制度,进而规范审计机关与被审计机关及相关第三者的审计行为,严格审计实践,形成从理念到制度再到实践的融贯过渡。

      二、公益诉讼:审计文化从制度到实践的新途径

      在二十多年的审计实践中,国家审计制度有一定的优点,宪法赋予其独立地位对于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具有很大的监督作用,对于国家进行权利配置会有约束作用。但也有不可忽视的缺陷:

      其一,国家审计的高难度自律性与审计文化的利他性本质要求难以保持步调一致。我国国家审计机关及其人员的行政性便决定了其本质上是一种自律行为,但国家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很难保证。我国审计机关在开展工作中,容易受到其他各种因素的干扰,往往会造成审计程序不符规定、审计对象不配合工作、审计执法权受到牵制等一系列问题。同时,国家审计作为监督、评价、鉴证公共资财使用效能的活动,对于我国行政机关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发挥着唯一的防线作用,因此具有明显的公益性。

      其二,国家审计机关权力与责任不对称。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审计的界限是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审计法》第二条规定了审计的范围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并没明确涉及审计法规定之外的使用了国家公共财政的机关、团体,使得审计范围过于狭窄,因而其相对应的责任追究也不全面。同时,审计权力却相较过多,审计机关作为当前我国唯一有权对国家财政进行审计的主体,它具有调查取证、出台决定、采取措施等系列权力。一个公权力监督另外一个公权力本就要求高度的自律性,而我国审计机关过大的权力会难以保证审计机关本身的廉洁性、公正性,对审计机关的违法行为缺乏完善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会严重制约人民对于国家权力运行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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