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18)22-0048-11 1942年,英美两国向国民政府移交4艘川江炮舰,拉开了援华海军序幕。1944年,英美两国与国民政府签订了援华海军协定(美国租借8艘军舰,英国赠送13艘军舰)。这一协定到日本宣布投降时仍未完成,不过,英美允诺将继续履行战时海军援助。由于抗战时期国民政府海军几乎全军覆灭,战后,重建一支新海军成为国民政府最紧迫的任务。当时,国民政府重建海军有两个途径,故接收日伪海军舰艇与依靠英美的援助,其中尤以美国援助作用显著。为在亚太地区制衡苏联,美国国会于1946年通过海军援华案,允许总统援助中国护航驱逐舰以下271艘军舰,并派美国海军官兵赴中国培训国民政府海军人员。目前学术界关于民国海军史研究主要集中于抗战时段,战后海军研究则较为薄弱。其中,关于战后英美援助国民政府海军建设的内容,仅在一些海军通史著作中有简单陈述,并未作深层次考证。①而关于美英援助与战后国民政府海军重建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本文利用档案资料及相关报刊资料等,对美英援助与战后国民政府海军重建的史实进行考证,在此基础上,力图分析美英援助国民政府海军的企图,及国民政府重建海军的目的。 一、寻求美英援助的呼声 据日本防卫厅统计,1937年6月,日本海军拥有285艘舰艇,包括“9艘主力舰、4艘航空母舰、12艘一等巡洋舰……总吨位115.3万吨”。②而中国海军舰艇只有“57艘,排水量56239吨”,③且多为旧舰,即便新造军舰亦多为小型舰艇。中国海军舰数不足日本的1/5、吨位不及其1/20,两国海军实力相差悬殊。抗战伊始,国民政府海军舰艇或自沉,或被日军击沉,“不数月而牺牲殆尽”。④由于国民政府海军在抗战时期损失殆尽,战后重建一支新海军成为国民政府的一项紧迫任务。战后中国“已列为四强之一,今后海军总吨位,自应担负世界海军四分之一的责任。为维持沿海治安,其初步当需巡洋舰、驱逐舰。太平洋战事爆发后,美国于两三年内,造舰吨位之多,四倍于英国,鉴于美国之经验,将来造舰,训练人才,为时均速,美国战时助我,今后自更欢迎其协助也”。⑤依托美英援助,尤其是美国援助,成为战后国民政府海军重建的捷径。 (一)接收日伪军舰与战后中国海军状况 抗战胜利前夕,中国海军仅存“舰艇十五艘,其主要炮械,均经拆卸移装要塞,且历年未经修理”。1945年春,国民政府军令部、海军总司令部等拟定战后海军建设规划,预测除复原国民政府现存15艘舰艇之外,还“可能收回南京伪组织之舰艇二十二艘及伪满组织之舰艇二十艘”,以及“可能没收倭寇海军舰船若干艘”,⑥接收日伪遗留海军舰艇成为战后国民政府海军的首要任务,也是国民政府海军重建的第一步。 1945年9月9日,中国战区受降仪式在南京中央军校大礼堂举行,中国陆军总司令何应钦率海军总司令陈绍宽等人接受了日本陆军冈村宁次大将、海军福田良三中将等人的投降。9月10日,中国陆军总司令部向冈村宁次下达军事第二号命令,“日本驻华舰队及越南北纬16度以北的地区(香港除外)暨台湾澎湖列岛,日本舰队之舰船、兵器、器材、一切基地设备,及基地守备队陆战队暨一切其他附属设施等,均归中国海军总司令部参谋长海军中将曾以鼎负责统一接收”。⑦蒋介石认为战后整顿海军时机已到,⑧遂以海军参谋长曾以鼎全权负责海军接收,将陈绍宽“高高挂起”。蒋的目的在于通过严格“控制日本降舰,英美赠舰和赴英美人员,使闽系重振海军、恢复实力的计划不能实现”。⑨但在接收日伪海军一事上,陈绍宽并未示弱,而是积极委任部将,安排接收各地日伪海军。日本投降后,国民政府“将全国(海军接收)分为淞沪、京芜镇澄、华北、台湾澎湖、厦门定海、舟山群岛、汉口九江一带及广东越北等八区,各派专员负责进行”。⑩9月11日,海军总司令陈绍宽与海军参谋长曾以鼎到沪,开始接收日伪海军舰队,“13日计17艘,14日计37艘,15日计30艘,均为小炮舰”。各地区接收日本海军的工作也相继展开,“关于华北,华南及台湾各方面,业已指定负责人员,日内即可分头出发,前往接收”。(11)汉口方面,陈绍宽派郑天杰负责接收工作,“接收了日伪海军数十艘小型船舶,没有大型军舰”;(12)厦门方面,陈绍宽任命李世甲为厦门海军接收专员,接收“日本海军舰艇四艘,最大的为四百吨的炮艇一艘,其余都是机帆船”。国民政府海军共计收缴舰艇船舶1200余艘,其中军舰26艘,鱼雷快艇6艘,小炮艇200多艘(大部分不能用),其余都是各类小艇,且多损坏或不堪用(以上数据不含台湾)。在厦门主持受降后,李世甲即赴台湾接收日本海军,“(台湾)日本海军舰艇战时多被盟国海空军摧毁,所剩不及二、三十艘,接收时除有三人操纵的潜艇和鱼雷快艇各四艘外,其余都是排水量一百吨左右的木壳驱潜艇和小型铁壳登陆艇,此外还有蚊子快艇几百只”。(13)总之,“惟所接收之日舰,多属航江小轮,吨位甚小,且历久失修,武器装备亦不完整。此外,尚有杂务船只,为数虽多,率皆由盟国在华侨商及我国商民夺取而来,原主认领有据,均经分别发还。余者则系自杀艇与渔船,残破不堪,无法利用”。(14)以此观之,接收日伪在华遗留海军舰艇,对于国民政府重建一支新海军的作用甚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