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澳三国对绩效审计的立法规定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宇婷,审计署审计科研所

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报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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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9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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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践中,一些国家在审计法中对绩效审计予以明确规定,一些国家专门制定了政府绩效管理的相关法律。

      英国在《国家审计法》中对公共部门的绩效审计作出专门规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英国基础设施和国民经济受到影响,使得社会公众迫切要求政府改善公共服务,与此同时,英国经济滑坡、通货膨胀、财政大量赤字,为解决财政问题、走出财政困境,政府开始实施权责发生制会计改革,关注政府绩效问题。1983年,英国颁布《国家审计法》,其中第二部分专门对公共部门的绩效审计作出规定,审计长有权对公共部门(包括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或其他团体)和主要由公共基金资助的其他部门(在财政年度内一半以上收入来自公共基金的管理机构或团体)在履行职责时使用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查。

      美国审计署的绩效审计可以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当时出台了一系列推动绩效审计的相关法案。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国会要求美国审计署提供政府项目运作情况的更多信息,美国审计署也认识到可以通过扩展审计监督领域,对政府运行的经济性及有效性进行检查,以更好地服务国会和国家发展。所以,美国审计署转变了部分职责,与财政部和预算局共同工作,帮助行政机关改革会计系统和控制支出,主要业务由凭证检查发展到综合审计,对财政的审计更加全面。20世纪60年代,应国会要求,美国审计署开始大规模地开展项目评估,即绩效审计。由于工作特征的变化,该机构开始积极地从各个层次中招募不同学科的专业人员。在1960年,几乎所有的专业人员都有从事会计工作的经历,但到70年代中期,加入到美国审计署的专业人员仅有60%是会计师或审计师。1974年颁布的《国会预算和扣押控制法》进一步扩大了美国审计署开展项目评估的职责范围,并授权美国审计署雇佣外部专家协助开展项目评估,同时设立专门的项目评估机构。20世纪90年代,美国开展“重塑政府”运动,相继出台了《政府绩效和成果法案》《政府管理改革法》《联邦财务管理改进法》等,2006年出台《联邦资金责任和透明度法》,2010年出台《政府绩效与成果现代化法》等,这些法律进一步推动了美国审计署绩效审计的发展。如今,美国审计署把“改进政府治理、提升政府绩效”作为重要工作目标之一。

      澳大利亚在审计长法中对绩效审计的实施范围、审计标准、报告使用等情况作出相关规定。《澳大利亚审计长法》第四章第2节中专门对绩效审计作出规定,包括第17条规定了联邦机构、联邦公司及其附属单位的绩效审计;第18条是对绩效审计的一般规定;第18A条对绩效审计的标准作出规定。根据规定,审计长可以在任何时候对联邦机构、联邦公司或联邦法人机构或联邦公司的附属单位组织实施绩效审计,也可根据公共会计和审计联合委员会的要求,对政府商业企业性质的联邦法人机构、全资公司开展绩效审计,任何人不得阻止。经审定后的审计报告,由审计长向两院提交,并向财政部部长、负有相关责任的部长、联邦机构的责任方或其成员单位的高层人员、联邦公司董事,以及其他特定人员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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