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精准扶贫资金审计监管的缺位与补位

作 者:

作者简介:
崔俊杰,南昌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研究中心

原文出处:
审计与理财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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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9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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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精准扶贫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涉及财政、扶贫办等诸多部门。因此,精准扶贫需要针对扶贫对象的实际状况确定脱贫方案,这除了要确定扶贫对象和扶贫项目外,还应确保资金的使用更加精准,让扶贫工作到户、到人,实现脱贫目标。所以,对精准扶贫资金进行审计监管、确保资金使用效益达到既定水平就显得十分必要。在整体上,对精准扶贫资金的审计工作还以财务审计为主,以真实性和合法性为目的,属于常规性审计,审计的重点始终放在对精准扶贫资金的管理使用方面,一旦发现资金投放和使用出现了违法、违规情况,会借助财经法纪与有关管理制度对其进行严肃处理。鉴于此,本文首先阐述精准扶贫资金审计监管的目的与必要性,然后对资金的监管缺位和漏洞进行探讨,从多个角度给出提升精准扶贫资金审计绩效的措施,借此对监管缺位问题进行补位。

      一、精准扶贫资金审计监管的目的与必要性

      对精准扶贫资金开展审计监督和传统审计模式存在显著不同,它要求在审计开始就同步介入,借助全过程跟踪对精准扶贫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这是因为精准扶贫资金审计监督具有动态监督和动静结合的特征,只有及早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才能克服事后审计带来的弊端,促进整改,发挥审计监督的威慑作用。

      1.精准扶贫资金审计监管的目的

      对精准扶贫资金进行审计监督,目的在于体现资金分配、管理与使用过程和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和科学性,借此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找到问题的成因,然后有针对性的给出审计建议,让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审计机构能够进一步强化对精准扶贫资金的管理,提升资金的使用绩效,让精准扶贫攻坚工作得以顺利完成。在资金来源层面上,精准扶贫资金审计涉及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审计与扶贫信贷资金审计两个部分。在资金管理和使用领域,通常要审查中央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等是不是依据现有的要求全部用在贫困地区,其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是不是与之足额配套,以及资金是不是按照规定足额、及时的下拨到位等。这样,可以预防资金滞留和抵扣等问题,还能确保精准扶贫资金能够真正用在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上面。

      2.精准扶贫资金审计监管的必要性

      通过对精准扶贫资金进行监督审计,能够以正确的态度处理和对待精准扶贫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困难和新情况,在对精准扶贫项目开展监督审计的同时,能够让资金的立项审批、资金拨付一直到扶贫资金投入使用等环节都处在监管之中,利于精准扶贫工作的开展,提升扶贫工作的精准性、保证政令畅通,以及扶贫信息的及时反馈。此外,借助监督审计工作可以为扶贫项目进行把关,让扶贫效果得到充分保障。在精准扶贫过程中,通过对资金使用途径和效果的监督审计,还能够让地方扶贫工作与国家政策保持协调,审计人员能够以积极的态度深入到田间地头进行实际调研。

      二、我国精准扶贫资金审计监管的缺位表征

      精准扶贫作为近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作出的关键战略部署,事关全面小康社会和“两个一百年”目标的实现。在这一过程中,精准扶贫工作必须坚持金融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配合,让贫困地区、贫困人口通过产业发展和经济进步脱贫致富,针对精准扶贫进行审计监督,对存在的监管缺位问题——审计监管的主导性缺位、审计监管的效果缺位、审计监管主体的独立性缺位、审计监管的影响力缺位——予以纠正。

      1.审计监管的主导性缺位

      近年来,我国在精准扶贫领域投入的资金规模越来越大,涉及面越来越广,单纯依赖传统审计模式难以获得良好的监管效果。这是因为,一些相关部门在精准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当中未能形成系统而完善的审计体系,审计的主体性缺位,导致难以借助数据对精准扶贫工作进行多维分析和精准操作,这样一来,审计监管效能也就无法得到明显提升,很多扶贫资金甚至被浪费掉。

      2.审计监管的效果缺位

      通过调查以及对精准扶贫资金进行审计时发现,对于资金安排和使用存在项目选择不当和资金去向不明的情况,导致审计监督的效果并不理想。这是因为,部分贫困地区的扶贫资料库形同虚设,在申报扶贫项目和扶贫资金的过程中,因时间有限而使得论证工作被搁置,一些扶贫项目建成之后没有得到充分的使用,甚至出现了被搁置、被浪费的情况,精准扶贫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未能得到充分发挥。比如,在我国中部某县,曾经投资超过300万元建设滴灌站,目的是为扶贫工作奠定更多物质基础,但是因为项目的运行成本较高,在建成之后始终没有投入运行,让几百万的资金没有收到任何成效。

      3.审计监管主体的独立性缺位

      在我国,政府机构处在绝对主导的地位,无论是常规审计还是专项审计,都让审计监督主体的独立性缺失。比如,针对精准扶贫资金进行的常规审计一般由同级审计机构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前期立项、中期检查和后期评估开展审计,可因为是同级审计机构开展的审计,审计主体也是审计客体,使得审计工作难以独立进行,会引起较大的审计风险。而专项审计一般通过审计署派审计人员开展异地审计,无论是精准扶贫资金管理还是使用当中出现的问题都难以通过审计表现出来。

      4.审计监管的影响力缺位

      因为精准扶贫资金拨付和使用当中涉及较多部门,且部门之间的“独立性”较高,使得精准扶贫资金的下拨和使用出现了很多截留挪用等现象。由于精准扶贫资金审计监管没有立足资金分配、管理与使用的全过程,审计工作也就无法做到全方位和无死角监管,其作用也就无法得到充分发挥。此外,由于精准扶贫资金审计监管的深入性和全面性较差,导致扶贫项目立项真实性和效益性无法得到保障,项目执行也会出现虚报冒领和挤占挪用资金的现象,让精准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长期处于低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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