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监事会改革与审计监督

作 者:
郭华 

作者简介:
郭华,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片区监事会第四工作组

原文出处:
商业会计

内容提要:

02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9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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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央企业监事会改革的引出

      201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明确提出,不再设立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的职责划入审计署。纵观国有企业监事会履职近20年,发挥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作用,但不可忽视的是,此种监督也存在着不足。第一,独立性不够。从上层布局看,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是国资委的派出机构,是国资委内部寻求掌握企业管理对称信息的一种管控方式,从这方面说,控制和管理的意义大于监督的意义,真正客观有效的独立监督不足,导致国企监督职能的弱化。第二,事后监督。由于监督职能本身的成效不易量化和评估,预防作用不能被客观评价,从而作为国企内部的一种管控手段,监督职能的发挥更多地体现为事后监督,通过查证的问题和整改的成效来量化监督效果和工作质量,导致包括监事会监督在内的国企监督大多限于事后监督。这两种弊端,大大限制了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发挥,使监督行为越来越多地体现在形式上。

      审计监督是指“在国家行政组织内部设立专门机构依法审核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遵纪守法情况”(刘萍,2008),可见,审计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监事会职责划入审计署,一则表明审计监督尤其是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重要性得到强化,同时也显示出国家优化审计体制和监事会机制的战略布局。

      二、审计监督与监事会监督相结合

      国家强化审计监督主要是从宏观层面“整合审计监督力量,减少职责交叉分散,避免重复检查和监督盲区,增强监督效能”,那么站在企业层面,各种监督力量职责交叉分散,重复检查的情况依然存在,监事会监督是否也要与其他监督机构相互撤并呢?对此,笔者认为,监事会作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仍然具有存在必要性,需要结合实际完善体制,促进监事会发挥更大的监督实效。

      第一,监事会作为法人治理结构的组成部分,本身定位较高,与董事会平级,是对股东大会负责,作为国有企业就是对出资人负责,作为监督主体有足够的权威性,便于推动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监事会负责人由上级直接委派,且大多来自外部单位,虽从上级单位看独立性不足,但是站在企业角度,相比内部审计等其他监督主体仍然具有较强的独立性。

      但不可忽视的是,目前的监事会还远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和价值,如监事会机制不健全、负责人多为退休过渡人员、工作不实、监督作用发挥欠缺,很多企业监事会处于可有可无的状态。这些都是监事会急需改革之处。

      内部审计则是建立于组织内部、服务于管理部门的一种独立的检查、监督和评价活动,是审计监督在企业的具体化和常态化,在我国,内部审计不仅是部门、单位内部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作为国家审计的基础,被纳入审计监督体系(邹瑜,1991)。内部审计具体负责企业内部的各项审计监督工作,具备明确的工作职责和任务,能够更好地结合企业特点将监督工作落地实施,其不足是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够,限制了审计监督职能的更大发挥。

      因此将监事会工作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与审计监督的专业性和职能化相结合,监事会负责指导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将内部审计监督作为其工作支撑,同时统筹协调外部审计监督,包括国家审计和中介机构审计等,最终形成监事会监督与审计监督有机结合,相互取长补短,在实践中将更好地发挥监督效能。

      三、监事会改革的方向和内容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职责划转到审计署,并不是取消了监事会职能,而是顶层监督的机制调整,努力克服以往监督弊端,使监督适应新形势,发挥更大的价值。在职能得到强化的情况下,央企内部所属各企业监事会如何更好地适应改革、发挥监督实效值得深思。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监事会改革,促进企业监事会更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一)做实组织机构。优先将监事会机构设置定位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可或缺性,是与董事会同等重要的机构,公司章程应对监事会的机构设置、职能发挥和人员配备等进行全面约定,从组织设置的角度,充分展现监事会作为法人治理结构组成部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随着央企混改的进程,未来监事会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也将迎来较大变化,各个出资人委派代表构成监事会,将改变监督人员的外派实质,只有赋予监事会更多的实权,尤其是人事权和财权,使监事会在监督业务中拥有自己独立的考核奖惩机制和经费管理权限,做到监事会管理“不受制于人”,才能将《公司法》对监事会职责的规定落在实处。

      (二)提高独立性和话语权。监督的灵魂来自于其本身的独立性,越独立,监督越有生气、越有意义,只有独立性才能保证客观性,因而要为企业监事会人员行使职权创造不受各种利益干扰的环境,竞争上岗的工作人员有独立的考核奖惩和晋升渠道,即有独立的财权和人事权做保障,从而解决监督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同时,监事会工作人员在对监督业务负责的前提下,在企业中应拥有与其机构设置相匹配的话语权,对企业发生的重大决策事项拥有建议权,甚至否决权,而不仅仅是“耳朵”和“眼睛”,从而从实质上提升监事会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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