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参与全面从严治党的可行性及路径选择

作 者:

作者简介:
冯均科,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原文出处:
财会月刊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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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9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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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5月23日中央审计委员会成立时的讲话中指出,“审计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对审计的定位,是我们在新时代研究国家审计参与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基础。国家审计参与全面从严治党,是一种制度创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的体现。与西方国家审计机关“不代表任何党派倾向”不同,我国国家审计被赋予了受党领导、为党服务的鲜明的中国特色。

      一、国家审计参与全面从严治党的可行性

      1.历史的根源。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历史,证明了党的生死存亡与审计难解难分。在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国共产党只有局部的执政历史与经验,当时的党组织、政府、军队都处在党的“一元化”领导之下,政府与军队都是为党的事业服务。在特殊的战争环境下,审计工作实际上就是为党服务的工作。审计为维护党的廉洁奉公形象、消除贪污腐败、促进节约和反对浪费,做出了突出贡献。从这个意义上讲,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审计,一开始就具有为党服务的政治属性。

      2.制度的保障。审计机关隶属于政府,是否能完成对党组织的审计,这一问题一直备受质疑。虽然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规定要求实施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但是对党的领导干部的审计仍然存在法律和授权方面的障碍。近期一个重大的突破是修改《宪法》,使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得到了法律确认。我国在2018年3月举行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一条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就是说,现行社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而其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在国家机器的整个运行过程中,党具有绝对的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等。在新时代,党的领导地位和组织权威的确立,意味着需要重新构建一些权力组织并形成新的权力构架,这是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和“中央审计委员会”的政治基础。而在形成包括审计监督在内的八大党和国家监督系统方面,我们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为了实现这一政治战略,既要进一步解决原有的监督手段的升级问题,同时也要解决新的监督形式的制度建设以及与其他监督形式形成合力等一系列问题。

      3.体制的适应。中共中央设立中央审计委员会来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并在审计署设立办公室,这成为新时代审计发展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的协调下,审计机关对党的监督变得顺理成章,国家审计获得了权威支持,审计的顺利实施得到了保障。在新时代,党对审计工作高度重视,这为审计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契机。审计工作只有主动为党服务,才可能获得党的高度认同和支持。基于新的监督理念,建立中央审计委员会就是整合政府审计与党内监督的一种尝试,是一种制度创新,对于强化全面从严治党将发挥积极作用。

      4.现实的需要。在强调党的领导地位的背景下,必须强化对党的领导干部的监督,以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导致权力滥用,这时对各级党委领导干部的审计也成为一个新的问题。引入审计监督,是强化纪委监督不足的重要手段。据统计,我国80%以上的公务员、95%以上的领导干部是共产党员。由此可以看出,解决共产党的先进性问题,必须从党员抓起。特别是在对党员的监督方面,引入了“审计监督”机制,借力外部的独立监督手段实施对党员的制约,从而保证党的廉洁性。

      二、国家审计参与全面从严治党需关注的问题

      1.领导体制问题。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是宏观性的政策指导,还是深度的介入,仍然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我国《宪法》第九十一条和一百零九条明确规定审计机关由政府领导;而《宪法》同时也确立了党领导一切的制度,审计机关事实上受到政府和党委的双重领导。地方审计机关还要考虑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从而形成了一种复杂的多头领导关系。诚然,政府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应当服从党的领导,但是当党的工作重点与政府的工作重点存在差异时,审计机关应当优先满足谁的要求?许多审计机关自主选择的审计项目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在审计资源有限、党对审计工作没有明确要求的情况下,审计机关可能以对政府负责为主,从而使审计在全面从严治党方面发挥作用的空间受到限制。

      2.重点选择问题。审计机关需要向政府、人大和党组织报告审计工作情况,这可能促使审计机关的项目计划专注于满足三方的需要,其结果会不会影响审计的独立性(项目选定的独立性),也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审计项目选择的专业性很强,它与行政性的项目委托存在较大差异,孰轻孰重,难以判断。另外,在审计机关的项目安排方面,基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项目会不会受到重视或者特别考虑,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

      3.规范缺失问题。《宪法》所规定的审计体制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而目前党领导的中央审计委员会并没有被写入十九大修改并通过的新《党章》中,没有通过党的最高行为规范赋予中央审计委员会相应的组织地位,是一个小小的遗憾。如果仅仅依靠《党章》中的“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重大政治原则来确立中央审计委员会的组织地位,可能缺乏明确的制度保障。

      4.细节模糊问题。地方审计机关如何与地方党组织形成明确的管理体制(类似中央审计委员会在审计署设办公室)是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在地方审计机关的人财物统一由省级审计机关管理的情况下,市县级审计机关与当地的党组织如何联系,也需要具体研究。实际上,基层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通常对未来的体制变化难以判断,从而感到十分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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