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关系的内战法理及政策逻辑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鹤亭,河南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厦门大学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协同创新中心。通信作者及地址:王鹤亭,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建设东路46号河南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邮编:453007;E-mail:htingw@163.com.

原文出处:
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

内容提要:

中国内部的政府继承因内战而发生,内战的延续导致政府继承过程仍在持续,内战的结束将带来中国的完全统一以及政府继承实践的完成。两岸关系的实质是一场尚未终结的内战,两岸之间从内战行动发展为内战状态,从内战的双边行动发展为单方控制,作为叛乱团体的台湾政权并不具备交战团体的权利和地位,而合法政府则具有选择适当方式完成继承、阻遏分裂以及终结内战的权利。两岸关系中的内战法理逻辑确证并巩固着“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政治与法律现实,保障了中央政府的合法权利,限定了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路径与方式,在首选“和平统一”终结内战的同时,也确立了中央政府被动使用非和平方式解决问题的权利与合法性。


期刊代号:D424
分类名称:台、港、澳研究
复印期号:2019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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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5年台湾回归祖国怀抱,但此后内战爆发,被新政权所取代的“中华民国”政权败退台湾,形成一个中国内部两个政权对峙的格局,但两岸并未因内战等原因分裂,“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与现状从未改变。台湾问题也就成为中国内战遗留下来的问题,由于中国政治传统的独特性、“一个中国”下政府继承的复杂性和中国内战的延续性,使得两岸间的相关实践有别于一般国家,在适用相关国际法理时仍需要进一步深入分析。本文拟结合国际法一般原理,对两岸关系中“内战”法理及逻辑的适用尝试进行粗浅的探讨,以期对两岸政治定位、统一路径及模式的研究提供新基点。

       一、两岸关系:从继承逻辑到内战法理

       台湾问题的产生、延续与最终解决都与中国的内战相关,因内战而产生继承,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等同于在法律上宣告“中华民国”死亡而不复存在①,而遗留的问题则是“1949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完成了权利能力层面的政府继承,而尚未完成行为能力层面的政府继承”②,或者说“源自国共内战的政府继承实际上处于进行时状态,并未最终完成”③。也就是说,内战带来了中国内部两个政权“中央—地方”“合法—非法”法律地位的转换,这种转换虽然在法理上已经完成,但实践上仍处于进行时并将在内战进程中逐渐完成。因此,“继承”与“内战”的两种逻辑之间是相辅相成的,或者说两种过程是相伴而生的,政府继承由于内战而产生,内战的延续导致政府继承过程仍在持续,内战的结束也带来中国的统一以及政府继承实践的完成。

       台湾问题源于中国内部的国共内战,正如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台湾办公室发布《台湾问题与中国统一》白皮书中所界定:台湾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事实上已归还中国。之所以又出现台湾问题,与随后中国国民党发动的反人民内战有关④。1949年“中华民国”被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告成立,政府继承也本应随着内战的结束而完成,但由于外部势力的介入,使得中国内战尚未结束,而政府继承的实践过程仍在持续。2000年发布的《一个中国的原则与台湾问题》再次强调,“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遗留下来的问题。迄今,两岸敌对状态并未正式结束”。“台湾问题则是中国内战遗留的问题,是内政问题”⑤。2008年12月31日,胡锦涛讲话则进一步指出,“1949年以来大陆和台湾尽管尚未统一,但不是中国领土和主权的分裂,而是20世纪40年代中后期中国内战遗留并延续的政治对立”⑥。这也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定义台湾问题时,强调了内战的影响,是以内战逻辑来界定两岸关系。

       与大陆方面相同的是,台湾方面至少在1991年以前排他性地坚持以内战法理来界定两岸关系,认为大陆是所谓“沦陷区”“匪占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政权是“叛乱团体”,并因反抗“合法”的“中华民国”而引发了中国内战,作为“合法政府”自然负有恢复“国家”法律秩序和政治统一的责任。因此“中华民国”需要对包括大陆和台湾在内的“全中国”实行所谓“动员戡乱”,所谓“戡乱”的主要对象即是作为“叛乱团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同时,“中华民国”政权力图维持指向整个中国的代表性法律体制和政治架构,并在国际上自我坚持是代表中国的合法政府。而即便在台湾方面不再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叛乱团体”,或是认为内战已经结束,但依然提出或呼应两岸之间应签订“和平协议”、结束敌对状态的倡议。

       因此可以判定,“合法政府对叛乱团体,是大陆和台湾在内战思维主导下的产物”⑦。内战逻辑至少是两岸都认可并坚持过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华民国”也必然是中国内战以及内战相关法理约束下的相关方。以内战逻辑或是内战的相关国内法及国际法原则去界定两岸政治关系,既合乎两岸关系历史发展的实际,也是法理规范的“应然”。

       二、内战形态:从内战行动到内战状态

       按照内战的严格意义,当一个国家内两个对立的团体为着争夺国家的权力而诉诸武力,或者一个国家内大量居民武装起来反对合法政府时,就发生内战⑧。内战是一种不正常的状态,合法政府均以恢复一个统一的法理和政治秩序为目的,甚至叛乱团体或交战团体也会以重构这一秩序为目标,实现这一目标、达到这一结果的方式并不是唯一的,包括但不限于:合法政府消灭叛乱者、叛乱者彻底胜利、交战各方通过谈判等达成一体化安排,等等。内战一般会持续一定时间,而且其形式也较为多样,既可能表现为直接的事实武力行动,也可能是一种法理上的或是政治上的特殊形态。

       两岸在相当长时间内都认定两岸间处于没有结束的内战状态,这也是一种需要尽快加以克服的非常态,双方也各有自己坚持的方式,当然终结内战的方式及倡议也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在两岸处于敌对状态的情形下,双方均坚持‘内战思维’,以消灭或吞并对方为最终目标。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只能否认对方政权的合法性,坚持己方政权的唯一法统地位”。“在这一定位框架下,大陆方面对台湾当局的定位有死亡政权、割据政权、非法政权、地方当局等,并且以国际法上的政府继承理论加以论证”⑨,大陆先后坚持“武力解放”“和平解放”的方式追求内战终结,尤其是在1979年以前主要以“炮击”等热战形式来呈现,这是一种典型的内战行动。而台湾当局也先后提出“反攻大陆”“一年准备,两年反攻,三年扫荡,五年成功”“光复大陆”“三分军事、七分政治”等口号,并组织过多种形式的军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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