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视域下的审计监督法律问题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孟媛媛,硕士研究生,集美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学。

原文出处:
科技经济导刊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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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9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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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过程的重要环节,不仅能促进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落实,维护社会经济安全,并且能有效地揭示体制、政策的存在问题与矛盾,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我国根据本国国情,制定了行政型审计体制,为切实推动审计体制建设,保证审计工作权威性,大力推行基于行政性审计的监督体系。

      我国的审计工作由审计署负责,它是审计工作的最高领导者,其为国务院下属机关,各级政府根据其本身的责任范围开展审计工作。国家审计与国家治理是良好的互动关系,国家审计的战略目标和主要任务是由国家治理规定。并且,公共受托经济责任不仅是国家审计的理论基础,也是国家治理的理论基础。国家治理状况,政府的工作情况以及政府部门运行模式等都受到国家审计的监督,构建完善国家审计监督的法律体系将会有助于构建国家治理框架。

      1 我国国家审计监督法律的现状

      我国的审计监督基本形成了“四个内容,三个层次”的法律体系框架,按照内容可以分为审计组织法、审计实体法、审计程序法和审计责任四个方面,从法律层面看主要包括审计、行政和规章制度方面的法律规范。我国的法律制度具有三个独特的特征,首先具有审计职能的政府机关人员才能成为国家审计监督主体,因此主体具有特定性;其次,行使审计监督权必须要遵守法律法规,在权利范围之内实施,因此具有法定性;最后,公共受托经济责任是国家审计的前提和基石,可以通过“委托或授权”产生审计监督法律关系。自1982年开始,我国的审计监督法律体系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宪法》为基础,以保障国家审计的法律地位;《审计法》为核心,以具体规定国家审计的内容;并与《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条文、规章相配套,进一步细化《审计法》的一整套审计法律制度,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 国家治理视域下我国现行审计监督法律存在的问题

      为了释放审计部门的活力,体现出审计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应严格恪守法律制度,即便我国在审计方面有丰富的经验,配套法律也日益进步,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审计监督法律在面对新情况,新常态的经济下,不断有新的问题暴露出来。

      2.1 缺乏国家审计的独立性

      审计独立性是保证审计公平与客观的前提,没有独立性,就会使审计监督缺乏权威性,目前我国审计独立性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2.1.1 审计权限方面的独立性

      虽然在《审计法》中对审计权限做了许多规定,但是仍然存在很多漏洞。特别是审计人员具有报送资料的权利,在这方面审计法律有明确的限制规定,但是却没有考虑到资料内容可能会泄露出去,法律规定在这一方面仍为空白,这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易使资料被人用作非法用途,令审计单位遭受损失,影响我国审计的权威性。同时,我国的法律没有对被审计单位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只是规定他们有义务配合审计及提供资料,但是对不配合者和拒绝审计的单位并没有明确的惩罚措施。这给审计人员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带来很大不便,对于处罚,审计人员只能按照经验或者是领导的决策进行,没有法律作为保证。审计权限规定的不完善,使审计独立性降低,不利于依法审计。

      2.1.2 审计组织方面的独立性

      由于审计工作必须依靠当地政府的支持,因此,我国的审计工作由审计机关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审计机关广泛存在于各地政府机关,全面负责各地的审计工作,包括国务院部门。因为国家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占据我国国民收入比例巨大,所以对其的审计工作是重中之重。这就表明,审计机关是由政府设立,而同时又要对与政府进行监管,这就存在着既要接受政府领导又要对其财务进行审计的矛盾关系,使国家审计不能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双重领导审计体制更是暴露出很大弊端。地方政府为了政绩甚至是为了掩盖政府领导的严重违纪问题,用自己的权利去干预审计工作的开展,出现审计机关发现问题越多越大,所受干预越大,独立性越差的情况。审计机关和被审计的政府机关的各个单位相互制约,两者作为国家机器里位于同一序列的单位相互关联,这严重制约了国家审计的独立性。

      2.1.3 审计人员方面的独立性

      审计人员是开展审计工作的执行人员,人员的独立性是国家审计独立性重要保证。审计人员不同于普通的公务员,目前我国对审计人员的选拔、任用有严格的程序及条件。从《宪法》的规定条例中可得出审计长是国务院总理负责提名,国家主席负责任免,可见其地位之重要。审计机关正职必须要经过地方审计机关的调查后,由人大代表常委会进行任职,本级人民政府可直接任免审计机关副职。从任免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审计人员的提名及任免受到被审计单位和地方政府的影响较大,这也对审计人员任免的公平性产生不利影响,严重损害国家审计的独立性。

      2.2 审计结果公告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审计结果公告是公民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重要保障,将审计结果对公众展示,将问题告知公众,可以促使公众对问题进行关注与监督,避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情形出现,同时还可增加公众对审计工作的了解,提高审计的威慑力。各个国家通常都采用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我国也不例外。对其做了原则性上的规定。但是在实际审计的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

      2.2.1 审计结果公告不具有强制性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审计结果公告是义务还是权利做出明确规定,对于是否公开审计结果,没有做强制性地要求,通常由审计机关自主决定。同时,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要审计结果发布给公众,这就使得在实际操作过程,政府机关干预结果公布,而审计机关又没有法律保障,不具备绝对话语权,进一步阻碍了公众对审计结果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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