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善”审计,预防“善”腐败,提升“善”治理

作 者:

作者简介:
邵培樟,韩娟,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

原文出处:
中国内部审计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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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9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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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审计在预防慈善组织腐败、提高慈善活动透明度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慈善活动涉及的资金量巨大,而捐赠人与慈善组织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审计监督制度的不完善增大了慈善领域滋生腐败问题的可能性。随着一系列挪用慈善资金事件的曝光,慈善组织公信力受到严重损害,慈善事业发展受阻。慈善事业引入审计制度,将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信息的可信赖程度,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权的行使将更加有效,慈善事业的透明度将得到很大提升。

      审计对提升慈善事业治理也具有重要意义。会计信息能够反映慈善组织的财务状况、运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向社会公示慈善组织运行成本、受赠财务、慈善活动支出等各项指标,经过审计的会计信息可信度更高,能够有效缓解因捐赠者或潜在捐赠者与慈善组织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任危机。高质量审计效应的发挥依赖慈善组织成熟、理性的决策,内部审计在大型慈善组织内部管理中起着良好的辅助作用。慈善捐赠具有社会广泛参与性,慈善活动具有公共服务性,且慈善组织的内部信息不涉及商业秘密,也不会引发不正当竞争问题。但审计如何介入慈善事业,以及如何发挥预防“善”腐败、提升“善”治理是当前面临的新问题。

      一、慈善审计的现状及主要问题

      (一)慈善审计立法有缺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虽然慈善法的实施使得慈善审计有了法律依据,但该法的规定相对简单,关于慈善组织、慈善活动、慈善项目绩效评价标准、审计主体、审计信息公开主体、程序、途径等方面,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审计机关对社会捐赠资金审计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慈善审计仅限于财务审计,并不包括绩效审计,这使得审计监督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对慈善组织的审计,除了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侵占、挪用慈善组织财产行为,也应审查慈善物资从募集到使用的整个过程,以及评价慈善组织的绩效,确保慈善活动的合法合规性。《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虽然对内部审计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该规定适用于“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包含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并非专门针对慈善组织,缺乏针对性。民政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中,也未明确包括审计信息,仅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及资产变动情况等作为信息公开内容。地方性立法,如《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也并未对慈善法规定的审计制度予以细化,缺乏可操作性。

      (二)慈善审计主体不明确

      截至2017年12月底,全国共有社会团体35.5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40万个,各类基金会6307个,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站(点)和慈善超市2.8万个。国家审计显然难以承受数量如此庞大的慈善组织、慈善项目审计任务,况且国家审计机关还要对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组织和单位进行审计监督,而法律对于慈善组织的审计主体规定并不明确,导致社会审计能否介入慈善审计领域、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均不明确。

      (三)慈善审计内容不明确

      当前,慈善审计主要针对慈善资金进行审计,对财务报表信息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但对于慈善组织运作的绩效、善款使用的效果或效益等问题并未给予应有的关注,致使审计结果无法体现慈善组织运行的综合绩效。对哪些慈善组织应当进行哪类审计,审计的内容、标准是什么,审计结果的运用等环节均没有明确规定。

      二、加强慈善审计的建议

      (一)完善地方立法或指引

      慈善法、审计法等法律规定了慈善组织审计的基本制度,但缺乏可操作性,各地需要通过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行业指引等,明确对不同慈善组织的不同审计监管要求,明确国家审计、社会审计与内部审计在慈善审计中的定位及相互关系,规范审计职责权限、程序、审计结果运用、信息公开、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慈善事业发达地区应该发挥地区优势,完善慈善审计制度。例如,2016年广州市慈善组织社会监督委员会联合广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内地首个专门针对慈善组织审计工作的行业指导性地方标准——《广州市慈善组织监督审计指引》。各地可以借鉴广州市做法,出台相关审计标准,实现慈善审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构建三位一体审计体系

      慈善领域应当构建由政府审计、社会审计、慈善组织内部审计相互协调、互为补充的三位一体审计监督体系,让每笔善款都有可信的账目可查,提高慈善活动的效率和公平性,发挥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对慈善事业的监督作用,提升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的社会公信力。

      1.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内部审计设置于组织内部,由组织内部专职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因其定位及人员的特殊性,能够比外部审计更加深入地了解慈善组织内部运营管理问题,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能为外部审计提供可信赖的资料,减少外部审计的工作量。慈善组织内部审计能够相对客观、独立地对本组织的活动包括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及早预防或发现问题,并针对组织内部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内部审计人员对本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事前审计,有利于慈善组织科学决策和管理。在大型慈善组织中,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前者设立于理事会之下,后者的设置独立于财务部门,内部审计人员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以增强独立性;小型慈善组织可以直接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慈善组织应当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形成决策机关、执行机关、监察机关之间权限清晰、责任明确、互相制衡的内部治理结构。例如,组织内部的重大财务变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理事会及内部审计机关报告;慈善活动信息如善款收入及使用等信息,应当通过一定渠道予以披露;同时,建立完善信息披露专项管理制度,以制度化方式明确慈善信息,包括审计信息披露的内部负责人、时间、内容、方式等;重视审计在内部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组织的规模大小合理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义务和职责;在财务活动合法、合规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建立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及内部风险防范与控制体系,防止慈善组织出现信任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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