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的果实:土改前后晋西南的果树分配与乡村经济

作 者:

作者简介:
胡英泽,山西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教授。

原文出处:
近代史研究

内容提要:

传统乡村经济结构类型多样,既有以农、林、牧、副、渔等其中某项为主的单一化经营,也有农林、农牧等多元型经营,粮食、经济作物种植业所占的土地比例有多有少,对乡村经济的影响千差万别。通过解读山西西南部永济县一些村庄的《阶级成份登记表》发现,果树收益对乡村经济影响重大,果树分配和家庭经济状况存在密切关联。土改时期,重新分配土地对于改变村庄土地占有的不平等显然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这些村庄的家庭经济收入并不完全取决于土地面积的多少,同时还要受到果树经营种类、规模的影响。根据《土地改革法》,各个阶级家户的果树受到保护,没有被重新分配,从而影响了土改后至高级社时家庭经济的发展和演变。这不仅有助于重新认识土改的意义,而且有益于理解土改后乡村的社会分化问题。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19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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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提出

       在丁玲小说《太阳照在桑干河上》有一段文字非常经典,通过对果树园的描写,把果树的分配与土改后农民获得“果实”联系起来,具有强烈的象征意义:

       当大地刚从薄明的晨嫩中苏醒过来的时候,在肃穆的清凉的果树园子里,便飘荡着清朗的笑声。鸟雀的欢噪已经退让到另外一些角落去。一些爱在晨风中飞来飞去的小甲虫便更不安地四方乱闯。浓密的树叶在伸展开去的枝条上微微蠕动,却隐藏不住那累累的硕果。看得见在那树丛里还有偶尔闪光的露珠,就像在雾夜中耀眼的星星一样。而那些红色果皮上的一层茸毛,或者是一层薄霜,便更显得柔软而润湿。云霞升起来了,从那重重的绿叶的斡隙中透过点点金色的彩霞,林子中映出一缕一缕的透明的淡紫色的、浅黄色的薄光。

       在搜集、翻阅山西西南部永济县有关土地改革的档案资料时,发现档案资料记录了丰富的内容,一些细节和我以前所获得的知识并不相符。其中一个重要的信息是,在中条山北麓沿山一带的村庄普遍种植果树,在登记每个家庭的土地、房屋、牲畜、农具时,还记录了占有果树的数量。令人惊异的是,土改时期,在土地进行重新分配以后,每个家庭的果树基本保持不变。细察这些家庭经济及其变化的历史,发现果树收益与家庭经济状况密切关联。这种不变的数据,是档案填写者疏漏所致,还是事实如此?通过田野访谈得知,土改时这些村庄的果树确实没有被重新分配。

       每个乡村土地耕作收益所占比重千差万别,在果树收益占较大比重的村庄,土地的重新分配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乡村经济的不平等。这与土改即是中共剥夺地主的土地财产、绝对平均分配财富的旧有观念形成一定偏差。由此,产生了一个重要的认识:“耕者有其田”的土改本身存在偏重土地分配的倾向,对于土改意义的宣传,对于土改问题的学术讨论,也都存在把土改泛化为土地分配的倾向。

       基于以上认识,本文重点讨论的是,在果树经济占较大比重的村庄,土改是如何开展的。这一问题的实质是如何从乡村的社会经济结构理解土地改革。回答这一问题,必须挖掘新的资料,充分展现家庭果树经济的生动细节。此前,有学者对果树分配做过初步探讨,但未能从经济结构的角度进行深入分析。①

       在土改研究中,土地分配是一个研究重点,原因在于中共土地分配的权威论述与革命有着重大关联。中共党史是这样叙述的:“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资料,全国土地改革前农村各阶级占有土地的情况如下:占农户总数不到7%的地主、富农,占总耕地的50%以上,而占全国农户57%以上的贫农、雇农,仅占有耕地总数的14%,处于无地少地状态。地主人均占有耕地为贫雇农的二三十倍。”评价土改的重大历史意义是:“土地改革的基本完成,使我国农村的土地占有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占农村人口92.1%的贫农、中农,占有全部耕地的91.4%,原来占农村人口7.9%的地主富农,只占有全部耕地的8.6%。在中国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被彻底废除,‘耕者有其田’的理想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变成了现实。”其中也提到了耕畜、农具、房屋、粮食等生产、生活资料的分配,但改变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的理想,处于核心位置。②

       值得注意的是,在土地改革以及农业合作化过程中,中共特别强调开展工作时应当注意区域的差异性、情况的复杂性,如侨乡地区、大城市郊区的土改等。同时,具体规定了山林、鱼塘、茶山、桐山、桑田、竹林、果园、芦苇地等特殊土地的分配和处置办法,这实际上是对农村社会经济结构的多样性、复杂性认识的政策性体现③,也具有保护和发展生产的意涵。

       学界亦有关注土改与乡村社会经济结构者,例如对租佃关系、雇佣关系的讨论。这个问题与前一问题存在直接关系,仍然是土地分配、租佃(雇佣)关系、阶级矛盾、土地革命的讨论范畴。④应该说,土改研究受此影响最彰,土改研究自然而然地存在重土地、轻其他的单一化倾向或者说泛化倾向。新近,有学者对土改后农村经营机制进行研究,认为土改对农村的影响,最重要的并不是农村地权关系的重新洗牌,而是传统农业经营机制的改变,建构起一个可以激励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农业经营机制是土改后农村问题的症结所在。⑤租佃关系、雇佣关系属于生产关系,关注人们在生产中结成的社会关系。本文所讨论的乡村社会经济结构有别于租佃、雇佣关系等问题的探讨,主要关注不同的生态环境下,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农业耕作与其他经济形式相互结合的多样性,当执行统一的土改政策时,尤其是偏重于“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分配时,对于农村经济的触动可能并不如我们以前所理解的那样大。

       进一步看,过去对土改以后农村出现的两极分化原因,是从土地买卖、出租、雇佣等方面来认识。⑥反思这种认识的研究也是围绕上述问题展开的。⑦实际上,地权分配有时并不一定是越来越集中,而可能因为分家等人口家庭行为,导致地权分散。⑧但这并不说明乡村不存在分化,因为社会分化的经济结构原因还在,也就是本文所探讨的果树分配及其在乡村社会经济中所发挥的作用仍然存在,导致分化的因素并未消除,因此,乡村社会分化是可能的。直到农业合作化运动以后,这种分化的机制才消除。

       二、果树经营与交易

       永济县虞乡位于山西西南部,南依中条山,历史上,沿山一带村庄就多植果树,种类较多。⑨据《蒲州府志》记载:“柿为蒲人利。如古所谓木奴者矣。其植多者千树,少犹数百株。霜陨而熟,落实以待贩,旁致数郡。柿有小而圆者,种倍甘,赪鲜若火珠。雍正初,常入贡,后罢之。凡柿藏者,经冬不败,贫家日或买数蒂柿,嚼饼数片,不复炊釜,故蒲人云,柿可御饥年。树岁久者,肤皆方寸坼,然甚坚,其材无所可用,供薪而已。秋时,叶尽绛,耀照霞景,尤可爱玩,或云,其树鸟雀不敢栖也。”⑩乾隆《虞乡县志》也记载:“枣,出姚暹渠北村者居多。杏,出东、西坦朝村。桃,出牛裨岭。梨,出南郭、柏梯二村,有青、红、黄三色。柿,出山下诸村,有镜面、牛心、朱柿数种,可做饼,亦可作醋酿酒。”(11)光绪《虞乡县志》有关果树的记载与乾隆时期大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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