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及其限度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奇佳,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872;王丽,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内容提要:

模仿论长期以来始终是西方文艺观念的基石之一,而吉拉尔的模仿理论在众多模仿论中独树一帜。吉拉尔将模仿视为构筑人类存在的始基,认为个体只能通过模仿他人的方式获得自我意识。由此,他认为个人自我意识的形成必然是占有性的,人与他人的关系必然是暴力性的。但吉拉尔的这种观念或许忽视了认知冲动和游戏冲动在模仿过程中同样的主导作用,它们可能与人类的占有意识有所交集,但未必都能被占有意识所涵括。吉拉尔的模仿理论对人类认识自我的根性具有高度的启发意义,但我们亦需对其理论不够自洽之处有所反思。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19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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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兰西学院院士勒内·吉拉尔(René Girard)在人类学、比较文学、神话学、圣经学、中世纪文献学、莎士比亚学等学术领域均有精深的造诣,享有很高的学术声望。本文将重点讨论其模仿理论,该理论在吉拉尔整个思想学说体系中居于拱心石的地位,他的研究理路及各种学术洞见大体是基于该理论的发展、变形、扩充和推衍。

      本文第一部分是对吉拉尔式模仿论基本学理逻辑的梳理与概括。吉拉尔具有原创意义的观点是:人类因为其个体的占有天性引发了模仿冲动,人类社会的主要文化现象,尤其是与暴力有关的现象(如替罪羊等),均发自于此。我们承认吉拉尔的特殊深刻之处,但也认为他可能低估了人类模仿天性中的其他原初精神起源的重要意义,至少模仿中的认知天性和游戏天性等很难完全用占有欲来解释。论文的第二与第三部分即讨论了这两方面的问题。

      一、吉拉尔式模仿观的精神本质:占有及暴力冲动

      模仿论并不是新鲜的思想理论。古希腊的许多哲人都曾注意到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模仿现象,而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又发展出了自成体系的模仿理论,用来解释人类精神活动特别是艺术活动中的特殊运作机制。文艺复兴以来,伴随着近代经验科学意识的觉醒、透视理论与视觉技术的丰富与成熟,“自然”观在近代西方思想系统中被重新定位与解释,模仿理论在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学说的基础上得到了丰富和扩充,逐渐变得更加多元复杂。模仿论的影响范围尽管在很早的时候已超出了艺术领域,被一些思想家当作一般规律性的东西,但人们对模仿论的运用还是多集中于艺术领域,尤其是与感官感知直接相关的领域(如笛卡尔)。甚至到19世纪中后期,都很少有思想家把模仿“抬举”到人类本质属性、并以之构建人类世界本体的高度。

      而吉拉尔的模仿论与前人有着根本不同,他多次强调指出:

      在今天的人类科学和文化中,存在一个单方面的转向,亦即远离任何可称为模仿(mimicry、imitation)及摹仿(mimesis)之物。然而,所有或几乎所有人类行为都经由学习掌握,而且所有的学习都建立在模仿的基础上。如果人类突然停止模仿,所有文明的形式都将消失。精神病学家频繁地提醒我们,人类的大脑是一个巨大的模仿机器。①

      在吉拉尔的思想前辈中,英国学者J.G.弗雷泽与法国学者加布里埃尔·塔尔德对模仿的认知有一定突破。他们在《金枝》《模仿律》等著作中,充分注意到了模仿机制在人类把握世界(及自我)过程中的绝对功能作用。弗雷泽认为人类认识世界最初的也是最根本的两种思维模式之一就是“相似律”,亦可称作“模仿律”。②塔尔德更是断言“模仿律”是自然、生命、社会的基本结构性规律,人类所有活动的基点均可追溯至“模仿”,“一切东西都是靠模仿实现的”③。但即使是这两人,他们与吉拉尔模仿说的差别也比较明显。弗雷泽强调模仿的重要性,但认为模仿律只是初民两大思维模式中的一项(另一项是接触律),所谓“模仿律”其实是一种不太严谨的说法。④塔尔德尽管对模仿问题有很多直观的洞见,但他的论证带有19世纪斯宾塞主义比附论的思维痕迹。吉拉尔并不同意他们的学术立场或研究方式,他自信能够通过经验的、符合现代学术逻辑的方式证明:模仿就是人类原初的精神冲动,是人类主体意识生成的第一推动。吉拉尔试图证明:模仿——他强调模仿总是占有性的是人类建构自我主体意识的始基,个体借助模仿且只能借助模仿,才能形成自我的主体意识;在模仿的基础上,个体才得以发展出与他者的关系模式;如果不考虑神启等宗教信仰因素,人类现有的共同体构造逻辑事实上也可以追溯至人的模仿本能。

      吉拉尔赞同近代以来西方主体理论的一般逻辑:对象化过程是主体性自我意识形成的必要环节,主体需要自觉地将自我意识投射到客体对象上,完成主客意识的自觉分离,在此基础上通过辨析客体对象与自我的分殊以确立自我的特性。这个客体对象是与自我相关但绝非自我的差异者,它可能是自然世界,可能是具体的物,也可能是其他具有精神性质的东西。但吉拉尔又纠正说:就主体自我的形成过程来说,这种传统的主客关系逻辑未免太过粗糙了。他认为,在主体意识形成之初,主体不可能就其意欲达成的目的形成明确的意向性关系,这种意向性关系都是通过对某种事物的模仿而达成的。即使表面上看起来受本能控制的欲望同样如此,“我们当然有欲求,但是,为了令欲求变成欲望,我们首先得找到一个模体(model)。从某种程度上说,模仿性欲望(mimetic desire)可能是人与动物的差别所在,因为在动物那里欲望并不存在”⑤。这样,传统的线性、对峙性主客关系就变成了主体、模体亦称介体(mediator)⑥、客体的三角几何关系,主体对象化的过程就是主体对模体的模仿过程:“所谓我们的欲望是模仿(或模仿)性的,并不是说欲望根植于它们自己的客体(objects),抑或根植于我们,它们根植于第三方——即模体或者介体。我们模仿模体或介体的欲望,希望与他们变得相像,希望自己与他们的存在能‘融和’在一起。”⑦在这种关系中,人类的模仿本能成了主体自我意识形成的第一推动:“主体为了获得存在,就需要其他人告知他自己的欲求之物是什么。如果那个已明显被赋予更高级存在的模体,欲求某一客体,那么该客体必然能给他一种更丰富的存在。”⑧

      为了达成把握客体对象的目的,主体将与模体形成多层次、多维度的复杂关系说⑨,它们大致形成了这样的功能作用:当个体以模体为楷模时,其主体的构建包括自己的诸多欲求将成为对中介的跟随;但模体也可能成为障碍体,主体非得超越、克服模体作为范本的压力才能实现自己的目的亦即实现对象化。模仿的决定性作用于是凸显:因为模体的介入,主体对象化的过程经常会(如果不说“总是”的话)发生一种不经意的转折,对象化变成了模体化,模仿模体而不是成为主体原初意志就成为自我主体实现的主要动力。⑩个人通过与模体的复杂关系——无论这种模体与主体的关系远近,无论这模体在主体现实生存中在场与否,无论这种模体实质是精神性或物质性、想象(虚构)性或实体性的,无论主体主观意愿对模体亲近或疏远,无论主体个体性的道德修养的高低——形成了主体的自我标定之点,形成了主体确证自我不可移易的立场。也可以说,主体通过模仿,通过自觉或不自觉的模仿另一个个体的(发生或即将发生的)行为以获得(或夺得)该行为所指对象的占有,占有了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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