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审计能促进国有企业创新吗?

作者简介:
褚剑,南京大学商学院管理学院助理教授,从事审计理论与公司治理研究;方军雄,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审计理论与公司治理研究;秦璇,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从事公司治理研究。

原文出处:
审计与经济研究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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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9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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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新不仅可以帮助企业在商业上获得持久的竞争优势,而且能够促进整个社会与国民经济的健康长远发展,因而创新持续受到政府、企业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在中国经济步人“新常态”阶段,如何有效提升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更是成为国内学者和政策制定者重点关注的热点话题。但是,长期以来中国企业并不热心于研发创新,尤其是作为中国经济发展支柱的国有企业在创新方面乏善可陈,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创新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为此,政府实施创新补贴、制定产业政策等直接干预措施被认为是解决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创新困境的重要手段。不过,政府实施的创新补贴和产业政策对企业的创新活动同时存在挤入效应和挤出效应,理论上不能得到一致的预期,经验证据也没有一致地发现政府对创新的直接干预改善了企业创新活动,政府对创新的直接干预甚至会引致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策略性创新,因此,为了培育企业的创新能力,减少政府的不合理甚至过度干预不失为一项重要对策。鉴于政府“有形之手”在经济活动中广泛存在,尤其最近学术界和社会媒体关于“有为政府”和“有限政府”的争论正酣①,对政府干预对于经济影响的因果性研究愈显重要也显及时。与现有文献不同,本文选取的审计署实施的中央企业审计事件,即一部分中央企业受到审计署的审计,而其他企业则未被审计,这一较好的研究环境有助于我们在检验政府干预对国有企业创新的影响时,可以利用双重差分模型有效应对内生性问题带来的困扰。

      此外,我们考察的政府审计属于政府监管行为,不同于政府补助、产业政策等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政府监管关注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违规和无效行为,对法律和市场机制形成了非常重要的补充和促进作用。政府审计作为一项监督控制系统,是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一环,是内生于国家治理系统的一个具有预防、揭示和抵御功能的“免疫系统”,是国家依法用权力监督制约权力的制度安排,这种强有力的治理机制不仅直接针对政府,还会对市场中的企业形成广泛而重大影响。随后研究大多支持中国政府审计具有明显的外部治理效应,具体的,政府审计实施后,被查出问题的公司其股价明显下跌,会计信息质量有所改善,过度投资现象明显减少,超额在职消费问题也被显著抑制,股价崩盘风险随之下降,经营效率和经营业绩得到改善。具体到企业创新活动,政府审计可以通过监督效应、激励效应和溢出效应三个方面对国有企业的创新活动产生影响,本文对此进行实证检验,这可以为现有的研究政府审计外部治理效应的文献提供新的证据。

      由此,我们收集了2010~2016年间审计署发布的审计结果公告并且从中整理出2009~2015年发生的中央企业审计事件作为实验组样本②,采用双重差分法实证检验了政府审计对国有企业创新活动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政府审计实施后,相关公司的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都显著提高,不过,创新的提高主要集中于技术含量较低的专利,而在技术含量高的发明专利方面效应并不明显。这表明整体上政府审计有助于促进国有企业开展创新活动,不过,国有企业存在策略性创新的可能。进一步研究发现,政府审计的监督效应、激励效应和溢出效应促进了国企创新。

      本文的研究贡献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在经济增长理论、战略管理以及公司治理领域,有关企业创新的话题层出不穷,不少研究关注政府“有形之手”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但都主要聚焦于政府补助、产业政策等直接干预手段,而本文则从政府审计角度考察政府监管对企业创新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政府监管不仅不会导致直接经济干预所引发的经济活动扭曲,而且能够解决创新活动的“市场失灵”问题,这为企业创新领域的研究进一步提供了新的证据。第二,政府审计的外部治理效应受到学术界、监管层乃至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本文从事关企业乃至国民经济长远发展的创新活动出发考察政府审计在微观层面的经济后果,为政府审计的外部治理效应进一步提供了新的证据,并且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政府审计的监督效应、激励效应和溢出效应是政府审计促进国企创新的重要影响渠道。第三,鉴于在经济活动中政府“有形之手”的广泛存在,本文发现尽管政府审计能够促进国企创新,但是这种创新存在低质量策略性创新的可能,这表明“有为政府”在复杂的经济活动中存在不足,这为当前的“有为政府”和“有限政府”的争论提供了一定的证据。

      二、制度背景、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制度背景与相关文献

      1998年以来,经济责任审计成为审计署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审计的重点内容。2014年7月27日,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作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对象。同时,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明确包括了“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等注重国企长远发展的字眼。在对国企实施审计后,审计署对每一家审计的央企集团单独发布审计结果公告,从这些公告中可以明显发现,政府审计在审计过程中会关注国企的研发创新活动和能力③。同时,现有的审计结果公告把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归结为五类: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企业重大决策和管理、发展潜力、廉洁从业、以前年度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其中,发展潜力往往与涉及公司长远发展的研发创新活动有关。我们以审计署2016年发布的审计结果公告为例,以“研发”“创新”“专利”等关键词进行检索,整理结果后发现,被审计的央企主要存在研发投入不足、研发费用核算不合规、研发成果缺乏或者利用率低下等问题④,这些在创新方面存在问题的央企占当年被审计的央企总数的80%,这进一步证明政府审计对国企创新的关注。因此,我们预期政府审计会对国有企业创新活动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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