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审计需厘清五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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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信报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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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9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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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商会在专题报告中对环境审计的概念作了陈述,并得到了业界人士的普遍认可。报告中将环境审计定义为“是一种管理工具,它对于环境组织、环境管理和仪器设备是否发挥作用进行系统的、文化的、定期的和客观的评价。”其目的在于通过以下两个方面来帮助保护环境:一是简化环境活动的管理;二是评定公司政策与环境要求的一致性,公司政策要满足环境管理的要求。在完全理解环境会计的同时,一定要厘清以下几个关系。

      环境审计与绿色税收的关系

      从宏观层面讲,环境审计与税收的关系实质是税收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可持续发展将对税收产生长远而深刻的影响。首先,可持续发展是获得长期稳定税源的保证。税收的增长以经济的发展为前提,只有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才能为税收的持续增长提供长期充足的税源。其次,可持续发展使税收调控的目的不止局限于经济发展,也注重环境的保护和人类的长远利益。

      税收是保障可持续发展不可替代的重要手段,这是由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和税收本身的性质、职能决定的。影响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环境污染问题是一个负的外部性问题,税收作为市场经济下最主要的经济杠杆之一,对负的外部性问题有直接、有效的调节作用。部分企业为了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向外界排放污染物,这就等于将本应该由企业负担的成本转嫁给社会承担,这显然是不公平的。税收通过将企业的外部成本内部化,是一种向企业提供符合社会效率的激励来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手段,实现企业的公平竞争。

      绿色税收,是为了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推进清洁生产,实现绿色消费而征收的税收。

      我国绿色税制主要包括:对“三废”企业的税收减免;对节能、治污等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限制污染产品和污染项目的税收措施;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优惠等。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也对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积极的作用。

      从微观层面讲,核实计税依据需要环境审计。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或污染当量。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规定,除了自动安装监测设备外,核实实际排放量或污染当量需要环境审计。《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明确,即使纳税人安装了自动监测设备,仍然需要接受监督检查。首先,税务机关没有相应的污染检测装备和技术标准,无法核定计税依据的准确性;其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并不完全依赖监测数据,很多时候还必须辅以计算和测算。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排放污染物种类多、不具备监测条件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无法监测应税污染物,采用物料衡算法比较普遍,地方税务机关需要确定纳税人物料的进、销、存记录与核算准确与否,实物盘点以及查阅账簿记录还是必要的,以审核纳税人申报的正确性和真实性。如果采用抽样核定的方法,地方税务机关需要掌握纳税人的相关行业能耗指标与污染指标的指数关系,以及本地区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这就需要环境审计等第三方机构协助,以分析、评估、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相关性、可靠性、合理性,增强对纳税人自行申报的信任程度。

      环境审计需要运用专业知识,指导排污企业清洁生产,节能减排,查错防漏,揭示纳税风险,合理运用纳税筹划,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防止出现过度征税倾向。

      环境审计与环保部门的关系

      环境审计与环保部门都是通过自己的活动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免遭污染和破坏,使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审计完全是独立于环保部门之外的审计监督行为,二者的职能有明显区别。

      环保部门是对环境保护进行规划、监控、监测,立足点是大范围的环境保护,改善整体环境状况,治理遭破坏的区域性环境。对企业的环保行为在技术上给予指导、帮助,对有碍环境质量的技术措施进行监控,依法对企业环境状况进行监测,对造成的污染给予制裁。

      环境审计的职能是对企业保护环境、治理环境、促进生态平衡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实施环境审计不是分摊环保部门的部分职责,丝毫不能减轻环保部门任何责任。

      首先,国家审计部门独立于环保部门之外,对环境管理活动进行独立的评价和审查,是对环境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控制,包括对环保部门的业绩评价。

      其次,社会审计机构接受委托对企业的环境管理提供咨询或鉴证服务,是对企业内部环境管理系统的监督和评价。社会环境审计评估企业生产经营环境,鉴证企业治理环境取得的成果,评价企业环境因素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协助政府搜集并报告环境成本和搜集信息,并在合适的情况下对这些信息进行审计。

      环境审计在执行监督职能时,对其监督对象的环境经济活动,能够作出比较客观公正的评价,以解除当事人的环境责任。

      环境审计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关系

      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然后才能进行建设。

      环境审计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客体都是环境管理系统和经济活动的环境影响,但环境审计的主体包括国家审计机关及社会审计机构,更具有权威性、公正性,环境影响评价的主体则主要是社会评价机构,其评价结果采用环保部门直接审批程序:环境审计与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标准和依据相同,环境影响评价侧重是技术参数标准,但环境审计除需要遵循环保法规和技术标准外,还需要执行审计评价标准和依据。例如,环境审计还必须遵守审计准则、审计法规和技术规范,更侧重于法规标准:环境审计的依据和标准包括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结果,譬如,环境影响评价中所识别的污染因子都应作为环境审计的重要依据,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对原材料、自然资源和能源的使用正是环境审计的内容,但环境审计的依据不仅是环境影响评价结果,还包括排污登记和排法许可、碳排放许可等法规制度,侧重于评价环境问题对持续经营的影响,而环境影响评价侧重于评价环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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