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时间以来,针对地方党委、政府的党政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不但是法律法规赋予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更是确保地方经济社会良性发展的关键举措。通过经济责任审计不但可以强化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还是廉洁勤政、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更为重要的是,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纳入到重大经济决策和重要人事任免以及重大案件处置程序与机制当中,还能充分发挥国家审计的预防、揭示以及抵御功能,让地方治理“免疫系统”最大限度释放其作用。而实际上,自2014年《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发布以来,在国家层面上就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内容、评价以及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运用等进行了细化,对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审计任务的具体实施予以了完善,让经济责任审计从之前对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的监督转向了对核心官员的权力监督,更加注重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政绩评价,其目的在于更好地促进地方经济的科学发展。 一、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理论基础和主要内容 近三十年来,我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不断取得成效。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性越来越显著。因此,在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需要进一步深化审计理论基础,明确审计内容、界定审计目标。这样,才能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程序,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做出客观评估。 (一)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理论基础 有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理论基础问题,诸多学者对其进行了充分的探讨。陆晓晖(2012)基于制度变迁理论的视角,对政府会计改革与政府审计推动问题进行了研究。戚艳霞,王鑫(2013)以政府会计和政府审计的视角,对两者之间的动态协调和制度优化问题予以了探讨。黄澍玮(2013)从财税层面分析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现实基础。王祥君,周荣青(2014)基于国家治理视角,分析了政府财务报表审计和政府会计改革问题,给出了两者协同发展的路径。曹志涛(2014)针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理论和实践模式进行了阐述,得出了一些有价值的结论。由此能够看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理论基础为“经济责任受托”,在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目标完成情况、取得的成绩与效果进行审计评价之后开展监督工作,能够确保有关人员更加严格的履行经济责任,更好地实现审计的目标。也就是说,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产生的最为重要的原因为受托责任关系的存在。这是因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具备特定权力的同时就应该承担对应的责任,以实现权力和责任的对等。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努力实现经济目标的过程中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进行,确保其权力处在“笼子”里,并以此承担和其对应的经济责任。超出了这一范围,就应该承担由于滥用职权而产生的负面结果。 (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经济责任审计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它不但能够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起到良性监督的作用,还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经济活动的违法乱纪行为,为国家和地方财政安全提供重要保障。在这方面,韦小泉,王立彦(2015)就通过构建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形式,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进行了初步说明。王翠琳,蔺全录,李莉(2015)针对我国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取得了显著成效。王翠琳,李嘉,李莉(2016)构建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机制,借此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工作成效进行分析和研判。陈平泽,刘秋东(2016)以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视角,对政府会计改革问题进行了探讨。祁燕(2018)在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之后发现,当前我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需要进一步加强,并应该继续完善和丰富审计内容,延伸审计边界。通过上述文献可知,针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审计实践内应注意审计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重点对农业扶贫资金、社保资金和环保资金等进行专项审查,借此对其使用情况开展科学审计与评估;(2)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要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部门进行重点关注,看其是否履行了对国有财产的管理义务,同时要审计国企和国有控股企业内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情况,借此审计评价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指标,看其是否受到了破坏等;(3)对地方预算批复和预算收入与支出,以及税收等情况的审计,全面核实财政收入与支出格局,对财力情况应熟悉和掌握,对预算执行情况开展评价;(4)审计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防止出现将预算内资金划分到预算外的情况,避免责任不清的问题出现。 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现实困境 当前,开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不但可以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强化对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和管理,还能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整体进步。但是,部分地方政府、党委并没有制定出台有效的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监督提出的要求十分有限,使得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出现了审计风险难以把控、审计评价的准确性缺位、审计结果运用滞后等问题。 (一)审计评价的准确性缺位 通过经济责任审计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规范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行为,在廉洁履职的过程中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但是,在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时,由于习惯从财务收支和经济决策的方向人手,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也相对笼统,较少深入分析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不同,使得审计评价的准确性不足。比如,在乡镇一级,党委书记一般要发挥总揽全局和协调组织的作用,履行的是把握方向和领导决策之职责。因此,在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时,就要针对其职责开展清晰而准确的评价,一旦出现不同职责彼此混搭的情况,审计评价的结果就会出现偏颇。再如,部分审计人员的审计独立性不强,在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往往有意避开党政领导干部,只是对具体事项进行审计评价,这不断会导致审计工作不全面、系统性不强,无法起到“经济免疫”的作用,还会由于审计人员主观上的失误而给审计工作带来消极影响,让经济责任审计无法确保公平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