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40年来,反腐败一直是人民群众的主要关注点之一,加强审计监督是社会的强烈意愿;十九大报告提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改革审计管理体制,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和优化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成立中央审计委员会,进一步优化审计署职责,建立统一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2018年5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这意味着政府审计发展进入了全新的时期,在此背景下,研究政府审计在治理腐败中的作用机制、存在问题和优化路径,推进政府审计的制度创新变得非常迫切。 反腐败和审计的实践为两者结合的研究奠定了基础,相关研究主要有以下三类。第一类是围绕基于反腐败的政府审计制度运行情况展开的。权力制约论从政治层面解释了政府审计的本质,金太军、赵军锋认为政府审计是以审计权来监督行政权和经济权,是权力监督和制约的工具。Klitgaard提出了腐败公式:腐败=垄断+自由裁量权一问责,明确表达了腐败与问责的关系,政府审计的核心问题就是权力监督与问责。Reichborn认为政府审计能够有效遏制官员腐败行为的发生。王会金通过社会协同理论建构了政府审计在反腐败中作用的理论框架。向洪金等认为政府审计是腐败治理的重要环节,与其他制度相互补充和配合可以有效减少寻租行为。第二类是围绕基于反腐败的政府审计制度存在的问题展开。胡耘通认为审计移送还存在标准存争议、证据少衔接、跟踪存差异等多方面问题。Stone研究认为政府审计独立性得不到保证,只有独立性强才能充分发挥反腐败作用,独立性弱就会陷入假性监督陷阱。李嘉明等认为独立性较弱、缺乏处置能力、监督范围有限是政府审计面临的突出问题。第三类是政府审计与反腐败关系的实证研究。通过构建模型分析政府审计与反腐败的关系,Schelker和Blume等研究认为政府审计能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透明度,从而发挥预防腐败的作用。刘泽照等研究认为政府审计揭示的腐败与地区腐败水平有交互正相关关系。吕君杰、陈丽红等实证检验了政府审计在反腐败中的作用效果。综上所述,关于政府审计在反腐败中的作用,国内外研究结论基本一致,相关研究指出了政府审计在反腐败中的重要作用,分析了政府审计在反腐败中的作用机制,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但提出的问题缺乏事实、案例的佐证,也没有揭示出其中发展变化的趋势。 本文的研究贡献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在制度变迁的情境下,通过案例统计分析验证了政府审计的效果、作用机制和存在问题,将其纳入同一研究框架内进行深入分析,将案例与制度、微观和宏观相结合,为进一步的研究奠定了基础。二是本文通过具体的案例统计,证实了改革的必要性,通过进一步改革,可以破解审计治理腐败的困局,提高审计治理腐败的能力和效果。本文丰富了审计在治理腐败中作用和审计体制改革的文献研究,促进了相关研究的融合,弥补了已有文献的不足,为审计体制改革的方向和进程提供了相应的理论参考,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本文论证体系和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为引言,对相关文献进行综述,指出本文研究贡献;第二部分为基于反腐败的政府审计制度的演进分析,制度背景是进行案例分析的基础,后文揭示的问题也可以从本部分找到根源;第三部分、第四部分是政府审计案例分析,是本文的主体部分,作者整理审计发现的腐败案件线索,对案例样本中级别、地点、类型、原因、处理情况等方面进行编码,在此基础上进行研究,分析了政府审计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是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对正在开展的审计体制改革进行展望,提出优化路径;第六部分是结论。 二、基于反腐败的政府审计制度演进分析 作为与改革开放相伴而生的重要制度,政府审计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与其他反腐败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组成国家反腐败监督制度体系。 (一)政府审计反腐败功能中的腐败类别以及反腐败的运行体系 王沪宁认为腐败是公权力的非公共运用。权力为什么会趋向腐败,是因为权力是稀缺的、人性是趋利的,因此必须建立严密的权力制衡机制。政府审计是用权力监督权力,针对腐败的特点,围绕权力运行和责任履行,不断揭露问题、严惩腐败、完善机制、形成震慑,构筑预防腐败的防火墙。审计监督对于立法机关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纪检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都有介入,审计监督是立法监督的重要抓手,是司法监督和纪检监督的线索来源,是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要推动力,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横向监督和纵向监督相互融合,是各种监督共同发挥作用的纽带和催化剂。我国整体制度环境对于政府审计制度有非常高的需求。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0年10月29日发表《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白皮书中提到审计机关是依据中国宪法设立的审计监督机构,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等进行审计监督。中国还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审计监督。具有不同职能的机构,在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中既相对独立、各司其职,又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审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移送司法机关或党的纪律检察机关、政府监察机关处理。审计监督不是孤立存在的,审计必须置身于一个严密的反腐败体系中,发挥系统合力,才能发挥作用。表1是审计与司法机关、纪检机关在不同类型的腐败中发挥的不同作用。审计监督是多层次、全方位的,有自身的鲜明特点和独特优势,本文通过接下来的案例分析,也能对审计揭示的腐败类型、作用机制、运行效果进行进一步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