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审计理论基础的重要突破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凤雏,审计署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司司长

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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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9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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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一种审计,都应当建立在一定的与其特征相适应的理论基础之上。自然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审计也不例外。一方面,它需要编制全面、系统、准确掌握自然资源存在状态和变化情况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另一方面,它要求对自然资源管理、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或履行责任不当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施行责任追究。长期以来,国际国内理论和实务界对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可行性、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的可能性存在困惑、怀疑甚至争论。可喜的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研究”实现了重要突破,为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者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

      明确政治站位、坚持问题导向、实现理论创新

      明确政治站位。该项目始于2014年,结项于2017年,成果问世于2018年。期间,正值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党的十九大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提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方略,明确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美丽中国,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做出贡献。项目研究紧扣时代主题,以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为指引,认为持续的经济增长和增进人类福祉,必然需要从自然界获取支持,从自然资源中获得“贡献”。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核算能够为掌握从自然界获取支持、从自然资源获得“贡献”的“度”提供依据,对政策措施制定和政策效果评估均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描绘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路线图,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指明了方向,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是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落实的基础性工作,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能够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保障。

      坚持问题导向。当前,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其重要性认识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推进措施不落实,改革效果不明显,改革的视野不够开阔等。将严峻形势与存在问题比较后,研究认为,经济发展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推进缓慢,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尚未做到“终身”追究。基于此,研究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应当遵循的逻辑思路是:首先,应当界定发生生态环境损害的具体状况;其次,根据相关责任人是否履行既定义务,并在履职过程中遵循了既定的法规、流程,界定相关人员的责任;最后,根据责任认定结果,启动追责程序。在此过程中,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及相关业务活动记录扮演着重要角色。根据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所反映的自然资源变化数据和报表附注的说明,可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的情况;根据自然资源管理、开发和利用的过程记录,可以确定相关责任人和具体责任内容。

      实现理论创新。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之所以成为一个研究课题,是因为迄今为止在这一领域还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实践中还没有成熟的做法。综观国际上主要的自然资源核算体系,要么是强调自然资源实物账户的重要性,把重点放在环境保护支出上;要么是在定价策略尚未成熟的情况下,放弃了对环境要素的价值核算。即便是相对成熟并且接受范围较为广泛的联合国环境经济综合核算体系,也只是探讨了自然资源资产的核算方法。近年来,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自然资源及其核算的研究和探索有了长足的进步,但其局限在于,对自然资源价值的核算大多基于统计的、宏观经济的视角,对自然资源“负债”概念未能给出令人满意的解释。项目研究认为,探索编制真正意义上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应当以环境会计理论和自然资源价值理论为基础,将自然资源资产的核算和报表编制视为会计核算原理的具体运用。项目研究通过编制土地、矿产、水、森林资源资产负债表,证明运用恰当的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计量方法,以实物核算为基础,以会计的价值核算为支持,能够编制符合会计标准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遵循编表原理、破解追责难题、适应发展需要

      遵循编表原理。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问题的本质是产权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项目研究以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为基础,批判吸收西方经济学产权理论,通过分析我国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演进历程,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提出要依据自然资源资产“占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使用权与处分权相分离”的原则,根据不同自然资源资产的特征,建立多样化、多层次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在论述自然资源资产产权问题基础上,项目研究将自然资源资产界定为,在自然资源范畴内,其产权明晰为国家或集体所有,并且可以进行价值量核算,能够通过人类劳动为社会带来预期效益的各种自然资源;认为自然资源负债是企业取得可再生自然资源使用权进行开发或利用时形成的到期归还义务,企业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形成环境污染或资源破坏,或者已经超出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若要恢复、赔偿则必然发生的费用。项目研究分析了自然资源资产权益主体的多层次性,认为界定核算主体范围时,需要考虑主体对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属性,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等环节是否产生影响以及需要承担的责任。其结论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核算主体应当包括政府和企业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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