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权力运行维度的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研究

作 者:
游春 

作者简介:
游春,西华大学审计处,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高校内部审计理论与实务。

原文出处:
西部经济管理论坛

内容提要:

02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9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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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7月,审计署等七部委联合颁布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提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此后,审计机关逐步开始对高等院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同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并根据国家关于高校管理体制和治理结构的相关责任划分标准及被审计高校的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对高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在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中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进行界定和区分。本文拟从权力运行维度对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行研究。

      1 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概述

      1.1 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涵

      高等教育资源是一种带有公共物品属性的公共资源,具有较强的公益性与社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教法》)规定,我国公立普通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受托经济责任理论,高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作为党和政府委托的高校直接管理者,代表党和政府直接行使相应的权力、履行必要的义务及承担一定的责任,共同成为公共教育资源受托经济责任的代理人。

      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由审计机关对高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履行职责情况及政府赋予他们权力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查、评价和鉴证的行为。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领导干部推进高校科学发展为目标,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重大事项的决策与执行,各项经济活动应负有的直接或主管责任及个人廉政行为进行审计。

      1.2 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我国的经济责任审计主要以行政领导为审计对象,对行政领导任期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价,很少涉及党委系统的领导干部,未能做到对领导干部监督的全覆盖。

      我国公立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均是公共教育资源受托经济责任的代理人和高校的直接管理者,对其实施同步审计,才能涵盖高校权力运行的全过程,体现“以权定责,以责定评”的原则,合理界定高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所承担和履行的经济责任。开展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同步审计符合高校健康持续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促进高校治理体系的发展和高校治理能力的提高。

      2 基于高校权力运行机制的高校党委书记和校长的经济责任

      2.1 高校权力运行机制

      1989年,党中央确定在我国公立普通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98年颁布的《高教法》以法律形式对此加以明确。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分为两个层次,即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党委领导分为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三方面。政治领导体现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培养目标上;思想领导体现在对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领导上;组织领导表现为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校长负责则分为对内和对外两方面的责任。校长对外作为高校的法定代表人,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对内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高教法》还规定高校应设立学术委员会对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学风建设等相关事项进行计划、评定、调查和处理,并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由此,高校形成了由党委会、校长、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组成的权力运行基本框架。

      中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问题应经党委(常委)会集体决定,对高校权力运行体系和决策程序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三重一大”制度对重大问题的民主决策程序等做出了具体而有效的规定,同时也对领导班子中个别或少数人特别是党政一把手权力运行产生制约,可以有效地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的滋生。

      2.2 高校党委书记和校长的责任

      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坚持和完善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再次明确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领导的根本制度,并对党委会职责、党委书记职责和校长职责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高等学校的党委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监督重大决议的执行。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校长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通过召集主持校长办公会或校务会处理校长权限内的工作,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

      2.3 基于权力运行维度的高校党委书记和校长的经济重任审计目标

      高校党委书记和校长的经济责任同步审计,根本目标是沿着党委书记和校长权力运行的轨迹,对其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及客观评价,并有效地界定与划分他们的经济责任,分别查清二者在履行职责期间是否存在问题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过错,以促进党委书记和校长全面、有效地履行受托责任,建立起权责对等的领导干部监督、约束与评价机制,推动高校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工作全面协调开展。

      具体目标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全面审计。审计应覆盖高等教育资源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和全方位,保证实现委托人的教育权力监控目标。二是合理定责。审计应根据党委书记和校长的职责权限,对其履职尽责情况合理定责,确保实现对领导干部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三是促进发展。审计高校权力运行机制,对其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这有利于推进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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