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影灯效应视角下审计机关与监察委协同治理政府官员腐败的对策研究

作者简介:
江琦,陶锦豪,宋夏云,浙江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原文出处:
商业会计

内容提要:

02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9 年 02 期

关 键 词:

字号:

      一、审计机关与监察委在政府官员腐败治理中的法定职权分析

      (一)审计机关在政府官员腐败治理中的法定职权分析

      国家通过审计机关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经济秩序的有序运行。由于财政、社会经济等与官员腐败问题密切相关,审计机关可以借助于财政审计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政府官员腐败发挥监控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了审计机关的职权,对于治理政府官员腐败有着重要的意义。审计机关的职权可从四个方面进行解释(闫建明,2015):

      1.审计计划。各级审计机关通过调查国家和地区的腐败问题、各级政府对反腐败工作的要求和公众的要求等调查审计需求,确定审计的目标和数量。对于确定的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对其进行多方面的调查,包括法律遵循情况、财政财务收支等,综合评估其重要性并依次决定审计次序。《国家审计准则》(2011)规定,各级审计计划管理部门则根据上述调查的结果制定本年度审计计划,并提交至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进行审核。

      2.审计查证。审计机关中的业务部门根据审计计划对其监督对象进行检查、调查和取证,在较大范围内审查腐败行为。对重要的特定事项审计机关需要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深入调查腐败问题,形成相应的专题报告或者综合报告。通过获得相关的资料和证据,业务部门需要对官员腐败案件进行专业的审计判断,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并将判断的腐败问题结果写入审计结论当中,初步形成报告揭露相关证据及违法违纪行为。

      3.审计处理、处罚。法制审理部门在收到初步报告后对其进行复核,当报告事实违背相关法律且事实依据充足时,该部门需要对不同程度的官员腐败行为采取相应的经济型纠正措施和行政性制裁措施,使得被发现的问题及时得到修正,并使涉案官员得到惩罚。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人员,审计机关可提出上缴收入、退还财产等处理措施和没收、罚款等处罚措施,对违法乱纪案件审计机关提出移送处理意见。

      4.审计执行。执行部门在法制审理部门最终的审计报告定稿后采用跟踪审计方式对被审计单位和涉案人员进行跟踪审计。执行部门不但需要负责监督官员腐败案件处理后的纠正和制裁情况,还需要保证最终审计报告中所提出的整改建议能够付诸实践,简而言之,执行部门需要将书面的审计要求转化为现实中可见并且有效的治理决策。在此过程中,审计机关能够对其打击官员腐败的力度和效用进行调查跟踪,在监督的同时可进行下一步整改规划。

      (二)监察委在政府官员腐败治理中的法定职权分析

      监察委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产物,以监察公职人员、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为主要工作,兼并检察院部分职能,并和纪检委、监察局合署办公,对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实行了全覆盖监控,其法定职权包括:

      1.监督权。为保证所有公职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合理使用公权力,监察委在职能、责任、权力、廉洁、道德等多方面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表现在基于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政策性依据对公职人员行为的合法性做出判断,并基于最低限度的理性、社会公德等依据对公职人员行为的合理性做出判断。除设立各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政府官员日常行为以外,各级监察委设立信访举报中心,接受并处理群众的检举、控告等。

      2.调查权。在原有的调查权基础上,监察委吸收检察院职务犯罪惩治、行政监察和预防腐败的职能,使得监察委的调查权具有综合性和功能性,具备行政调查和刑事侦查两种职能(马柳颖等,2018)。在监督过程中,监察委有权依法对涉嫌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进行进一步调查。监察委可以采取一系列调查手段,如对涉案人员进行谈话了解情况、对相关材料进行扣押、鉴定等,或者采取冻结、查封等强制措施。在新法案中,监察法将“规定时间”、“规定地点”这两项特别调查措施改为“留置”,在短时间内限制被调查者人身自由,及时调查案件情况,使监察权力更为严厉。

      3.处置权。在官员腐败案件查证属实之后,监察委具有处理和惩治的权力。各级监察委在监督、调查目标官员之后需要对发现的腐败问题进行处置,对于违反纪律、法律、命令等的政府公职人员,监察委按照问题严重程度做出政务处分决定、问责、公诉等等。相关机构依据监察委所提出的处置意见进行实施。

      二、审计机关与监察委协同治理腐败的现状分析

      (一)审计机关与监察委协同治理腐败的成效分析

      国家审计机关与国家监察委协同维护着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审计部门的监督和监察委的监督在针对腐败治理的工作上有所联系,然而,腐败治理需要各部门实现绝对的独立性以及专业性,这使得二者必须要在工作上进行协调合作而非进行整合(秦前红,2017)。二者协同治理腐败的成效包括:一是在监控目标方面,二者虽是共同致力于反腐倡廉工作,但是审计机关在反腐倡廉的同时强调对经济活动的监管;二是在监督对象方面,审计机关的监督对象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和各层级事业单位等,涉及到具体个人和项目、资金或者政策,而监察委的监督对象则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三是在监督内容上,审计机关主要对目标单位的经济活动事项进行审计,侧重于经济层面,而监察委的监督内容重在遵守党章、宪法和法律,侧重廉洁办公遵纪守法方面;四是在级别方面,监察委由各级人大产生,级别与同级政府、法院、检察院平行,地位较之前大大提高,而审计机关是政府的组成部门,级别较监察委低;五是在监督方法方面,审计机关主要使用会计数据、会计凭证、经济活动证明材料等进行监督,而监察委则以案件受理、初步核实、立案检查和移送审理为主要流程,其案件的检查许多都要基于审计部门所提供的线索和实质性资料。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