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县以下镇市村落调查(1930-1933)评介

作 者:

作者简介:
袁为鹏(1972- ),男,湖北石首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博士,研究员,主要从事中国近现代经济史研究;高廉(1990- ),男,新疆乌鲁木齐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系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近代城镇化与交通研究。北京 100836

原文出处: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责成各省民政厅,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以集镇村落之人口、交通、邮政、电报、警政等基本国情为主要内容的大规模的调查与统计。现存的档案资料涉及全国24个省,近1300个县,约5万个集镇乡村的详细资料。这些数据完备而系统,完全可以同此一时期著名经济学家刘大钧等人主编的《工业调查报告1933》相媲美,但却鲜为后人所知晓或利用。简单介绍这次调查的由来、经过,科学评述这些数据的优缺点、可靠程度及其独特的史料价值意义重大。利用这一调查结果所整理而成的专题数据库,对于民国时期全国各省县以下镇市村落数量及其人口规模作统计描述,并试图对当时邮政设施的地理分布进行初步分析与解释。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19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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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587(2018)05-0042-15

      一、调查缘起

      我国县级以下的基层区域向来并无细分,即使清末“新政”时期,划分县以下的基层行政自治单位时,其标准也十分宽泛,即“人口满五万者为镇,人口不满五万者为乡”[1]。这种按人口多寡划分的行政单位,其地理范围及性质与自然形成的各类商业或农业聚落多不一致。对于县以下自然形成的镇市或农业聚落之记载,一般散见于各种地方志、社会调查或其他文献之中,并无全国性的系统调查。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为便于其各项工作的开展,特别是为顺利推行其“地方自治”之计划,始针对县以下的各类处所进行调查,本数据即为当时的成果之一。内政部在下发的公文中指出:“我国行政区域向以县为单位……惟县有大小,县城之外尚有多数镇市村落,均为人口聚居之处,其距离之远近,人口之多寡,以及与县城之交通等情形,无不与行政有密切关系。但查之过去事实,中央政府对于县城以外之镇市村落,未曾加以考察并作有系统之记载,以为确定行政方针之根据……先总理规定之训政时期工作,地方自治之实现与夫建设事业之举办……皆为目前最紧急之图。”可见此次调查之目的,在于切实掌握全国各地之社会经济状况。同时,从当时的南京国民政府对此资料需求之迫切也可见一斑。公文中强调,“中央对于地方之各种工作,苟不明了其环境状态,又何足以尽监督指导之责。且本部执掌全国户口统计,对于厘订调查表格,规定办理手续等事项,欲求其切合事实,举办容易,更有待于此种调查。为此,谨掇表格一纸,专供各县政府填报其所属之镇市村落名称人口概数等之用。”①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县组织法》,以法律形式将乡村自治确定为国家政治制度,由此开始了其乡村自治的实践。但该法令的推行过程却并不顺利,以至于本次调查尽管实施于其颁布之后,但却并未将所谓的“自治区域”作为调查单位,而是仍以自然形成之镇市村落为主要对象:“按县组织法,虽早经公布,然各省区因种种障碍,少能切实执行者,本调查各县县城及镇市村落,遂未便依照法定自治区划办理,而仍以旧有市集村庄为单位。”

      此外,内政部与各省民政厅对该调查之执行过程也多有指导或说明,如:“各县政府收到此项表时,应依式照应绘制多项,分别发给各区公所区长或各级公安机关,若该县并无是项机关时,即发交各乡镇董事,分别实地调查填报,由县汇齐造送本部。表中第一部分“关于县城者”,其人口概数只填(县城部分)之人口数,不可将全县人口总数列入。”又如,为了防止资料遗失,还特别说明“寄发表式时必须双挂号,以免遗失。”

      北伐战争胜利后,中国虽然在形式上完成了统一,但各地实际上仍处于分裂割据的状态。南京政府实际控制区域仅为长江下游地区各省份,其余地区仍为桂系、西北军、晋系等军阀势力牢牢控制[2](P52~53),因此该调查的执行过程并不顺利。1932年10月,由于调查进度不及预期,内政部电令安徽、江西等八省迅速填报,否则将予严惩。电文谓:“本部前发县城及镇市村落调查表,该省各县填报甚少,合将未报县名一纸电发……严敕速报。如再延宕,着即查照公务员办理内政统计暂行考成规则,严予处分可也。”此电报还统计了截至发报日时各省份的调查进度,其中,全未呈报者包括:安徽、贵州、广西、宁夏、广东、甘肃、西康、青海、新疆。一部分未呈报者包括:浙江、江苏、福建、河北、山东、河南、山西、江西、湖北、山西、湖南、辽宁、绥远、察哈尔、吉林、云南、四川、黑龙江。

      同月,内政部的另一电令也再次催促各省民政厅尽快完成调查:“人口交通调查表,通令各省民政厅转饬所属各县政府限期填齐迳呈本部,以资统计在案。三月期限已逾,各省县虽多数填齐报部,而该厅所属各县则迄无一县呈报本部,依期呈报者固大有人在,而迄未填齐报部者亦复不少。……合再令仰该厅转饬所属各县对于此项表格其未填齐呈部者限期速速填齐,由县迳呈本部,以资统计,勿再稽延,切切此令。”

      随着期限的不断接近,各省民政厅对所属各县也不断施加压力。如1932年11月,内政部发电湖北省民政厅,指责中央严令各地上报调查资料“迄今行将一载”,而“该厅所辖各县,未经呈报者仍属不少”,湖北省民政厅即于同月二十三日回电表示,自己“除再严令其余各县赶速遵令办理,勿得刻延外,理合将已经造表县名开单附呈伏乞”。安徽省在接到内政部电令后也随即复电“除英山一县暂划归湖北管辖,不另饬遵,并分电各县严催具报外,奉电前因理合具文呈复。”在内政部及地方各省民政厅等各级政府部门的努力之下,这次调查取得了可观的成果,下文将予详述,并对这次调查资料之完备程度、可靠性与独特性略加分析。

      二、关于数据的完备程度、可靠性、独特性分析

      (一)关于数据的完备性

      首先,如前如述,这次调查是一次对于县以下基层社会基本国情的综合性的系统的调查,不同与其他内容比较单一的专项调查,因此其获得的数据本身就比较完备。这次调查的范围覆盖了1930年全国的23个省,调查对象为各省所有县城(县治所在)与该县所属的所有镇市村落,并根据人口规模,将所有被调查的镇市村落分为“千人以上之地区”与“不满一千人之村落统计”。对于前者,调查内容包括“城镇市集名称”“人口概数”“警务人数”“距省、县城里数”“到省、县城交通类别”“到达省、县城时间”“有无邮局”“通否电报”“通否无线电”九项,极为详尽。但对于后者,则并未调查这些内容,只是按一定的人口区间标准(0—200、200—400……800—1000)统计了各县“不满一千人”的村落数量。可见,此次调查的主要对象为人口在千人以上的镇市村落单位。不过,仍有少数未满千人的区域与千人以上的地区一样,调查了以上九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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