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汉语语法研究中的证据问题

作 者:
陈平 

作者简介:
陈平,澳大利亚昆士兰大学语言与文化学院。

原文出处:
当代修辞学

内容提要:

语法研究所用经验证据有三个主要来源:自拟,真实出现的语言材料,包括口语和书面语,以及实验或调查。现代汉语语法研究始于黎锦熙1924出版的《新著国语文法》。1950年代之前的现代汉语语法著作,根据的几乎全部是书面语材料,包括早期白话文和现代白话文作品,并且大都标明出处,以示有书为证。这种做法延续到1950年代。从1955—1956年公布的普通话定义也可以看出,它代表了当时的共识。1960年代之后,尤其是近三四十年来,通过自拟获取例证的做法渐渐通行开来,更为重视口语,尤其是北京口语的研究,从书面语直接引用或改写的例句也可以不必注明出处。这些变化反映汉语语法研究者对自己语感的自信在不断增强,反映现代汉语语法学界对于什么是合语法或不合语法的用法有了越来越多的共识,也反映现代汉语标准化程度在不断提高。现代汉语语法研究应该如何获取证据,涉及许多同现代汉语标准语的起源与发展有关的问题,主要围绕如何看待作为语料的现代汉语标准语、口语和书面语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何把握自拟、利用真实语料以及实验/调查这三种获取证据的方式各自的特点。本文的主要目的,是梳理有关问题的来龙去脉,并指出某些问题的症结所在。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2019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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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语言研究中理论依据与经验证据的区别及其来源

      任何一个论点,首先需要有可靠的论据,然后经过严密论证才能成立。无征不信,说话要有根据,不仅是日常生活中的基本思维方法和行为准则,更是科学研究中的铁律。论点、论据和论证三者中,论据是基础,论证是方法。基础不牢靠,论证和论点都谈不上。胡适常将“有几分证据说几分话,有七分证据不能说八分话”写成条幅送人。言必有据,体现了五四时代提倡的科学精神,也是包括乾嘉学派在内的中国优良学术传统的重要内容。无论是传统语言学还是现代语言学研究,论据最常见的表现方法就是例证,用例子说明问题。黎锦熙早年提出“例不十,不立法”,更是为语言规律能否成立给出量化标准。王力又将这句话引申到反例上去,提出“例外不十,法不破”。两位学者主张的是同一条原则:寻绎语言规律的过程中,例证必不可少,而孤证或者出现次数很少的例子不足为凭。

      理论立场vs经验证据

      强调例证的同时,我们也要避免陷入“唯证据论”的误区。语言学既是经验科学,也是理论科学。涉及具体研究课题时,理论问题和实证问题往往密切相关,甚至缠绕难解。在讨论某个论点的过程中,我们或许会认为,论点能否成立完全取决于能否找到证实或证伪的例证。这种态度是片面的。面对我们研究的问题,我们首先要区分,这是理论问题,还是实证问题?哪些方面是理论问题?哪些方面是实证问题?大多数理论观点应该通过经验证据来检验能否成立,但也有许多理论观点,尤其涉及定义问题时,经验证据的多寡强弱往往对论点能否成立并无实质影响,甚至毫无影响。划清经验证据的效用边界,能使我们对例证在语言学研究中所能起到的作用,有更清醒的认识。我们下面以1950年代汉语语法学界三次大讨论为例,说明这个道理。

      首先是汉语词类划分,这是至今都充满争议的研究课题。主要有两个相连的问题,一是汉语有无词类,或者说能否划分出名动形这样的词类;二是如果认为汉语有词类,那么划分词类的标准是什么?如何划分词类?这个问题之所以聚讼纷纭,一定程度上是因为涉及的问题,有些是理论立场问题,有些是经验证据问题。高名凯主张,区别词类,只能以狭义的、标明各种词类的特殊词形变化为标准。这个主张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经验证据问题:汉语中能否找到他说的狭义的特殊词形变化。如果找得到,那汉语能分出词类;如果找不到,就无法为汉语划分词类;二是理论立场问题,高名凯认定,只有他说的特殊词形变化才是划分词类的标准,其他如意义、功能、分布等都与此无关。这是典型的由定义决定的理论立场,不涉经验证据。评判这类理论立场,主要根据其逻辑是否自洽、周延,对有关语言现象的说明是否全面、透彻,描写和解释的方式是否简练、深刻,是否导向有重大意义的研究课题等标准来决定它们的优劣。在高名凯词类划分标准问题上,就理论立场而言,经验事实本身不足用作证据判定他这个主张的对错,因为旁人用来证明汉语可以分出词类的语言事实,用高名凯的定义来衡量,作为划分汉语词类的标准,都不合格,因此没有充任证据的资格。黎锦熙(1924)主张,“凡词,依句辨品,离句无品”。这个观点也有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依句辨品”,是他主张用来辨别词类的方法,是个理论立场问题,无法用经验事实对它证实或证伪;“离句无品”则是个经验事实问题,如果有语言事实可以证明,离开句子,照样能对汉语中的词进行分类,那就是用证据推翻了“离句无品”的论点。其他研究者给出“离句无品”的反证之后,黎锦熙改变了自己的观点。他在《新著国语文法》1951年“今序”中说:“‘凡词,依句辨品’是对的,但又说‘离句无品’则是不正确的。”(黎锦熙1924/1992:25)其实,“依句辨品”是理论立场问题,不受经验事实左右,只有优劣之别,没有对错之分。讨论汉语词类划分的文献中,涉及有无所谓兼类词,以及兼类词的划类策略等问题时,一般会用到“常体”“变体”等概念,取决于具体用法在语言中使用频率的高低,这是经验事实问题,可以通过统计数字来判定。

      主语宾语的辨识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个理论立场问题,无法根据经验事实决定对错。汉语传统语法著作中,往往将施事认作主语,受事认作宾语,施事受事是初始成分,主语宾语是次生成分,后者的认定取决于前者。“他卖了栋房子”是主谓宾句,“房子他卖了”成了宾语前置句。美国结构主义理论框架中,主语宾语也都是句子的次生成分,由句子的结构关系(constituency),主要是层次关系和前后语序决定,可由短语结构语法定义。句子S下辖两个直接成分,NP和VP,NP就是主语,VP是谓语。VP下辖V和NP,V后面的NP就是宾语。主宾不在同一个层次。在一些以依存关系(dependency)为主的理论模式中,主语宾语同为初始成分,在句中位于同一层次,一般不设谓语的概念。在这几大类理论模式中,主语宾语的辨识由理论立场决定,同经验事实没有多大关系。在功能语法研究传统中,往往将主语看作施事、话题等语义、语用成分的语法化结果,具备某些典型的语法行为特征,涉及许多经验事实范畴里的问题。

      至于单复句问题,几乎完全取决于研究者自己设定的标准,是个理论立场问题,旁人无法根据经验事实来判断对错。所谓单复句之争,因为各人所用标准不同,往往实际上并没有许多实质内容。

      语法研究中经验证据的来源

      语法研究所用的例证有三种主要来源。首先是自拟,研究者根据自己的语感,就有关语言现象自造例句,并以此为据,对有关论点加以论证。自拟例证可靠程度有多高,主要取决于本人对于该语言的熟悉程度。一般说来,研究者只有对自己的母语才有资格通过自拟获得可靠的例证。

      第二种来源是真实出现的语言材料,可以是口语,也可以是书面语。录音机出现之前则基本都从书面语获得例证,即所谓的“书证”。研究古代语言,因为不能起古人于地下,书证向来是唯一选择。从语料价值来看,书证其实有很大缺陷。首先,书证表现的主要是书面语而不是口语,而就语言的本质属性来说,口语是第一位的,书面语是口语的文字表现。书面语同口语之间一般来说总是有距离的,书面语作者往往时间充裕,在遣词造句方面可以仔细推敲,倾向使用比较正式的词语;而口语则相对而言比较随意,在用词和组织条理上有时不是太齐整。即使尽可能忠实再现口语内容的文字记录,也无可避免地会丢失许多重要信息,如说话人语音语调上的快慢轻重等。二十世纪录音机的普遍使用,对语言学家来说,无疑为口语研究带来很大方便。从事社会语言学、话语分析等研究工作的人经常使用录音材料作为研究对象。过去几十年来,出现了汇集数亿甚至数十亿字词的书面语和口语语料库,为研究者提供了可用电脑方便地搜索、提取、归类、对比的语言材料,大大丰富了语言研究经验证据的种类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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