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形态视角下财务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操作问题研究

作 者:
刘尧 

作者简介:
刘尧,北京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原文出处:
会计师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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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9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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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识形态反映了社会的存在与经济状态,是社会意识的特定表现范式。它体现了社会集团或社会阶级的利益,具有为统治阶级进行合法性辩护的作用,也可以发挥激励、组织民众的作用,对全体社会成员有一定的价值引导性。意识形态的本质是民族精神,在阶级社会发展进程中,主流与非主流意识形态的矛盾与冲突,贯穿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公众的价值观塑造、社会认知的形成产生了深远影响。对于政府审计监管部门而言,只有确立正确的意识形态,以主流意识形态传播教育的方式,让工作人员正确的认识自身价值,提高社会责任感与服务意识,才能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更好的保障社会经济安全。财务专项资金绩效审计作为审计监管部门的重要内容,是否全面落实国家的相关政策,能否保障专项资金的统筹配置,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关系到政府监管工作的民主科学推进。然而,目前我国政府财务专项资金绩效审计中还存在一系列问题,尚未形成系统的绩效审计理论,在立法、实践等方面还存在漏洞。本文分析了财务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作用,从意识形态视角研究了其中存在的操作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策略。

      一、我国实施财务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作用

      政府财务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目的是保障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经济性与最终效益。随着我国各地公共建设项目的深入推进,政府部门加大了对公共事务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也更加重视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工作。

      (一)推动政府向绩效型转变

      近年来,我国政府推出的公共建设项目逐渐增多,各地对财务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也更加重视,而这部分资金的最终使用效益,直接影响各地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根据我国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中央对地方应该采用财务专项资金转移支付方式,各地政府部门应该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为目标,提高财政资金的配置与使用效率,切实体现专项资金的使用价值。财务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工作的实施,是监督各级政府部门发挥自身职能,杜绝表面化、形式化政绩观,避免财务专项资金使用不当的必要举措。同时,财务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工作的实施,将更好地掌握资金流向,体现资金使用的合法、真实与可靠,有效的遏制地方政府在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腐败行为,减少财政支出浪费,促进政府工作向集约型、绩效型转变。

      (二)适应审计工作的新形势

      我国审计署在制定“十二五”发展规划中,明确要求到2012年所有的审计项目都必须进行绩效审计,并提出将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纳入政府工作报告中。根据审计署的规划要求,各级政府部门要对所有的公共建设项目实施绩效审计,做好项目预算管理工作。在2014年我国审计协会召开的财务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研讨会上,各地审计部门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均认识到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审计的必要性。然而,从实践现状来看,我国大部分审计机构对财务专项资金的绩效审计还处于摸索阶段,存在理论认识与实践操作脱节的现象,尚缺乏完善的绩效审计规划,也无法保障绩效审计的效果。面对我国社会经济新常态的新形势,不仅要求各级机构加快改革步伐,也要求审计监督部门制定科学的战略规划,适时开展有效的绩效审计工作,以适应审计事业发展新要求。

      (三)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政府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是衡量政府工作人员财务使用真实可靠性的重要标准,也是促进政府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保障公共项目有序推进的有效方法。政府财务专项资金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涉及主体多,流程繁琐,很可能出现信息不对称、信息不透明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降低了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例如,财务专项资金监管者具有绝对的信息优势,可以利用这一优势影响劣势方,进而导致资金挪用、资源浪费等不良问题的出现。因此,对财务专项资金进行绩效审计,做好不同环节的综合评估工作,让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与管理等过程透明化,不仅是保障财务资金有效使用的基础,也是督促政府部门有效履职的应有之义。

      二、意识形态视角下财务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操作问题分析

      近年来,我国审计人员运用绩效审计思路对财务专项资金进行监督,评价专项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规范,取得了一定的实践效果。然而,从意识形态视角来看,我国还缺乏与之对应的法律法规,复合型审计人才偏少,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范围牵涉广泛,若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工作中存在不足,势必影响他们的思维与工作方式,进而引发一系列的操作问题。

      (一)财务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制度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审计法则》等法规中,仅对绩效审计的概念进行了简单的阐释,并没有给出与绩效审计相关的可操作性建议,也缺乏与绩效审计相关的保障性措施。由于缺乏与财务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相匹配的法规,导致在绩效审计实践方面标准不一,绩效审计的自我探索也缺乏对应的保障。虽然我国一些地方政府根据需求,制定了与绩效审计相关的地方条例,但这些法律条款过于笼统,对绩效审计的方法、程序等阐释不详细,对于监督主体、监督范围等也缺乏明确的规定,直接影响到实践中的应用效果。从大环境来看,我国与绩效审计相关的立法进程相对较慢,在法制建设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此外,目前,各地与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相关的政策文件不多,公众获取绩效审计信息的渠道不足,无法发挥对绩效审计的外部监督作用,也很难切实保障公众的利益。

      (二)财务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缺乏独立性

      目前,我国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还存在很多难以调和的矛盾,虽然近年来经济保持持续稳定的增长,但经济活动中存在的违法乱纪行为对社会稳定带来巨大的影响。根据历年的政府审计结果分析报告,财务专项资金被截留、挪用、私吞等各种违法现象屡禁不止,对专项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管不足,也制约了绩效审计发挥应有的效果。从现行的审计监督体制来看,地方审计机关受到国家审计总署与地方政府的双重监管,这种双重管理体制导致地方审计部门在开展绩效审计时缺乏独立性,势必受到上级部门的制约干预。一方面,不利于各级审计部门独立的开展工作,难以保障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全面性;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绩效审计成为地方政府体现政绩的手段,严重偏离了审计部门推行绩效审计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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