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的调查与思考

作者简介:
陕西省审计研究所,陕西省审计科研所

原文出处:
现代审计与经济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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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9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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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围绕如何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提升审计队伍的专业能力和专业水平,我们采取座谈了解、重点访谈、查阅资料等方式,在基层审计机关和高校两个层面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总体感到,实行审计职业化,是形势所需,当务之急。同时,推进审计职业化,要求高与素质弱、进度慢与基层盼等问题较为突出,亟需引起关注并加以解决。

      一、顶层设计不明晰,尽快出台具有审计特色的职业化制度

      从基层的情况看,基层审计机关对实行职业化制度非常拥护和期待,认为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既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对审计机关的新要求,也是促进审计队伍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的新途径,更是审计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近几年,虽然围绕审计职业化建设进行了许多积极探索,但收效甚微,有的认为:实行审计职业化,设计在上边,落实在下面。

      从上级的要求看,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审计职业化建设高度重视,《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十三五”国家审计工作发展规划》等相关文件也都明确提出“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提出建立符合审计职业特点、适应审计工作需要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事实上,这些要求还没形成具体的举措,如何实施仍在研究当中。

      从已实施的情况看,法官序列率先在我国推行了职业化,之前也是采用的公务员管理模式,但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这一模式不能满足法院工作开展需要,因此我国对法院工作人员的选任、晋升、培训、考评、职业保障等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全国一盘棋、上下一个调,从而形成了规范化的法官职业化模式。检察官序列的职业化,与此大同小异。

      由此我们认为,审计职业化建设是一项涉及审计事业发展、与国家政治制度紧密关联的系统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其复杂性和艰巨性决定了必须立足审计事业的发展,整体布局,系统推进。一是审计署主导。审计署会同人事、组织、编制和财政等部门,统一规划,研究制定具有审计特色的职业化制度体系,推动审计人员行为标准化、法治化、科学化,实现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专业性。二是地方党政主推。推行审计职业化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否则就不能有效实施。因此,地方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督导,积极协调在审计职业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难题,确保审计职业化制度在本地顺利实施。三是审计机关主抓。审计职业化涵盖方方面面的制度措施,事关审计事业的长远发展,涉及审计人员的具体利益,审计机关应主动担当,除严格落实好相关制度之外,还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方案,以强有力的措施推进审计职业化制度的落地。

      二、法规制度不衔接,建立完善的审计职业化体制机制

      从审计职业化的立法来看,目前还缺少相应法律法规的支撑,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公务员法没明确。国家审计人员目前是在公务员法的指引下,按照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类进行管理,这种管理分类决定了审计人员选拔、任用、考核、奖惩和晋升等方面严格套用公务员管理制度,一切由组织或行政决定,侧重公务员的一般性考核,缺乏开展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性考核,无法体现或突出国家审计的职业化特性。二是审计法没规定。审计法对审计职业化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加之目前审计机关受同级政府领导,属于政府组成部门,在办公经费保障、人员选拔任用上,与本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审计专业化水平大打折扣。三是专门的法规制度没出台。在《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十三五”国家审计工作发展规划》等文件中,都不同程度地提到加强审计职业化建设,足以看出推行审计职业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可以说是迫在眉睫。但存在的问题是,从国家层面,还没有单独的法律、法规或制度、意见的出台,一直停留在研究、探索当中。

      我们认为,建立审计职业化制度,应立法先行、依法推进,这样才能有效实施。一是完善现有法规。适当时机,对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进行适当性修改完善,对有影响审计职业化实施的内容予以删减,对无明确审计职业化实施的内容予以增加,处理好法律法规对审计职业化的掣肘,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二是制定专门法规。在对审计职业化进行顶层设计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国家审计职业化相关法规,明确不同类别审计人员的任免条件、权责内容、教育培训、考核考评、等级确定、奖惩任免、福利待遇、辞退辞职、退出退休、回避和申诉等事项,将国家审计职业管理中的各种审计行为都纳入法制轨道,并按法律要求规范其行为,以此实现国家审计职业化的目标。三是完备配套措施。在审计职业化具体实施当中,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予以明确和细化,比如职级如何划分、职称如何认定、从业如何限定、责任如何区分等等,都需要一一确定,能在法规文件中明确的尽量在法规文件中明确,不能在法规文件中明确的就尽量随同法规文件一并下发。同时,允许各地在大的规定框架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办法。

      三、机构编制不统一,结合机构体制改革建立的科学管理制度

      基层审计机关普遍存在机构、编制、身份不统一、不规范的现象,主要有以下表现:一是身份复杂多样。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市县尤其是县级审计机关,审计人员中有公务员身份,有事业身份,还有无编制人员和临聘人员。比如一个县审计局共有63人,其中公务员编制8人,事业编制23人,无编人员32人。有的无编人员还是当地政府按照一定程序公开招录的,严格来讲属于“黑户”。二是混编混岗突出。近年来,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一些基层审计机关从事审计业务的人员混编混岗,不考虑审计工作的特殊性,长此以往既不利于合理配置审计人力资源,也不利于审计人员形成职业化意识、提高职业技能。三是职责边界不清。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必须是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审计人员。实际并非如此,有的基层审计机关在行政编制难批复的情况下,却成立了事业编制的投资审计机构、经责审计机构,履行的职责却是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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