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审计署建立,直到1996年,我国才第一次将财政预算报告审计结果通过报纸这一社会大众普及率较高的传播方式公开公告。1999年,时任审计长李金华将31亿元公共资金被挤占挪用的审计结果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报告,这一审计结果随之也向社会大众进行了公告。2001年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就已经初步确立,其确立的标志是于当年发布的《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紧随其后的《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于2002年3月19日发布,同年7月6日《审计署审计结果办理规定》颁布,该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审计结果可以在审计事项结束三个月内进行发布。从2003年开始,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实施,第一号审计结果公告于2003年12月向社会发布,从此每年我国最高审计机关审计署都会通过多种形式以及渠道,向社会民众传递相关信息,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同时也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评价。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从此进入人们视野并成为人们了解审计部门审计工作、了解国家治理成效的一个窗口。2006年,我国审计署颁布了新的公告结果办法文件,即6月20日颁布的《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办法》,之前的试行办法同时废止,其中第七条指出公告应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生效90日后的适当时机进行,第十条明确了审计结果的公告须同步在审计署官方网站公布。从审计结果公开公告的角度看,公告的时机选择一直存在可操作空间。 2007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通过,次年5月正式实施,该条例对公开的主体、范围等多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审计结果公告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亦是政府监督、评价信息公开的主要途径。该条例第十八条除了对属于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公开时限做出规定外,明确了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必须遵从其规定。2008年颁布的《审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审计机关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客观上,无论是审计结果公告的法律法规还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都未对公告的时机做出强制性规定,且审计结果公告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不相冲突,具备时机选择的客观条件和选择空间。 纵观整个学界对于审计结果及其公告的研究,可以发现对于政府审计结果公告时机的研究十分稀少,甚至几乎没有。因而对政府审计结果择机公告进行调查,并对此进行研究分析,提供相关参考,具有十分重要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我国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时机的调查与分析,剖析审计结果公告时机的特征,解释造成时机选择现象的原因,并提出相关的解决策略。 一、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当前学术界关于我国政府审计结果时机问题的研究非常稀少,但是基于资本市场信息公开时机的研究却非常丰富,公共选择理论也可为本文研究提供重要的理论基础。 关于资本市场信息披露时机研究可以归纳为三种。第一种是从动机入手,主要从企业经营角度和公众接受能力角度进行研究。麻晓梦和马永强认为公司延迟披露年报信息有助于缓解经营压力。简志宏和李楚霖认为,股东会通过操纵披露信息时间这一可控变量的披露强度,使得股东权益价值最大化。1973年Kahneman提出注意有限理论(Limited Attention),认为注意力是有限资源,人对某事物越注意则越会减少对其他事物的注意。郝什莱佛认为投资者的注意力在同时或同天在大量信息公告的情况下会被分散。基于注意有限理论可知,无论是在资本市场还是政治市场,在注意力不集中或者信息量大时集中发布信息都有助于减少其带来的负面效应。 第二种从时机选择的规律与表现入手。一是研究信息披露的迟滞现象,有学者发现成熟市场中企业早公告好消息,晚公告坏消息。Damodaran提出企业于休市时发布坏消息,反之发布好消息,存在周末效应,进而收益率在周一最低周五最高,因而理性的“经纪人”会在适当时候调整仓位。二是研究信息披露的分散现象。Pastena和Ronen等得出分散传播利好消息,集中传递负面信息的结论。Dellavigna和Pollet认为投资者在周五的注意力水平下降,坏消息的关注度会下降,企业大量于周五发布讯息。唐跃军和谢仍明提出在企业披露信息时,集中披露坏消息的负面效应远小于分散披露,且管理层对时机的选择存在组合动机与信息操作行为。饶育蕾等发现企业集中在公众注意力不足或者信息量大的时段发布重要信息。 第三种是周历或月历。谭伟强认为上市公司大部分倾向于周六发布坏消息。徐洪波和于礼发现上市公司为了分散投资者的注意力、避免股价波动,会选择在周五、周六大量发布坏消息(“周历效应”),抑或在某一天集中披露大量信息,我国上市公司年报大多在4月发布。 以美国经济学家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经济学家提出非市场决策选择或政府政治行为选择理论。这种理论将国家政府拟人化,视其为如企业一般的“经纪人”而不是代表人民利益的公共组织,其在运行过程中也会选择利益最大化。政府作为理性的“经纪人”,在利益最大化选择的驱使下,必然会从众多备选的公告时机中选择最优时机进行发布。另外,政府的决策由政府公职人员做出,只要是决策就无可避免地存在目的性和立场观点,而审计公职人员在将审计结果公告时,无疑存在对审计结果公告的时机做出最优选择的可能性;换言之,审计结果公告的时机可以选择和争取,审计结果公告时机具有受人为干预而产生不同效果的可干预性。在这种情况下,审计结果公告与企业公告财务和非财务信息的目的相似,前者是为了维护或树立政府形象以提高政府的合法性,后者则是为了提升公司价值维持股价稳定,其本质都是为了维护自身根本利益。正是因为政府存在公共选择,因而选择审计结果公告的时机必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