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中央全面管治权与保障特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的澳门启示

作 者:

作者简介:
蒋朝阳,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原文出处:
港澳研究

内容提要:

本文从六个方面,总结了澳门特区近20年来维护中央全面管治权与保障特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的实践经验。主要是:在机制空白领域,将特区高度自治权与维护宪法基本法的宪制基础相结合;在理解纷争领域,坚守特别行政区在国家体制中的定位,维护中央的权威和法定权力,将特区政制发展与中央主导相结合,将特区高度自治权与中央监督权相结合;在触及底线的领域,坚守“一国”原则,履行特区的宪制责任,将特区自治权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相结合;在促进特区发展方面,要将澳门居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权利与便利澳门居民内地发展相结合,并将特区履行主体责任与中央支持保障特区长期繁荣稳定相结合。


期刊代号:D424
分类名称:台、港、澳研究
复印期号:2018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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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676.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687(2018)03-0003-12

      中央全面管治权,是指在单一制国家结构下,国家对港澳恢复行使主权而产生的对特区进行管辖和治理的权力。它包括中央对特区直接行使的权力、中央授予特区高度自治权以及中央对特区行使高度自治权的监督权。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报告中指出:“必须把维护中央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确保‘一国两制’方针不会变、不动摇,确保‘一国两制’实践不变形、不走样。”这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之一,明确了在“一国两制”的实施中,维护中央全面管治权与保障特区高度自治权的有机结合起着重要作用。

      何谓“有机结合”?英国哲学家霍布豪斯(L.T.Hobhouse)认为:“被称为有机的东西是由许多部分组成的,这些部分彼此不同,但是一旦脱离了整体就遭到破坏或彻底改变。”①他举出人体来比喻“有机”:“人体是有机的,因为它的生命依赖于许多器官所履行的功能,而每一种器官又都依赖于人体的生命,如果脱离人体,就毁灭和死亡。”进而,他提出了社会有机观点,即“虽然社会的生命只是许多相互作用的个人的生命,个人同社会隔离,他的生命也会变得完全不同,他的很大一部分将不复存在”。②在这里,“有机结合”指的是整体的各个组成部分,虽然彼此不同,发挥不同作用,但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共同组成整体,或者达成整体的功效。受上述观点的启发,维护中央全面管治权与保障特区高度自治权的有机结合,指的是在“一国两制”的实践过程中,中央全面管治权和特区高度自治权虽然有不同的性质、特点和内容,但在中央直辖和授权的前提下,相互尊重、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辅相成,共同实现既维护国家利益又保障特区利益的根本宗旨。

      回归以来,“一国两制”在澳门特区将近20年的实践告诉我们,只要坚持“一国两制”的政治基础,坚持宪法和基本法共同组成特区的宪制基础,严格按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做到相互尊重、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中央全面管治权与特区高度自治权就能有机结合起来,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就能得到维护,特区的繁荣稳定就能得到保障。本文从以下六个方面来分析。

      一、将特区高度自治权与维护宪法基本法的宪制基础相结合

      “回归完成了香港宪制秩序的巨大转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③这是因为,“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法律渊源。基本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和政策,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化、制度化,为‘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提供了法律保障”④。上述论断适用于包括香港、澳门在内的特别行政区。澳门基本法序言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这就明确了宪法在包括特别行政区在内的全国范围内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澳门基本法的制定依据,也是澳门特区制度的法律渊源,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澳门特区的宪制基础。

      为什么要将特区高度自治权与维护宪法基本法的宪制基础相结合?这是由宪法与澳门基本法的关系所决定的。诚如乔晓阳先生所言,“澳门实行不同于内地的制度和政策,建基于宪法的规定;澳门基本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来源于宪法的规定;‘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实施,受制于宪法的规定”。⑤因此,宪法为在澳门特区实施“一国两制”和基本法,不仅发挥最高法律规范的重大作用,也提供了最高法律保障。⑥基本法在特区的宪制性法律地位是由宪法所赋予的。不能抛开宪法,而单独把基本法理解为特区宪制性法律。⑦所以,在特别行政区,不仅要维护基本法的权威,更要维护宪法的权威。

      维护宪法的权威,就是要维护宪法在特区的最高法律效力和根本法地位。有观点认为,既然基本法规定不在澳门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澳门基本法序言第二段),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澳门基本法第5条),澳门特区的制度和政策,均以澳门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澳门基本法第11条),那么,宪法中有关社会主义方面的规定就对澳门不产生效力,从而出现特区是否具有维护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义务问题。这种观点割裂了宪法的整体性效力,也混淆了宪法的效力与宪法的适用范围。“一国”是“两制”的前提和基础,“两制”中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依附于国家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宪法第1条第2款规定了国家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同时,根据宪法第31条和第62条第14项的规定,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这表明特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是国家社会主义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⑧如果仅仅认为宪法第31条和第62条第14项对特别行政区有效力,而排除宪法其他条款的效力,就会使“两制”(主要指特区实行资本主义)丧失国家根本制度这一宪制基础。这里也提出了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制度与特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条款的关系问题,即特别行政区可以实行资本主义制度,条件是必须维护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而且有利于国家主体社会主义的发展。⑨因此,宪法是整体对特区产生效力,不能单独认为宪法个别条文对特区有效力。所以,尽管国家根据宪法不在特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但是宪法中有关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的规定连同其他全部宪法条文,均对特区产生最高法律效力。这就表明,特区居民有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义务,特别行政区有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宪制责任,把尊重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制度和保持特区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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