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年不变”的三种面孔  

作 者:
田雷 

作者简介:
田雷,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原文出处:
中外法学

内容提要:

《香港基本法》第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五十年不变”可以从三个层面加以探讨,分别是作为宪法规范的“五十年不变”,作为政治承诺的“五十年不变”,以及作为国家战略的“五十年不变”。通过这种三位一体的阐释,可以深刻理解“一国两制”的宪制意义。从“五十年不变”看香港政治,《基本法》设定的不是一种五十年后重新出发的断裂时态,而是包容着一种在连续性轨道上追求与时俱进的民主政治。不理解这一点,从字面意义上无限拔高“港人治港”或“高度自治”,无意识甚或有意地忘记《基本法》对高度自治的限定,这种脱离《基本法》空谈自治的做派实乃香港政治乱象的社会心理根源。


期刊代号:D424
分类名称:台、港、澳研究
复印期号:2018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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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过去了,我很怀念它。

      ——电影《甲方乙方》

      往事并不如烟。1984年12月19日,中英两国政府在北京签署关于香港问题的《中英联合声明》,结束了长达两年的双边谈判,《基本法》的起草随即提上日程。虽然有邓小平同志定下宜粗不宜细的指导方针,①但起草工作仍是“字斟句酌”,②历时五年才在1990年初拿出最终草案,交全国人大审议表决。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由全国人大通过,对于这部将一国两制法律化的宪制文件,小平同志予以高度评价,认为是“一部具有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的法律”。③

      本文所要讨论的“五十年不变”,出自《基本法》第5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五十年不变”看起来平淡无奇,实乃一只可以解剖的麻雀。研究“五十年不变”,不只因为邓小平在20世纪80年代曾对这五个字不厌其烦地详加论述——香港城虽小,但事是大事,如何让深圳河以南的同胞相信九七之后马照跑、舞照跳,生活方式不变,香港继续繁荣稳定,是邓小平在改革开放之初的“小城大事”,更是因为这五个字写入《基本法》第5条,生动地展示出整部文件的宪制规范属性。为什么要制定《基本法》,为什么要制定一部“管长远”的宪制文件,甚至自我宣布五十年不变,只有思考这些问题,我们才能深刻理解“一国两制”作为宪制安排的历史意义,理解它是如何贯通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在《基本法》实施进入第三个十年期之际,选择以“五十年不变”为题,以此切入“一国两制”及其在香港的实践,也是对此学说的一次中期考核。

      “五十年不变”在“一国两制”的历史和实践中是如此重要,但同这一条之历史地位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现有的研究却近乎空白。即便是就事论事,死抠“五十年不变”五个字的文章也检索而不可得,也许按照某种宪法学的研究范式,“五十年不变”被遗忘是合乎情理的,毕竟,这一条在《基本法》实施以来并未被“司法化”,即便有朝一日需要司法解释,这五个字想必也不构成教义学上的难题——“五十年不变”就是五十年不变,白纸黑字写在第5条。但问题是,只要突破这种宪法学路径的限定,“五十年不变”的学术缺失就是一个问题。君不见,在《基本法》实施的第二个十年,香港政治出现了我们在1997年、甚至2007年都不曾想见的变动:一小撮极端“港独”分子粉墨登场,挟裹激进的政治诉求,挑战由《基本法》设定的香港政治框架和民主路线。为了给这种邪恶的派性学说包裹上糖衣,“港独”分子不得不围绕着《基本法》做文章,但问题在于,若要论“初心”,他们意在颠覆“一国”这一法定的政治底线,这就决定了他们基于法律的论证往往万变不离其宗,难以自圆其说。以近年一度颇有市场的“香港城邦论”为例,这种学说以香港作为“非国非市”之城邦为立论前提,寄望以此瞒天过海,将《基本法》授予的“高度自治”置换为“完全自治”或“本土自决”,但只要迈出这一步,就未免是在同《基本法》序言和第一条的白纸黑字强词夺理。④还有一种常见的论证,所谓的“二次前途论”,在鼓吹独立时就借“五十年不变”为桥。其基本策略是,从五十年不变直接推出五十年后的大变,基于此主张,五十年大限一到,当时钟指向2047年6月30日晚12点,香港政治就进入了一个新宪法时刻,可由香港城邦自决以择定未来向何处去——是为“二次前途”。而本文将证明,这种简单粗暴的解读是对“五十年不变”的曲解,妄图通过变戏法的方法来改变《基本法》,为法理所不容!

      为完成这个理论和现实意义兼具的课题,本文分三个部分来进行论证。第一部分从文意上解读“五十年不变”,什么是“五十年”,又如何理解“不变”。第二部分为文章的主体,从三个层面来分析“五十年不变”,分别是①作为宪法规范的“五十年不变”;②作为政治承诺的“五十年不变”;以及③作为国家战略的“五十年不变”。第三部分的讨论建立在前两部分的基础上,每一部宪法都有它的政治时间,香港《基本法》也不例外,从“五十年不变”看香港政治,《基本法》所设定的,不是一种五十年后重新出发的断裂时态,而是包容着一种在连续性轨道上追求与时俱进的民主政治。不理解这一点,就会从字面意义上无限拔高“港人治港”或“高度自治”,无意识甚或有意地忘记《基本法》之存在就是对高度自治的限定,这种脱离《基本法》空谈自治政治的做派,实乃香港政治种种乱象此起彼伏的社会心理根源。

      一、“五十年不变”的语义解析

      《基本法》第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这一部分,我们将“五十年不变”这五个字抠出来,只是就这五个字做文章。从语义上解读,并不意味着只要手边有字典,“五十年不变”的问题就能迎刃而解。对“五十年不变”做寻章摘句的解读,只是我们思考的起点而已。

      (一)“五十年”

      先看“五十年”。五十年是多久,在时间轴上占据多长的位格,往简单了说这甚至不成其为问题,科学的答案是50个365天。但在“五十年不变”这一表述中,确定了“五十年”有多长,只是第一步,紧接着还要明确两个问题:①不变的起算点从何时起;②“五十年”究竟是个确数,也即上述自然时间的五十年,还是个概数,也即五十年是指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因此不仅五十年,还包括了五十年及其以后。到了这一步,死抠字眼已经无益,我们必须回到《基本法》起草的历史语境及其篇章结构去寻找线索。

      “五十年不变”的起算点,应定在何时?虽然“五十年不变”的提法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已经基本定型,《中英联合声明》签署当日,邓小平就对撒切尔夫人谈到为什么是“五十年”的问题,⑤但我们不能因此就断定五十年的起算点是《中英联合声明》签署时。归根到底,“五十年不变”是面向未来的,那么这个“未来”应始于1997年7月1日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之时。这是因为,“不变”,无论是作为宪制规范,还是政治承诺,其启动之前提恰恰要求更根本的宪制之变。换言之,如果不是接续某个宪制之变,不变的承诺既毫无意义,也无从理解。继续咬文嚼字,《基本法》规定的是“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既然资本主义制度已经成为“原有的”,一种没有《基本法》保驾护航就无从继续保持的社会制度,这就隐含着一种政治时间之断裂,只有香港历史掀开新的一页,才能让资本主义成为“原有的”,这样看,“不变”的起算点就一定是在1997年7月1日,也即五星红旗在香港升起的历史性时刻。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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