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This article begins with a brief review of threemajor types of universalist view on language:conservative,mild,and radical.It then presents an introduction to formal learning theory,concentrating mainly on its basic assumptions.It finally shows that the theorems which are derivable from the basic assumptions are in strong support of radical universalism. 1.0 语言与语言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它们在本质上是彼此不同还是有共同的规律?如果它们有共性可言,那么共性的程度有多大?这些问题一直是人们关心的话题,也是哲学家和语言学家们争议的焦点之一。在此,我们可以先把这个问题上的观点区分为对立的两类:个性论和共性论,两者对语言中存不存在共同规律这个问题的答案分别是无和有。在现代语言学中,个性论已经逐渐消沉,几乎销声匿迹。语言共性论则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成为一种共识。这点Fromkin和Rodman(1983:15)说得很清楚:“因为在所有语言的语法中发现了一些共同的、普遍的特征,所以大多数现代语言学家都属于共性论者。”然而,在语言间关系问题上的争论并没有就此平息,相反却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甚至变成为不同流派之间重要的区别性特征之一。[1]争论的中心在于语言受普遍规律支配的范围与程度有多大。[2]为了叙述的方便,我们把共性论进一步粗略地划分为三种有代表性的立场和观点: 1.1 第一种可以称为“保守的共性观”。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语言中虽有共性的存在,但数量不多,作用范围有限。在事实分析中他们也不注重对普遍规律的提取,而把主要精力放在对各种语言逐个地描述上。 第二种可以称为“温和的共性观”。持此观点的人认为语言共性是存在的,甚至是大量存在的。但这种共性是以某种趋势而不是以原则的形式出现的。趋势在各个语言中的体现可有深浅之别。从某种意义上讲,贯穿于所有语言的、不变的原则是没有的。 第三种可以称为“激进的共性观”。持此观点的人认为所有语言都受一些普遍原则的制约,语言间的差异在这些普遍原则所允许的范围内存在。因此,可以说,语言的共性是本质性的,核心性的,而个性则是非本质性的,边缘性的。 1.2 保守的共性观是美国结构主义者中普遍流行的一种思潮。在一方面,他们并不否认语言共性的存在。例如,所有语言都使用音素和语素两种语言单位的观点就是由结构主义者首先提出来的。两位结构主义语言学大师Sapir(1921)和Bloomfield(1933)的代表作以及成立于结构主义鼎盛时期的“美国语言学学会”[3]的机关刊物都叫"Language"而不叫"Languages",这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一种共性观,因为在英语中前者蕴含共同面,后者蕴含差异面。但是,在另一个方面,结构主义者对语言共性的探索持非常谨慎的态度,一般不作具有跨语言意义的论断,而把主要精力放在对个别语言作孤立的描写上。因此,他们的言论和研究带有一种浓厚的个性论色彩。例如,Sapir(1921:106)强调:“语言是一种有无限变异的人类活动。”Bloomfield(1933:20)认为:“我们认为普遍性的特征很可能就在下一种我们能接触到的语言中荡然无存。”Joos(1957:96)也说:“语言之间的差异可能是没有限度的,在方式上是不可预测的。” 温和的共性观是当代功能、认知学派中多数学者所接受的一种观点。他们对探索语言共性有很高的理论兴趣,也作出了不少有跨语言意义的论断。例如著名的认知语言学家Lakoff(1987)就在各语言使用隐喻的特点上发掘出了一系列的普遍规律。但是,或者是由于方法论方面的原因(如采用统计法),或者是由于语言观方面的原因(认为语言受话语功能、一般认知方式、社会文化等因素的支配,并在理论上承认这些因素的不可公约性),或者由于这两方面原因的共同作用,功能、认知主义者把这些普遍规律看成一种柔性的要求,并且给予个别语言以很大的自由来选择实现这些规律。因此,功能、认知主义者很少谈论语言中个性存在的范围有什么样的限制。例如,Lakoff(1987)就在探讨隐喻使用普遍规律的同时又阐发了语言相对论的观点,即各语言都有独特的、不可公约的规则的观点。再以大家比较熟悉的谢信一(1991;1992)的研究为例。谢把语法现象归结于两个相互竞争的原则:临摹性和抽象性。两者在所有的语言中都存在,所以是一种共性的现象。但不同的语言(甚至语言在不同的时期)可以在临摹性和抽象性两个极端之间做出截然不同的选择,形成临摹性的语言(如汉语)和抽象性的语言(如英语)。谢没有具体谈两种类型的语言之间可以有多大的差异,但是从他的论述中人们得到的印象是这种差异可以是很大的,至少英语中有的抽象的句法原则可能在汉语中完全不存在,而汉语中有的临摹性的句法原则可能在英语中完全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