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唯理语法和《马氏文通》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国华 北京外国语大学 通讯地址: 100081 北京外国语大学英语系

原文出处:
国外语言学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1997 年 11 期

关 键 词:

字号:

      十一年前笔者读研究生时曾在北京大学听郭锡良教授讲《马氏文通》,获教益匪浅,本文初稿即当时呈交给郭教授的期末论文;本文第二稿蒙王海棻、姚小平教授审阅斧正,在此特向郭、王二位教授深表谢意。

      《马氏文通》[1]是中国第一部汉语语法,自1898年出版以来,语法学界一般承认它有荜路蓝缕之功,批评者则主要说它机械模仿西洋(主要是拉丁)语法,削足适履。也有学者注意到作者马建忠的语言哲学。高名凯(1953)曾断言:“马建忠在法兰西学习语法学,他多少受了波尔-洛瓦雅耳(Port-Royal)理性主义语法学的影响。”许国璋视马建忠为普遍语法理论在中国的倡导者,他(1986)指出,“《马氏文通》后序多处表露了唯理语法的观念。”

      法国普遍唯理语法的创始和代表作是1660年问世的《普遍唯理语法》,[2]一般认为作者是Arnauld(1612-1694)和Lancelot(1615-1695)二人,因为这两个人同在法国凡尔赛南部的波尔-洛瓦雅尔修道院任职,所以这部语法又称《波尔-洛瓦雅尔语法》(以下简称《语法》)。本文拿《语法》与《文通》进行对比,以探究普遍唯理语法在语言哲学、语法编写原则和语法体系上对《文通》的影响,并分析《文通》不同于普遍唯理语法之处。

      一

      今天难以找到具体证据证明马建忠读过或没读过《语法》,不过我们推断他很可能读过。

      据《语法》英译本的译者Rieux和Rouin(1975:21-29)介绍,《语法》于1660年4月2日在巴黎出版,很快成为几乎全国通用的语法教科书,到1709年共再版了四次。后来出版的许多普遍语法和法语语法都直接受其影响,形成一个理性主义传统。不久英国和德国也相继出版了《语法》的译本和普遍语法的著作。普遍语法的这种理性主义传统一直延续到十九世纪中叶。那时由于历史比较语言学的兴起,《语法》的影响才受到削弱。然而它并没有被人遗忘。从1803年到1846年,《语法》在法国共再版了六次。1874年,即在马建忠到达法国前夕,J.Tell(1874,56页)在其《1520-1874年的法国语法家》一书中宣布,“如果在语法方面有什么人人皆知的名字,那肯定就是波尔-洛瓦雅尔了。”二十世纪研究法国语言学史的Guy Harris(1929:33)评论说:“从1660年开始到以后的很长时期,对于一切与语言有关的人来说,此书都是权威性的。”

      马建忠1876年以郎中资格被李鸿章派往法国(见吕叔湘、王海棻1986:1),[3]曾在巴黎大学政治学院学习(见陈士林1951;吴文祺1959;林玉山1983:41),[4]1877年在法国考院通过法文、物理、律师、政治、外交等五项考试(见马建忠1960:89)。19世纪外语教学,特别是希腊文和拉丁文的教学,盛行的是语法翻译法,马建忠通晓希腊、拉丁、英、法四门外语,不会不关心语法问题。对当时这样一部人人皆知的权威性语法著作不可能毫无所闻,既闻之而不读之也是近乎不可能的。

      二

      普遍唯理语法对马建忠的影响首先反映在马建忠的语言哲学上。

      唯理主义是普遍唯理语法的哲学基础,只有承认理性人人皆有,才会想到不同语言里应该有一些共性或普遍现象以表达人类共有的理性。在理性和语言二者的关系问题上,《语法》和《文通》作者的观点十分相似。《语法》由上下两部组成。上部分析言语的物质成分(包括元音、辅音、音节、重音、字母、字母读音的改革等6章);下部研究言语的精神成分,即人们遣词造句表达思想的原则和道理。作者在下部一开始便指出:“言语的精神成分是人类超越所有其他动物的一个最大长处,也是人类理性的一个最好证据。”(22页)马建忠在《文通(12页)里引用荀子的话说:“‘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以其能群也。’夫曰群者,岂惟群其形乎哉!亦曰群其意耳。而所以群今人之意者则有话,所以群古今人之意者则惟字。”马建忠不同于《语法》作者的地方是,他首先强调了人的社会性;在语言是人类超越其他动物的标志这一点上,他(以及荀子)和《语法》作者的看法是一致的。关于理性和语言的关系,马建忠(13页)还说:“人心莫不有理,而文以明之。”“言语不达者,极九译而辞意相通矣,形声或异者,通训诂而经义孔昭矣。盖所见为不同者,惟此已形已声之字,皆人为之也。而亘古今,塞宇宙,其种之或黄、或白、或紫、或黑之钧是人也。天皆赋之以此心之所以能意,此意之所以能达之理。”(12页)。马建忠所谓的“理”,与孟子(1960:261)所说的“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谓理也”的“理”和普遍唯理语法学家所谓的理性也是一致的。

      如果说在理性和语言的关系问题上马建忠的观点和《语法》作者的观点只是碰巧一致,属于英雄所见略同,在语言的共性问题上,马建忠显然接受了普遍语法的基本观点。《语法》的作者之一Lancelot是一位语法学家,此人精通多国语言,曾编写过拉丁语、希腊语、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的语法(见Rieux and Rollin 1975:29-30)。通过长期的语法研究他发现,各种语言不仅有各自的特点,而且还有许多共同之处。他通过向逻辑学家Arnauld请教,明白了各种语言存有共同之处和不同之处的道理,于是合著了这本《普遍唯理语法》。《语法》的首页宣布,其宗旨是“解释所有语言的共同之处和主要不同之处”。再看马建忠,他从7岁起入上海天主教会所办的徐汇公学读书。在校时“于汉文之外,乃肆意于辣丁文字,上及希腊,并英法语言”,经过长达13年的苦心钻研,自称“于彼国一切书籍,庶几贯穿融洽,怡然理顺,涣然冰释,遂与汉文无异。”(马建忠1960:91)由于通晓多门外语,他“常探讨画革旁行诸国语言之源流,若希腊、若辣丁之文词而属比之,见其字别种而句司字,所以声其心而形其意者,皆有一定不易之律,而因以律吾经籍子史诸书,其大纲盖无不同。”(马建忠1983:12)既然各种语言都有“一定不易之律”,“其大纲盖无不同”,那么“因西文已有之规矩,于经籍中求其所同所不同者,曲证繁引以确知华文义例之所在”(同上,13),自然是理所应当,名正言顺的事情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西文已有之规矩”中的“西文”泛指西方语言,“西文已有之规矩”即当时的普遍语法,不是希腊语法或拉丁语法这样的特定语法。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