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语义的界定 语义可以界定为语言形式的意义。“语言形式”既包括离散的语言单位,也包括各种结构关系。对于什么是“语言形式”,总的说来,人们较少争议(尽管不是完全没有争议),而对于什么是“意义”就大有争议,甚至似乎很难说清楚了。不过就语义和语法的关系而言,语言学界更多的争议可以暂且不予考虑,也许只考虑传统意义上的语汇意义和语法意义就可以了。因为如果不是这样来限定讨论的范围,有可能什么都无法讨论。但是,什么是语汇意义,什么是语法意义,就典型的例子来看似乎不难分清,要是就一些中间类型的例子来看,也并不是一清二楚的。从原则上来说,语汇形式的意义是语汇意义,语法形式的意义是语法意义。那么什么是语汇形式,什么是语法形式呢?回过头来又说语汇意义的形式是语汇形式,语法意义的形式是语法形式。从理论角度看这没有问题,可是这就成了循环论证,难以操作。因此,通常的做法是先确定哪些形式是语法形式,那么相应的意义就是语法意义,除了语法形式以外的语言形式是语汇形式,相应的意义就是语汇意义。 对形态比较丰富的语言来说,要确定哪些形式是语法形式比较容易,而对形态不那么丰富或缺乏形态的语言来说,要确定哪些形式是语法形式就比较困难。一般的做法是从参照别的语言已经确定了的语法形式来着手考虑哪些可能是自己语言的语法形式,然后结合相应的意义加以论证,最终确定哪些是语法形式及其相应的语法意义。现代汉语中“了”、“着”、“过”作为语法形式的地位就是参照西方语言中表示时体的形态来确定的。有时候也可以从语法意义着手,先参照别的语言已经得到确认的语法意义来假定同类的意义也可能是语法意义,然后去寻找相应的语法形式。如果找到了相应的语法形式,那么就可以最终确认这同类的意义也是语法意义。如果找到的只是语汇形式而不是语法形式,那么这同类的意义在这种语言里只是语汇意义,而不是语法意义,事先的假定不得不否定。前一种情况如现代英语名词已经失去了主格和宾格的形态变化,但是仍然有施事、受事的区别,The man beat the boy(那个男人打了那个男孩子)和The boy beat the man(那个男孩子打了那个男人)不是一回事,并且恰好在动词前面的名词都是施事,在动词后面的名词都是受事。这说明施事和受事是由语序决定的,所以语序就是一种语法形式,进一步就可以确定在这一类句子中动词前面的名词是主语,动词后面的名词是宾语,因为在形态丰富的西方语言中主格名词是主语,大多是施事,宾格名词是宾语,大多是受事。实际上,现代汉语的主语和宾语也是这样来确定的,并不是语序本身有某种先验的语法意义。后一种情况如西方语言所谓的“虚拟语气”,在形态丰富的语言中是通过谓语动词的语气变位形态来表示的。汉语也可以表达“虚拟”意义,但不是通过语序、虚词等语法形式来表示的,而是通过“如果”、“假如”、“要是”等连词来表示的,所以汉语就没有“虚拟语气”这样的语法范畴。连词是明显的语汇形式,不是语法形式,所以在汉语里面“虚拟”也只是语汇意义而不是语法意义。 从语法确定的历史来看,最早得到确认的语法形式及其相应的语法意义是一些语言实体,也就是形态变化及其相应的意义。从两千多年前的古希腊到十九世纪,绝大多数语法学家只承认形态变化才是语法形式,相应的意义才是语法意义。随着十九世纪对现代英语研究的深入,人们才开始认为语序、虚词、语调、重音也是语法形式,相应的意义也是语法意义。但直到今天,仍有少数保守的语法学家不承认这些新的语法形式,而只承认形态变化才是真正的语法形式。近几十年来,有人认为动词谓语和名词之间,乃至所有实词之间的潜在的句法组合关系,也就是分布特征,如所谓配价关系或格关系以及选择、限制条件也是某种语法形式,因为这些句法组合关系是有规律的,并且在不同程度上是可以预测的。对于这种所谓隐性的语法形式是不是语法形式,人们的意见更为分歧。我们认为现在没有必要花很多精力去争论这个问题,“正名”可以留待将来去解决。 事实上,语法是对各种不同的语言单位在相互组合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规律性在不同层次和范围上的抽象和概括。语法抽象和概括的层次越低,范围越小,就和有关的语言单位的语汇意义的关系越密切,以至于不容易分清这种现象究竟是语法问题还是语汇问题。因此,语法学家根据不同的研究目的和服务对象,在各自不同的语法体系中可以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 §2 语义和语感 语法学家在研究本民族语言的语法或自己非常熟悉的某种语言的语法的时候往往是从语感着手的,首先判定某一类句子是合乎语法的,另一类句子是不合语法的,某种用法是合乎语法的,另一种用法是不合乎语法的,然后再加以研究,进行理论上的分析。语感可以说是一个人在长期使用一种语言的过程中积累起来的的感性认识。语感只能对具体的用例作出“通”和“不通”、“能这样说”和“不能这样说”一类的直觉判断,但是不能说明为什么“通”,为什么“不通”,为什么“能这样说”,为什么“不能这样说”。但是语感的内容是极其丰富的,可以说包含了和在社会中实际使用的一种语言有关的全部知识内容,既有语法、语义、语用方面的感性知识,也有有关社会的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知识和历史文化知识,还有一般生活常识和个人可能有的各种专业知识。凭语感对具体的用例作出的判断是一种综合的反应,语义因素只是其中一个因素,因此语感并不等于语义。 强调形式分析的语法学家经常批评其他一些语法学家是根据意义来分析语法的,是不科学的。其实,这是他们把语义和语感混为一谈了。事实上,过去语义研究一直是一个薄弱环节,很难根据语义来分析语法。语法学家不依靠形式分析语法,实际上依靠的是语感和某种语法理论。连公开声称根据“意义”来划分词类的语法学家也不会把现代汉语的“战争”和“思想”划归动词,这就说明他们依据的不全是词语的意义而是语法学家本人的语感。再如“这个人很大方”通,“这是一个大方人”不通,“这是一个很大方的人”通。这显然不是凭语义作出的判断,而是凭语感作出的判断,因为语感也包含了对不同词语的各种用法的感性认识。这也许可以解释为什么过去有的语法学家是所谓根据意义来分析语法的,但也八九不离十,不完全是不着边际的原因。这就说明他们根据的主要是语感而不单纯是意义。尽管语感是一种说不清的感性知识,但是语法学家研究语法最初都是从语感着手的,而且最终还要接受语感的检验。单凭语感虽然不能作出任何确定的分析,但是任何不符合语感的分析都肯定是有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