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语言制度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作南 内蒙古大学汉语系

原文出处:
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1997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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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我国的语言制度是根据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民族关系和各民族语言使用情况制定出来的。全国实行通用语言制;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实行通用语言制和民族语言双语制相结合的语言制度。文章指出,民族语言平等是我国语言制度的核心。汉族地区不实行“双语制”。反对滥用外语,自觉维护国家的语言制度。

      关键词:语言制度 通用语言制 双语制 普通话 民族语言

      语言制度,是指国家内部(主要指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相对稳定的语言运用体系;它是由国家的政策法令所规定并受国家政策法令所保护的语言使用制度;是各个国家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如国家的结构形式、民族关系、民族语言使用情况等因素制定出来的。如瑞士同时使用三种语言:德语、法语和意大利语。新加坡则实行双语制:英语和华语有同等的地位。在香港,近100多年来,香港政府的语文政策是使用和推广英文,压制中文。1984年,中英签署联合声明。联合声明“附件一”第一节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府机关和法院,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这就是说,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将实行以中文为主的中英文双语制。这是香港实行“一国两制”,承认历史着眼现实的一项语言制度。上述各种语言制度,无疑都是各个国家(或地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来的。

      我国的语言制度,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来的。要了解我国的语言制度,必须深入了解我国的语言使用情况,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和我国的民族关系等有关问题。

      一、我国各民族使用语言的基本状况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共有56个民族,存在80多种语言。除汉族外,还有20多个民族有自己的文字。其中蒙古文、藏文、满文等,历史悠久,文献资料相当丰富。有些少数民族的文字,如纳西族和彝族等的文字则不太通用。有些少数民族是在解放以后才创制了自己的文字,目前大多也还不通用。

      从语言与民族的联系来看,情况也相当复杂。其中大部分是一个民族具有一种语言。有的民族由于种种原因则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语言。如裕固族,东部裕固使用阿尔泰语系蒙古语族的恩格尔裕固语;西部裕固则使用突厥语族的尧乎尔裕固语。瑶族具有三种差别很大的“话”。而高山族则具有十多种语言,是我国语言最多的民族。有些民族则同其他民族共同使用一种语言。回族从形成为一个独特的民族开始,就逐渐采用汉语作为自己的共同语言。满族原来有自己的语言——满语,后来才逐渐转用了汉语(只有极少数人仍使用满语)。汉语也已成为满族的通用语言。事实上,在具有本民族独特语言的民族中,几乎都有一部分人转用了其他民族的语言,其中大多都转用了汉语。也有一些人转用了其他少数民族的语言。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各少数民族中几乎都有一部分人除使用本民族语言外,还兼通一种或两种以上其他民族的语言。这种现象,叫双语(或多语)现象[1]。其中大多数民族都是兼通汉语。当然,也有一些少数民族的人兼通其他少数民族的语言。在汉族中也有一部分人兼通邻近少数民族的语言。例如在内蒙古、东北等地就有10余万汉族人兼通蒙语。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已有越来越多的人兼通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

      另外,有些少数民族虽然有自己的民族语言,但由于没有自己通用的民族文字,所以没有自己的书面语。他们使用的都是自己所兼通的其他民族的书面语。

      上面我们从整体上对我国各民族使用语言的状况作了大致的描述。若就某一个民族来说,其内部往往可能兼有上述几种情况。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各民族在语言使用上最少存在三个突出的特点:

      第一,我国不仅民族众多、语言众多,而且许多少数民族内部都使用着多种不同的语言。这就表明,少数民族即使在本民族内部,如果仅用其中一种语言,许多都不能无阻碍地同本民族中的所有成员进行交际,更不可能同全国各民族的人们进行交流。

      第二,就我国各少数民族存在的语言转用情况来看,实际上绝大多数人转用的都是汉语。这表明,汉语已不只属于汉民族的共同语言,同时也是许多民族共同使用的交际工具。

      第三,我国各民族在语言使用上普遍存在双语(或多语)现象。特别是各个少数民族中几乎都有数量不等的人兼通汉语。民族内部或民族之间使用自己的语言进行交流遇到障碍时,一般都可以用汉语进行沟通。这又表明,汉语在各民族的语言生活中起着其他语言不可替代的作用。汉语实际上已成为我国各民族间互相交际时通用的交际工具。

      二、我国的语言制度

      我国的语言制度体现了我国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特色。我国的语言制度主要是:(1)全国实行通用语言制。(2)民族自治地方实行通用语言制和民族语言双语(或多语)制相结合的语言制度。(3)为了保证我国语言制度的实行,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在民族学校实行双语教育。

      1.全国实行通用语言制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这一规定说明了两点。第一,普通话是全国通用的交际工具;第二,这种交际工具(普通话)要在全国推广。这就是我国实行通用语言制的主要法律依据。

      我们为什么要在全国实行通用语言制?

      我们知道,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采取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所谓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就是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只有一部宪法,一个中央政府,国家内部按地域划分为各个大小不同的行政单位,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是一级地方行政区域,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政权机关。各个行政单位的地方政权(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权)均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作为主权国家,在国际交往中,由中央政府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这种国家结构形式,为了适应我们这个多民族、多语种、语言使用情况极为复杂多样的单一制国家的需要,为了维护和加强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为了各民族社会的发展,必须有一个全国通用的交际工具。这是毋庸置疑的。如果这样一个幅员辽阔的单一制的多民族国家,没有全国通用的语言,那是令人难于想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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