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时期齐国量制量词的兴替及其动因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建平,文学博士,山东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山东 济南 250014)。

原文出处: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度量衡量词制度各异,特别是从姜齐公量到田氏家量的改制,历代学者多有研究,但限于资料缺乏而未有定论。综合利用传世与出土文献,联系出土量器实物,在上古汉语量词发展史视野下进行考察,可以发现姜齐四量与田氏家量的区别,源自东周以来基于粟、米比例而形成的大小量制量词系统,其比例为10:6;春秋战国各诸侯国均取小量为基本量制,唯有姜齐取大量。田氏家量改制的目的和理据,不仅在于取悦百姓以利篡国,更重要的是变革齐国与各诸侯国量制系统不一致所导致的障碍,统一量制以便流通。改制后齐之“升、豆、、区、釜、钟”六量中的“升、、釜”三个量词,与普遍使用的“升、斗、斛(石)”制度完全一致,从而为量制量词系统的统一奠定了基础。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2018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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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建立独立的度量衡量词体系,甚至部分大夫也创建了所谓家量,名称各异,如齐国有“豆、区、釜、钟”四量,楚国用“担”,魏国用“益”,燕国用“觳”,等等。随着相关文献和量器实物的大量出土与公布,学界对上古度量衡量词系统的研究逐步深入,但基于研究目的不同,往往侧重于某一方面,未将传世文献、出土文献、出土实物三者结合起来,特别是偏重文献记载及出土实物铭文等文字资料,而忽视了出土量器实物的实测数据;或侧重于各诸侯国制度差异性的研究,而没有重视各国量制的继承性和相关性;或侧重于某一量器或某类量器研究,而未能将各诸侯国制度与此前周制及后世汉制结合起来,放到量词发展史框架中加以考量;从而导致了研究系统性的缺失及诸多认识偏误,如《汉语大词典》“大斗”“小斗”释义皆误[1],对齐国新旧四量则语焉不详。

      姜氏齐国之“豆、区、釜、钟”四量,按《左传·昭公三年》晏子语:“齐旧四量,豆、区、釜、钟。四升为豆,各自其四,以登于釜,釜十则钟。”[2]后田氏家量改制,如《左传》晏子语:“陈氏三量皆登一焉,钟乃大矣。”[2]然而,田氏家量改制后四量中哪“三量登一”,历代研究成果众多,但未有定论;特别是田氏家量改制的理据是什么,即为何“登一”而不是采用其他方式,则尚未见到有学者展开考察。本文借助传世文献、出土文献与出土量器实测数据的“三重证据法”提出[3]:其一,春秋战国至秦汉量制量词系统中基于粟、米比例而形成了大、小并行的两个量词系统,东周各诸侯国和田齐家量均取小量系统(一升为200毫升);而只有姜齐采用大量系统(一升为314毫升),二者比例为6:10;其二,田齐改制“三量登一”指的是豆、区、釜三量进制登一,即“1豆=4升,1区=5豆=20升,1釜=5区=100升,1钟=10釜=1000升”,改制前后釜量的实际容量不变,均为20000毫升;其三,田氏家量改制的理据在于由姜齐采用的大量量词系统改取小量系统,并创制新量词,形成新的“升、豆、、区、釜、钟”六量词,而“升、、釜”与“升、斗、斛(石)”制度一致,从而由四进制、五进制、十进制混合使用统一为十进制,为量制量词的统一奠定基础,由此亦可见其目的不仅在于取悦百姓以利篡国,更重要的是改变齐国独用大量系统所导致的障碍,以便于交流,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上古量制量词系统与齐新旧二量的性质

      汉语量词的发展是系统的而不是孤立的,在其历时发展中具有很强的继承性,度量衡量词及其制度更是如此。从春秋战国各诸侯国量制与周量到秦汉量制,具有继承和发展的关系。虽然各国建立了独立的量制,名称各异,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各国之间及与周王室之间,经济往来是不可避免的,其制度也应有固定换算关系。另一方面,周初采取分封制,各诸侯国所建立的量制量词也非凭空而来,与周制有一定联系以便于交流。此前历代考证只在齐国旧量、新量之间展开讨论,而只有跳出齐国的局限,联系各诸侯国量制系统,结合周制与秦汉制度,方能有更准确、科学的认识。

      (一)大量与小量量词系统

      《史记·田敬仲完世家》:“田釐子乞事齐景公为大夫,其收赋税于民以小斗受之,其稟予民以大斗,行阴德于民,而景公弗禁。”[4]该文与《左传》《晏子春秋》所载显然是同一事件的不同叙述方式。《汉语大词典》收录了“大斗”“小斗”两词条,“大斗”为“容量较大的斗”[5]1329,“小斗”为“容量小于标准量的斗”[5]1591,书证均为《史记》。“大斗”“小斗”等系列大小量制量词在传世先秦两汉文献中罕见,更未见二者之间的换算关系,历代多误解为大于或小于标准量的量制量词。

      近年来大量出土的简帛簿籍类文献相关记载为此提供了丰富的研究资料,由此才可知“大斗”“小斗”并非大于或者小于标准量的斗,而是有固定制度的并行的两个量制系统,与之对应的量制量词“升”“斛”“石”也均有大小之分,大量与小量比例为10:6[1]。香港中文大学藏汉简《奴婢廪食粟出入簿》131正面:“利家大奴一人,大婢一人,小婢一人,禀大石四石五斗,为小石七石五斗,十月食。”“用粟大石九石,为小石十五石。”[6]54《居延汉简》148.15:“凡出谷小石十五石,为大石九石。”[7]121148.41A:“入穈小石十二石,为大石七石二斗。”[7]123其中大石和小石的比例正好都是10:6,其他文献如居延新简、敦煌汉简、肩水金关汉简等亦常见。当然,与“石”配合使用的“斗”“升”以及与之同实异名的“斛”,也都有大小之分。“大小斗”的用例,如《居延汉简》308.11/148.17:“小斗五斗二升,为大斗三斗一升二分。”[7]121二者比例也是10:6。“大小斛”的用例,如《居延汉简》306.2:“凡大斛二百五十六斛。”[7]26277.24:“为大斛二斗六升。”[8]只有升量而未见明言大小者,从其配合使用可推定其制度,如香港中文大学藏汉简《奴婢廪食粟出入簿》136:“用粟大石六石二斗五升,为小石十石四斗半彖。”[6]62142:“根已禀小石卅八石三斗一参,少二百一十一石六斗,京中少大石五石八升,少半升,为小石八石四斗七升半参。”[6]69由简文验算可知,与“大石”配合的“升”和与“小石”配合的“升”,也是有大小之别的,比例同样为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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