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地地权变迁的历史考察与当前“新集中”趋势的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许天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531807088@qq.com;瞿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教授,513051746@qq.com(武汉 430073)。

原文出处:
中国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农地地权在土地改革、集体化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变迁过程中呈现“分散—集中—再次分散”的历史路径。近十年来,农地地权在20世纪80年代普遍的分散后重新出现集中化趋势,并且在不断加速。“新集中”趋势与集体化时期和20世纪80年代后分散经营基础上的部分集中相比,具有完全不同的内涵。当前农地“新集中”不仅具有历史逻辑和历史动因,也是正在推进未完成的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8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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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三农”问题的历史性解决和农业现代化,离不开与之相适应的农地地权。农地地权变迁是1949年后中国经济版图中举足轻重的组成部分,受到社会历史阶段、生产力水平、生产方式的约束。1949年以来,实现工业化、现代化的总目标一直不曾改变,只是实现该目标的手段与路径上存在争论。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关于先工业化后集体化还是先集体化后工业化的论争,就说明了农业现代化在实现工业化和整体现代化过程中的历史地位。国际经验表明,工业化启动与否、进展快慢都同农业发展及其现代化密切相关。“没有农业革命的提前兴起,就不可能发生工业革命。”①“农业生产率的增加,不但是推进英国工业化和第一批步其后尘的8至10国走向工业化道路的主要原因,而且还是当时发展道路上所有国家一般工业进步的主要限制因素。”②农业生产率的大幅快速提高既是经济起飞阶段的典型特征,也是其必要条件。一方面,农业生产率提高需要以科学技术和农业生产工具进步、改良为基础;另一方面,以机械化为主要内容的农业现代化,同土地的集中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有较强的相关关系。对此,邓小平在1990年3月的一次谈话中也曾构想过:“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与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③进入21世纪后,中国农地地权正是沿着邓小平的后一个飞跃的设想,出现了集中化趋势。这样就形成了1949年后地权呈现“分散—集中—再次分散—再次集中趋势(新集中)”的历史路径。

      一、1949年以来中国农地地权的变迁路径与分析

      (一)1949年前后农地占有规模的重新认识

      整体而言,20世纪30至40年代,少数地主、富农经营着较大比例的土地(但不一定就拥有该地块的完整产权),而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中农和贫、雇农所经营的土地远小于其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重,并无疑义。但是具体到乡村社会各阶层并各自作为一个整体,分别经营(占有)着多大比例的土地,争议颇多。一种说法认为占乡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和富农占有约70%~80%的土地。④它的最早起源应当是国民党农民部土地委员会1927年6月公布的全国土地占有概况估计。⑤但此说一经提出,便遭到了反驳。陈翰笙、钱俊瑞、薛暮桥在20世纪30年代分别进行的调查都显示,除少数阶层分化极其严重的地方符合上述表述之外,大多数地方的地主、富农在总人口中所占比重不超过10%,其所占土地份额在30%~50%之间。⑥董时进于1948年就土改发表反对意见,并于次年向毛泽东上书时援引民国时期土地委员会在16省163个县共175万多户农户中进行的调查结果,称35.6%的农户拥有耕地在5亩以下,24%的农户拥有5至10亩,13%农户拥有10至15亩,占地1 000亩以上的大地主只占0.02%。董时进同时称这一调查和他在四川、江西等农村的考察近似。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作为新解放区开展土改工作的准备,华东、中南、西南、西北大区均组织了土改委员会,并进行了农村土地占有情况的摸底调查。华东区土改委员会统计显示,全区地主只占总人口的4%,半地主式富农占总人口的0.41%,富农占总人口的2.75%,这3类阶层总计占有33.38%的土地。⑧中南区土改委员会把本区土地占有情况按集中程度分为分散、一般、集中3类。在土地集中程度最高的地区,占人口8%的地主、富农占有70%~80%的土地;而在土地分散区,地主、富农占人口的8%,其所占土地只有30%。⑨关中地区的情况最为均等化,“农村土地不很集中,地主占农村户口不到1%,加上富农共占6%左右,共占土地20%左右;中农占户口40%到50%,占土地50%到60%。”⑩20世纪80年代学术界继续对此进行了深入探讨。曹幸穗认为,地主和富农合计占据了全国耕地的60%~70%。(11)章有义则认为地主富农占地比例为50%~60%。(12)郭德宏认为,1949年前的地主富农占地比例为50%左右,且存在着占地分散化的趋势。(13)21世纪以来的区域经济史研究为这种观点提供了大量的细节填充和数据支持,指出华北、湖南、中南、江南、东南诸省的地主富农占地仅占全部耕地比例的30%至40%,土地集中度不高乃至于不存在所谓的集中化。(14)这同董时进由“江南无封建论”和“佃农优越论”推导出来的结论相合。

      (二)1949年以来中国农地地权变迁的历史路径

      1.耕者有其田与地权的普遍分散化。1949年以来,中国地权变迁呈现“分散—集中—再次分散—再次集中趋势”的路径。这一路径的逻辑起点是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反帝反封建的“最低纲领”。在领导和开展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逐渐明确了土地革命在中国革命进程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得出了土地革命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重要内容和战胜国内外敌人所必需的基本条件的结论。(15)“五卅”运动失败后,中国共产党提出了“耕地农有”和“谁耕种的田地,归谁自己所有”的口号,明确表示“没收土地问题是革命中的重要问题”。(16)第一次国共合作实现后,孙中山在新“三民主义”中提出“农民之缺乏田地沦为佃户者,国家当给以土地”(17)的“耕者有其田”纲领,但并未普遍实行,真正实践“耕者有其田”的是中国共产党及其独立领导的革命根据地。1927年5月中共五大认为,农民是中国完成反帝反封建革命任务所需的重要动力来源。会议第一次提出了由中国共产党自主制定和执行的、较为完整的土地革命纲领《土地问题决议案》,决心要“急剧的变更土地所有制度”,并将没收来的各类公产、地主土地等“交诸耕种的农民”。(18)但以斯大林为首的共产国际提出,中国共产党这种“由谁耕种即归谁私有”的探索不符合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公有制的革命前途及随之而来的公有制经济基础性质的规定。后来中国共产党的主张也不得不从农地农有变成了农地国有。土地革命时期,这种错误的指导在各革命根据地一度得到实施、推广。《井冈山土地法》将被罚没土地的所有权收归苏维埃国家所有,只给农民经营权和收益权。这给革命造成了重大损失。所幸这种错误在国内革命的实际环境和实践中并不能坚持下去。经毛泽东指出其中存在的失误之后,赣南和闽西根据地相应进行了纠正,使两权合一。(19)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实行减租减息,主要调整的不是土地权属关系,而是在地租率、债权债务、参政议政等方面进行改革。它倾向于减轻剥削程度,发展生产和改善根据地人民生活。

      减租减息是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一种策略性政策实践,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解放区的土地问题。1945年4月,抗战即将取得胜利。采取什么形式来建设一个新民主主义社会,并实现中国共产党对全国农民许下的“耕者有其田”的诺言,就成了现实问题。在中共七大上,毛泽东宣布要在适当的时候,“采取适当方法,有步骤地达到耕者有其田”。(20)当时中国共产党对于抗战后国家恢复和平和进行建设的设想,是包括全国各党派在内的政治协商,以建立新民主主义的联合政府。这里所称的“适当方法”也就不可能是恢复土地革命时期的暴力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方法。据此,中共七大以后颁布了《五四指示》。该指示颁布前后,各解放区的土改确实在运动式的执行过程中,基本演变成了各种形式的无偿没收地主土地。但不能就此说这个指示本意上就是要搞无偿没收。实际上,该指示在条文中明确写明了“减租之后,地主自愿出卖土地,而佃农则以优先权买得此种土地”“在清算租息、清算霸占、清算负担及其他无理剥削中,地主出卖土地给农民来清偿负欠”等条款。此即中共七大所指的有偿或无偿达成农民“耕者有其田”的几种“适当方法”。它“和内战时期在解决土地问题时所采用的方式大不相同”,可以在土改进程中“使农民站在合法和有理地位”。(21)因此,过去认为该指示标志着中共政策从减租减息到再次没收地主土地给农民发生重大转变的旧观点,应系误读。1946年7月19日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研究答复制定土地政策中的几个重要问题的指示》,提到了几条运用土地公债有偿征收地主土地的原则性办法,要求各解放区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帮助完善。此后,《陕甘宁边区征购地主土地条例草案》于1946年12月13日公布实施。该条例首期在绥德、庆阳、米脂等地进行试点。在不到两个月时间内,这些试点就迅速取得了“使所有无地农民得到了土地,不损害富农、中农基本利益与照顾了地主,加强了群众组织与健全了村乡政权”的效果。(22)这促使中共中央下了“最近在陕甘宁边区若干地方试办土地公债结果,证明这是彻底解决土地问题——最后取消封建土地关系与更多满足无地、少地农民土地要求的最好办法之一”的论断。中共中央还据此认为,“用公债征购土地分给农民的办法,很可在各解放区采用”。(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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