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沟通语言是我国历代政府的规定性工作之一,也是我国各族人民参与政府、经济、文化活动的途径之一。本文选择清朝至民国时期历届政府在新疆实施的语文政策和语文实践作为论述内容,以说明政府行为在成就新疆双语现象中的作用。 清朝政府的语文政策及其实践与双语现象 清政府统一天山南北后,实施了一系列军事、政治、经济、文化措施。军事措施有:军事机构地位的确立,指挥系统的构成,兵力的配备,对战略要冲的控制,最大限度地保证交通联系;政治措施有:确立行政建制,制约地方封建势力;经济措施有:屯垦政策,税收政策,货币政策,商业政策;文化措施有:宗教政策,语文政策。[①] 清朝是以我国北方少数民族——满族为主建立的政权。明朝末年,汉语、汉文已成为满族统治阶层和商业领域通用的主要交际工具之一。满族入主中原以后,按他们的文化水准,加上人口相对较少,在文化上很难与汉民族匹敌,尤其在语言、文字方面对汉语汉文作根本性的变革,是很难想象的。 因此,在汉族地区,清朝政府认可了汉族语言、文字在当地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清朝再度统一天山南北后,经过一段时间的筹措,最终也确认了维吾尔等新疆各少数民族语言在当地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从征集粮赋、催办差役的行政活动到审讯判决等司法活动中,维吾尔语言等各民族语言都是当地的通用语言。 1815(嘉庆二十年)年喀什噶尔发生孜牙墩案件。从案发到结案,清朝官方留下了详细的记载。孜牙墩出身于维吾尔宗教世家,不懂汉语,而全部案情的审讯记录和说明却只有汉文文本。此项工作是由一些兼通维汉双语的翻译完成的。这是维吾尔语使用于司法的证据之一。与孜牙墩案件相牵连的图尔第·迈莫特毕是一位柯尔克孜族首领。无疑,图尔第·迈莫特毕案件的审讯记录和说明文字是由柯汉双语翻译完成的。这当然可以被看成是柯尔克孜语使用于司法的证据之一。 1826年(道光六年)7月至1828年(道光八年)6月发生的张格尔之乱,是当时新疆最大的政治事件。张格尔被活捉,对其审讯后在喀什噶尔、北京等地形成了大量的汉文审讯记录和各种文字取证材料。这个漫长的司法过程是用维吾尔语和汉语共同完成的。 维吾尔语言通用于官方活动的事实还反映在官职称谓上,仅清朝军机处制定的《补放伯克条例》所认同的就有十四种职官术语采用了维吾尔语,如:阿奇木伯克、伊什罕伯克、商伯克、噶匝纳齐伯克、茂特色布伯克、纳克布伯克、哈孜伯克、密喇布伯克、什和勒伯克、巴克玛塔尔伯克、明伯克、阿尔巴布伯克、都官伯克、巴济格尔伯克等。同时,清朝政府在赐封维吾尔封建贵族中显赫人物以特殊荣誉时,并没有忘记使用满语以及满族已经习惯的汉语专门术语,如清朝政府封吐鲁番的额敏和卓为贝勒(满),赐郡王衔(汉);库车鄂对曾被封为辅国公(汉),稍后,又晋升为贝子(满)赐贝勒品级;封哈密的玉素甫为贝勒(满),赐郡王衔(汉);封阿克苏的霍集斯为贝勒(满),赐郡王品级(汉);授于拜城的噶岱默特以公(汉)的品级;封和田的和什克为辅国公(汉)。[②] 清朝政府对维吾尔语言、文字的认可还表现在将维吾尔语言、文字应用于这一时期新疆各地铸造的钱币上。 1760年(乾隆二十五年),清朝政府用军队进疆所携带的备用余铜,在叶尔羌开炉铸造了第一批新币,约五十余万枚。新币完全模仿清朝制钱式样,钱的正面铸有汉文“乾隆通宝”字样,以示铸造时间,背面铸有满文和维吾尔文“叶尔羌”字样以示铸造地点。新币在维吾尔语被称作“雅尔玛克”。除了在叶尔羌开炉铸造外,1761年(乾隆二十六年)在阿克苏,1766年(乾隆三十一年)在乌什开炉铸造过。这些地方铸造的清朝法币,也无一例外地都缀有维吾尔文。 维吾尔语言文字还被收到《五体清文鉴》中,由此我们可以断定,清朝政府视维吾尔语言、文字为我国法定语言之一。[③] 清朝政府对维吾尔语言的重视还可以从其它方面略见一斑,清朝政府将维吾尔文使用于京城,至今仍散见于北京城里名为“下马石”的石碑上。清朝皇帝避暑山庄的正门匾额上,也都附有相应内容的维吾尔文。 不论是一系列重大案件的审理,还是《五体清文鉴》的完成,都清楚地表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即清朝的新疆地方当局,因为拥有一批兼通本民族语言和汉语的双语人才,才得以完成诸如张格尔案审理的工作。特别是由于完成了像《五体清文鉴》这样高难度的语文工具书的编纂工作,从而显示出当时新疆地区双语人才的整体水平。 但是,就数量来讲,这一时期新疆地方双语人才是极为有限的,最早的一批高水平的新疆双语人才主要出自哈密、吐鲁番、库车、乌什、拜城、和田等地的膺获清朝爵位的维吾尔王公贵族家族。赴北京晋见清朝最高统治者是他们的家族成员学习汉语的主要机遇和环境。其中尤为突出的是较早奉调迁居北京的霍集斯家族,是较早熟练掌握汉语的家族群体。 清朝对于双语人才在政治方面的作用是有一个认识过程的。 1864年(同治三年)以后,清朝政府在反省它在新疆的种种失误时,从中央到主政新疆的封建大吏更加明确了对新疆语文的认识,认为政治失败的原因之一,是语言上的不沟通。 左宗棠说:“官与民语言不通,文字不晓,全持通事居间传述,颠倒混淆,时所不免。”[④] 继左宗棠之后主持新疆事务的刘锦棠说:“缠回(维)语言文字隔阂不通,民怒沸腾,而下情无由上达。”[⑤] 曾负责筹建新疆行省的陕、甘总督谭钟麟说:“官与民文字不同,言语不通,即传回民当堂面谕,而阿奇木等从中播弄,传语恐吓,故往时缠回视官如寇仇。”[⑥] 清朝中央政府赞同了他们的看法,把与当地维吾尔百姓沟通语言作为一项政策性的工作加以实施。其主要内容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