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语言规范和言语规范 语言规范问题,实际涉及“语言”和“言语”两个层面,有语言的规范和言语的规范。必须分别从这两个层面进行考察和研究。 语言规范的任务主要在确立民族共同语及其规范。现代汉语的语言规范,是确立现代汉民族共同语(普通话)及其规范。普通话是由一定语音系统、词汇系统和语法系统构成的符号体系,应加以明确和规范,包括必要的整理工作。需要为普通话的语音系统、词汇系统、语法系统编纂标准化的字词典和语法书。字词典及语法书,严格地说,都只是“语言”层面的系统反映,不是言语层面的研究,不在揭示言语活动规律。言语是语言的具体实现,有受制于语言规范的一面。又有必须适应特定的交际任务、交际场合等言语环境的一面,语言不等于言语,因而语言规范也不等于言语规范。言语不是同质的,不能用语言的一体性去规范言语的多体性。看些实例: (1)《王老虎抢亲》中江南才子周文宾男扮女装,被王老虎抢回家,把他送到妹妹王秀英房中。 这是由三个小句(分句)组成的复合句,第一小句是主谓结构,后两个小句是非主谓结构,它们组成复合句主要靠“意合法”,语法形式主要是语序。汉语没有性、数、格等形态,主位和述位不表现语法形式的一致关系,谁被抢回家,谁被送到王秀英房中,语法形式上是显示不出的,因而不能从语法上说这个句子有什么问题。有一本语法教科书举了这个例子,认为不合语法规范:“主语本是‘《王老虎抢亲》中江南才子周文宾’,但到第三分句却暗中更换了主语,致使这一部分缺主语。应在‘把他’前加上主语‘王老虎’,或将‘把他’连同前头的逗号删去。”这样的批评有片面性。问题之一是把语法和表达混为一谈,也就是不区分语言规范和言语规范。问题之二是,把复杂的言语现象简单化了;言语规范具有多体性,而不是一体性的。这个句子有语义成分省略,前两个小句出现了“周文宾”和“王老虎”两个名词,这样第三个小句是谁被送到妹妹王秀英房中就有两可的情形。同时,前两个小句的主语是或应该是“周文宾”,而根据语义,第三分句省略的主语不能是周文宾。教科书据此判其为“暗中更换”主语的病句。“暗中更换”主语在汉语里是不是都不合法呢?看下面的例子: (2)我幼年读过书,[]虽然不多,可是[]足够读《七侠五义》与《三国演义》什么的。(老舍《我这一辈子》) (3)(听说她……生了两个儿子。)大孩子就放在周公馆,刚生的孩子她抱在怀里,[]在年三十夜里投河死的。(曹禺《雷雨》中侍萍对周朴园说的话)[]有语义成分省略,都是“暗中更换”主语,可见这种情形有其普遍性,而且有其合理性。其合理性表现在如下两方面:其一,这些句子一般出现在谈话或谈话式的言语环境里,属于非正式体或随意体,这样的言语环境和语体要求语言简便、自然;其二,凭借特定语境,话语的意思清楚,不致产生歧解。例(2)的两个[]所省的应分别是“我读的书”和“读这些书所花的时间”,绝不可能误解为“我”。例(3)[]里所省的只可能是“她”,不可能是第一句的主语“大孩子”或第二句的主语“刚生的孩子”。被判为病句的例(1),同样不违反汉语的语法规范,只能从表达层面作考察。批评者一眼便看出所省略的主语应是“王老虎”,不能是“周文宾”,可见原文不致歧解。若用于非正式体或谈话体,这样表达不但可以,而且很好;照第一种评改意见那样修改,即在“把他”前加上主语“王老虎”,反倒不如原文贴近谈话风格,显得有些持重——这是正式体或庄重体所要求的。离开语体或言语气氛,用一体化的模式作标尺,这样对待言语规范,难免片面。1987年吕叔湘在他的一篇文章中就说过:语言规范问题,“对于不同风格的语言恐怕不能作同样的要求”。〔(1)〕吕先生看到了这个问题,虽然话说得很慎重,也没有展开,他的这个看法却是值得重视的。 1992年《语文建设》就语言规范问题组织了一次“笔谈”,有几位文艺界人士对于强调语言规范提出了异议。有的说“文学语言在本质上是反规范的”,有的说语言规范只能是对中小学生进行语文训练的要求。这些话在语言工作者听来难免逆耳,其实值得反思。我们以往讨论语言规范问题,强调的是“语言”及其规范的一体性,忽视言语层面和言语规范的多体性,以至由一个片面导致另一个片面。如果我们看到和承认“语言”规范和“言语”规范的区别,看到和承认言语规范的多体性,有些分歧就可能避免,语言规范问题的研究也将推向深入。 言语规范涉及的问题很多,只能逐一讨论。本文主要就词语搭配问题谈些看法。 二、词语搭配规范的性质 词语搭配即在一定结构中词语之间的语义搭配。这是语言规范中最敏感的问题。因为情形复杂,语言层面和言语层面的问题往往纠缠在一起,一般性和特殊性有时难以分别。加之我们讨论词语搭配的规范问题,有只承认一般、忽略甚至否认特殊的倾向,不区别语言层面和言语层面,这便更引起纷争。 作为符号系统的语言,它是社会约定俗成的。词语之间的搭配关系,同样是社会约定俗成的,这是语言规范的实质性标准。语言工作者的责任是不断将社会认可的语言和言语现象,加以科学的“清理”,揭示其内部规律,从而反过来给人们的语言实践起一定的指导作用。很多人用是否合乎事理作词语搭配是否规范的标准。如吃馒头、吃菜、吃饭、吃葡萄……这些搭配合乎事理,因而是合规范的;喝馒头、吃气(应为吸气)之类不合事理,因而违反规范。因为“吃”是“把食物等放到嘴里经过咀嚼咽下去”(《现代汉语词典》)的意思。这是就述宾结构而言,是述语动词和宾词名词之间的语义搭配。所谓合乎事理,不过是对已为社会认可或有认可趋向的语言和言语现象作出的一种语义阐释。作出科学的阐释也是一种“清理”,但语义阐释不是衡量是否规范的实质性标准,它只能是第二位的,而且难免有主观因素。仍以“吃”为例。“吃”在述宾结构的框架里不仅可以与“饭、馒头”之类搭配,还可以与“筷子、食堂、大碗”乃至“教”之类搭配,说成“吃筷子、吃大碗、吃食堂、吃教”。为了从事理上找出根据,便用扩大汉语述宾之间的关系意义的办法来加以解释:汉语的述宾之间,除了对象关系,还有处所关系、工具关系乃至原因关系等等。吃筷子、吃大碗,是用筷子吃、用大碗吃的意思;吃食堂,是在食堂吃的意思;吃教是因参加“教”才得以“吃”的意思。经这样一解释,“吃筷子”之类,都合事理因而也都合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