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学研究中“语言能力”的界定问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戴曼纯 410082 湖南大学西语系

原文出处:
语言教学与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1997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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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引言

      在语言学与应用语言学研究中,“语言能力”(competence)这一关键术语使用非常之广,内涵极其丰富。理论家出于构建自己理论框架的需要,通常对其重新审视和定义。目前,“语言能力”不再具有精确的意义(Taylor,1988)。定义的混乱给理论与应用研究带来了许多争议,一般研究者在使用该术语时选择自己赞成的其他学者的定义,或无所适从地交叉使用,造成前后矛盾,或一知半解地评论修正一番。

      中介语语言能力的定义问题亦非常突出,语言能力到底是知识还是运用,是状态还是过程,是静态的还是动态的,是绝对的还是相对的,是天赋的还是习得的,等等一系列性质问题使研究者伤透脑筋,同时它们本身又成为重要的研究课题。本文从审视语言能力的经典定义出发逐步论述它的内涵,指出它在不同语言研究领域里地位上的差异,特别是中介语语言能力在第二语言习得研究中的定位。

      2.关于语言能力的经典论述

      Chomsky语言能力观在语言学研究中影响甚广。语言理论的中心任务是解释语言能力,为了便于研究,他将语言能力理想化,将它定义为理想化的说/听者关于语言的潜在知识。乔氏在其经典著作《句法理论要略》(1965)中明确指出:

      (1)“语言理论主要涉及理想说/听者,在完全同质的言语社团里理想说/听者完全知道其语言,在语言实际运用中应用语言知识时不受与语法无关的条件诸如记忆限度、干扰、注意与兴趣的转变、(杂乱或有特点的)误差等的影响。”

      (2)“因此我们从根本上区分语言能力(说/听者的语言知识)和语言运用(performance),即具体情况下语言的实际运用。”

      从乔氏的论述可以看出他把知识和运用截然分开。此外,乔氏(Chomsky,1975,1980)在后来的著作中把知识(语言能力)与运用知识的能力(ability)分开,他认为从理论上讲人有可能具有语言知识的认知结构而没有使用该结构的能力(capacity),知识处于比能力(capacity)更抽象的层次。他进而指出知道语言等于处于一种心理状态,处于这种心理状态等于具有某种由规则和原则构成的心理结构。他把知识描写成一种“稳定的状态”(steady state)或“获得的状态”(attained state),又把语言知识与语法知识等同起来,语言能力即语法知识。乔氏还认为语言能力的发展是由遗传基因决定的,语言间具有普遍性(Smith and Wilson,1983)。他认为存在普遍语法(universal grammar),由一套适合所有语法的通用原则和参数构成。语法又分为核心语法和周边语法(coregrammar and peripheral grammar),儿童的语言习得主要是由于普遍语法受环境的激发发展成成人的语言知识,同时儿童还得学会不遵循普遍语法的周边语言内容(Cook,1985)。

      总之,乔氏理论中的语言能力指的是同质的语言知识或语法知识,是心理状态、心理器官或认知结构,是天赋的、绝对的心理特征;语言能力不是怎样使用语言知识的能力,不是过程或实际运用。

      对于乔氏的语言能力观,自然有人不以为然。反对者中的代表人物首推社会语言学家和人类学家Hymes。Hymes(1971)以《论交际语言能力》为题撰写了一篇理论性很强的长篇论文,针锋相对地提出并阐述交际语言能力。海氏指出乔氏的语言能力观犹如伊甸园,忽略了重要的社会文化因素,“将人的语言生活切成两半,一半是语法能力——理想的天赋能力;另一半是语言运用——犹如吃苹果一样的突变,把完美的说/听者抛向尘世。”而事实上“社会生活不但影响外在语言运用,而且也影响内在语言能力”,例如有的人操单语言,而有的操多种语言。其次,海氏认为乔氏的语言运用概念似乎有几种意思混在一起。一方面,它指可以观察的行为,语言学通过语言运用资料研究潜在的规则系统,通过语言运用资料和其他因素(如内省资料)确定语言能力,从这种意义上讲,语言运用即潜在语言能力的“实际”(actual)体现,在构建语言运用模式用于解释语言资料并且用资料检验模式时,语言运用本身又是语言资料的基础。另一方面,也可设想可以用语言运用的文体规则解释语法理论尚未解释的常见语序。海氏指出乔氏归入语言运用的东西有些是系统的,可以用规则描述,因而也可以看作某种形式的语言能力(Taylor,1988);乔氏(1980)后来也承认这一点,在语法能力的基础上加上了语用能力(pragmatic competence),为各种目的恰当运用语言的条件和方式的知识,也就是运用语法知识的潜在能力。这样的修正有一定道理,因为语言知识不只有语法。海氏说,语法规则不利用某些其他规则就会毫无用处,就像句法规则制约音位、语义规则可能制约句法一样,言语行为规则是整体语言形式的一个制约因素。

      海氏在评论乔氏语言能力定义后提出了自己的“交际语言能力”概念,他把乔氏划为语言运用的内容也归入语言能力名下。交际语言能力由四个部分组成:语法知识(形式上可能)、心理语言知识(操作上可行)、社会文化知识(语境中合适)和实际存在的知识(实际运用)。有些可能、可行、合适的语句并未真正出现。海氏几乎把语言的一切运用情况都划归交际能力范围,认为它们都可能用规则系统地阐述。这样一来,表面上他在扩充语言能力概念,而事实上他把语言能力做了微妙的改变(Taylor,1988)。语言能力包括从语法能力到社会语言能力的一切听和说的能力(capabilities),语法能力纯粹是个体的,是形式和状态,社会语言能力主要是社会的,是功能和过程。海氏认为语言能力依赖潜在的知识和使用知识的能力(ability for use)。结果,把运用知识的能力看作语言能力就得承认动机等非认知因素有部分决定语言能力的作用(Munby,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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