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振家先生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古代汉语》,是一部新的教材,教育学院、电视师院、电大师资班的中文专业普遍使用它。近年来又作为“三沟通”的教材,发行量之大,使用面之广,可谓后来居上了。这部教材于1994年出了修订版,其序强调对其错误有所改正,对其不足有所弥补。然而,细读此版后,心中仍感遗憾。考虑到此教材是使用广泛的师范教材,所以本文特针对其诠解上的疵瑕,拟从昧于僻义、轻率取义、以今度古、盲目引申、造成疑惑、忽视语法、随意添割、否定义项等八个方面提出自己的看法,以候教于方家。 一、昧于僻义 所谓昧于僻义,是指诠解者对某些词语的生僻义项不熟悉甚至不了解,因而造成注释之谬误。例如: ①自始合,苟有险,余必下推车。子岂识之?(《齐晋鞍之战》) 上册第39页〔19〕译“子岂识之”为“你难道知道这些吗”。细审上文,便知此注不妥——郑丘缓多次下车推车而前,驾车的解张焉能不知?郑丘缓怎可能用反问句来强调解张不知道?因此,此“岂”绝不能释为“难道”。《古书虚字集释》认为“岂”可训“其”,并进一步指出“为‘殆’之义”。陕西版《常用文言虚词词典》将此义通俗地讲为“或许”、“恐怕”,上教版《中学文言虚词手册》释之为“大概”。据此,“子岂识之”则应释为“你大概知道这些吧”——这才能准确表达郑丘缓的本意。此教材下册讲副词不析“岂”,可能是误判“岂”只能讲为“难道”而不值一提吧。 ②后汉使复至匈奴,常惠请其守者与俱,得夜见汉使……(《苏武传》) 上册第302页〔12〕将“得夜见汉使”译为“得以在夜间会见汉室的使臣。”此注未确诂“得”义。要知道,此次会见是瞒上之行动,是常惠买通其守者暗中进行之事。因此,“得夜”应讲为“等到夜晚”。“得”可训“待”,是僻义,可见于《广释词》与《古书虚字集释》。“得”为职部端母,“待”为之部定母,声相邻而韵相近,故可通假。 ③大丈夫无他志略,犹相效傅介子、张骞立功异域,以取封侯……(《班超传》) 上册第315页〔13〕译“无他志略”为“没有别的志向、谋略”。此句是班超之语,通观全句知其只谈“志向”而未谈“谋略”。而且下面的句子——“左右皆笑之。超曰:‘小子安知壮士志哉!’”更说明班超言志而未言谋。因此,释此“略”为“谋略”实为不妥。此“略”应据《广雅·释诂》释为“求”,即“追求”。扬雄《方言》也训“略”为“求”,并进一步释曰“于道曰略”,即对于“道”(包括人生道路、理解、目标、信仰)的追求都叫做“略”。据此“无他志略”即“没有别的志向和追求”。这样释译,方与本句及下文的意思扣合。 ④如是者亦有年,犹不改。(《答李翊书》) 上册第360页〔12〕注“有年”为“有了不少年头”。在诠解者看来,“有”即“有”也,为使译句畅达,加“不少”二字。其实,“有年”可释为“多年”。“有”有“多”义,虽僻,但有据,可见于《诗经词典》、《广释词》等。 ⑤物有不可忘,或有不可不忘。(《魏公子列传》) 上册第248页〔7〕注曰:“或有:有,同义复词。”诚然,“或”也可训“有”,但此处不是。此“或”应确诂为“又”,这里释“或”为“又”,可使译句更顺,表义更准。“或”的此义项虽僻,但在《经传释词》、《经词衍释》、《词诠》、《古书虚字集释》中皆可见。《古书虚字集释》训“或”为“又”,共举5例,最后一例即是此句。 二、轻率取义 这类差错和上类不同,诠解者对应取而未取的义项并非不知,而是由于没有吃透文意或不顾及译句的通畅等原因所造成的失误。例如: ⑥于是为长安君约车百乘,质于齐,齐兵乃出。(《触龙说赵太后》) 上册第177页〔15〕注“质”为“抵押”,既不合情理,又难使句畅。《辞源》释“质”的第一个义项为“抵押”,第二个义项为“留作保证的人、物”。长安君是人而非物,故这里应取第二个义项,训为“人质”,并活用为动词,则“质于齐”应译为“到齐国做人质”。本文前面的“必以长安君为质”之“质”,此教材的诠释者尚能训为“人质”,为何释到后面就疏忽了这个义项呢? ⑦臣乃今日请处囊中耳。(《毛遂自荐》) 上册第232页〔22〕注曰:“乃:副词,才。”此注不但不能使译句通畅,而且把未处囊中的原因加在毛遂自己身上,显然不是毛遂原意,也和下句“使遂蚤得处囊中,乃颖脱而出,非特其未见而已”之意不合。因此,此“乃”应训为“就是”,句译为“我就是请求您让我现在处于囊中啊”。如此,则句畅意准,且与下文扣合。“乃”解为“就是”,《中学文言虚词手册》即见。 ⑧太祖累书呼,又敕郡县发遣。(《华佗传》) 上册第347页〔15〕注曰:“敕:用作动词,下诏令。专指皇帝的诏令。”这个错训非常明显——曹操在文中虽被称为太祖,但当时并非皇帝,死后才被当了皇帝的子孙追尊为太祖武帝的,因此曹操当时的“敕”不能训为“下诏令”。《辞源》云:“汉时,凡官长告谕僚属,尊长告谕子孙,都称‘敕’。南北朝以下,始专称君主的诏令。”文中之事发生于汉时,作者陈寿是蜀晋时代人,都早于南北朝,故此“敕”应训为“告谕”乃当。 三、以今律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