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的法制建设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赵爽,俞红梅,无锡职业技术学院财经学院

原文出处:
财政监督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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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8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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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制度作为规范和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工具,对于建立高效、透明型政府具有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制度的转型,传统的审计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有的经济环境,如何通过对政府行为的有效监督来达到对公共资源的最优分配是审计制度面临的最大挑战。应运而生的政府绩效审计制度,以其更透明的监督性为政府的资源分配行为添加了更大程度的透明。

      一、我国政府绩效审计法制建设的理论分析

      (一)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的定义界定

      传统意义上,我国将政府绩效审计定义为我国审计机关对相关政府部门和组织所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的经济性和效益性评价。而英国和美国的相关学者将政府绩效审计作为评价政府各项经济支出是否合理有效的标准,包括经济审计、效率审计以及效果审计。由此可见,政府绩效审计除了包含审计所具备的常规监督职能外,还包含对于政府工作的考察,也是实现高效、公开、透明型政府最大的挑战。

      国际上首次提出绩效审计这一概念是在1986年的国际会议中,该会议明确指出绩效审计是在合规性审计基础之上再引入效率性评价的审计类型,其主要目标包括为制定最优的资源分配方案提供基础,提高公众对于政府政务工作的监督参与,以及更好地划分政府各部门的经济责任。根本目的在于以公众利益为出发点,监督政府使用的每一笔财政资金,保证公共资源使用的高效性和合法性。同时,会议指出政府绩效审计的对象是所有政府部门对于公共资源的使用行为,其本质是对公共资源使用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二)我国政府绩效审计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资源要素应与国际接轨,因此,在新的经济环境下要不断更新政府绩效审计的管理理念和审计方式,注重政府绩效审计对于提高政府经济管理高效性的重要作用。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今天,政府大力推进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全力开展基础设施建设,这一切都在逐渐改变政府绩效审计的审计内容和审计方式。

      1.新的经济环境下,政府绩效审计的核心作用在于通过研究探寻政府资源使用的最佳配比,以此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在当前以人为本的民主建设大背景下,政府绩效审计的重点将转向民生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率上,重点落实各项民生专用资金的投入进度,以此提高民众感知度。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重视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全面推动包括教育、住房、医疗等多方面在内的建设工作。通过政府绩效审计的不断督促,促使政府工作的重点不断向民生基础设施建设倾斜,全面落实有关民生措施,最大可能地优化公共资源的使用和分配。同时,对资源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分配不合理等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以此发掘民生建设中的进步空间。

      2.政府绩效审计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绩效管理问责制度,有效约束了政府机关的公务行为。问责制度顾名思义是对政府在进行财政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不当行为进行责任落实,确保每一项公众行动都有具体的责任负责人,以此更好地推进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公开透明和合理高效。为更好地推进政府绩效审计,要不断完善和更新相关的法律制度,以此更好地规范和实现政府监督职能,降低政府在进行公共资源投入使用过程中的风险,致力于实现公共资源和财政专项资金的科学化、规范化。

      二、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相关法律制度梳理

      (一)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的确立过程

      我国最早开始制定有关审计方面的法律是在1985年,即《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该法案明确规定审计监督的对象为所有进行财政资金收支的组织和单位,以其所有的经济活动为审计内容。该法案推行时我国经济正处于低迷状态,该法案出台的初衷在于鼓励国有企业进行经济建设,以此提高国民经济效益。

      在原有的《审计法》基础上,2005年对该法进行了修正和完善,明确表明政府审计的目的在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在原有着重强调政府审计合理公正性的基础上,引入了审计对于提高国有经济建设效益性的促进作用,为政府审计的效益性发展指明了新的发展方向。根据最新的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我国明确表明已经在2012年建立了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绩效审计方法体系。

      (二)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的相关法律

      1.《宪法》关于政府绩效审计的规定。《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对于政府绩效审计的规定并不具体,其中提到审计机关由国务院设立,并对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级政府机构和部门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力,其他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干涉。

      2.《审计法》关于政府绩效审计的描述。《审计法》作为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的主要法律依据,其中对政府审计的范围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包括:各企事业单位及其下属部门的财务收支情况;国家金融机构以及各级银行等的资产使用情况;某些国际组织和国外政府援助部门的财政收支使用情况;国务院直接管辖的各部门收支情况等。

      《审计法》对政府绩效审计行为的审计对象、审计内容以及审计方式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和描述,从法律层面规范和完善了政府行为,对提高政府绩效审计的严肃性和法治性具有重要作用。

      3.行政法规关于政府绩效审计的整体描述。2008年公布的有关《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中对审计署的职责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包括:一是负责对全国各财政部门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通过对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切实促进政府部门开展高效、廉政建设。同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可靠性负责,并负有要求被审计单位参照审计报告进行相关整改的职责。二是负责起草审计相关的文件,制定一系列相关的审计政策和规章制度。同时制定审计工作的具体职责和工作安排计划,并依法监督相关部门的工作进度和完成情况,提出相关整改建议。三是负责编制预算使用情况的审计报告,包括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进度以及在预算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交审计报告进行相关问题调整,并将最终报告公布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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