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的优化探析

作者简介:
张琪,青岛理工大学商学院;宋夏云,浙江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刘成立,青岛理工大学商学院教授。

原文出处:
财会月刊

内容提要:

02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8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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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审计是政府治理的基石,属于政府治理的核心机制。根据公共受托责任关系理论和国家审计关系理论,国家审计的总目标在于独立、客观和公正地提供政府等公共部门受托财务责任与管理责任履行情况的鉴证信息。国家审计机关及其人员如果存在过失、欺诈等行为,导致国家、社会和个人遭受损失或者决策失误,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立有效的国家审计法律责任追究机制,有利于增强国家审计机关及其人员的法律意识,敦促其遵循国家审计准则,从而更好地发挥国家审计的治理功能。本文拟在机理和问题分析的基础上,对如何优化我国国家审计法律责任追究机制提出建议。

      二、国家审计法律责任追究的机理

      (一)国家审计法律责任的涵义和种类

      国家审计法律责任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及其人员由于过失、欺诈等行为出具不实审计报告,或者做出了错误的处理处罚决定,并导致有关方面遭受损失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类别划分,国家审计法律责任通常有三种,分别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对违反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惩戒与约束。我国公务人员若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在履行法定义务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应承担行政责任,对其行政责任的追究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方式。

      行政处分是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国家公务人员的强制性惩罚措施,但是该惩罚尚未触及刑事层面。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①警告;②记过;③记大过;④降级;⑤撤职;⑥开除。国家公务人员被撤销职位的要相应地降低行政级别,同时还要降低其薪资待遇;在接受处分期间不得对违规人员升职加薪。

      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管理办法的单位或者个人所做出的惩罚,该惩罚同行政处分一样尚未触及刑事层面。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④责令停产停业;⑤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⑥行政拘留;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我国《国家赔偿法》(2013)规定,在国家机关及其人员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若存在该法中明确规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侵犯的情况,国家应进行赔偿处理。赔偿方式主要包括:①应归还的财产没有损坏的,归还财产;②应归还的财产遭到破坏的,赔偿与其同等金额的款项;③财产被拍卖或变卖的,应返还拍卖或变卖财产所得的款项等等。

      2.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对违反民事义务行为的约束与制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责任除了达到惩戒责任人的目的,还可以对他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促使他人自觉地履行民事义务,维护社会安定和谐。我国《民法通则》(2009)对民事责任做出规定:民事责任对于公民、法人而言主要是指由于违约而应承担的后果;对于国家机关及其人员来说,是指其在执行任务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使其利益受损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及其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过失、欺诈等造成他人利益受损的,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在《民法通则》中规定民事法律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有: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做、更换;⑦继续履行;⑧赔偿损失;⑨支付违约金;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1)赔礼道歉。

      3.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最具震慑力的惩戒措施,对规范审计行为意义深远。根据我国《刑法》(1997)的规定,刑罚作为最严厉的国家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包括:①管制;②拘役;③有期徒刑;④无期徒刑;⑤死刑。附加刑包括:①罚金;②剥夺政治权利;③没收财产等。如果国家审计人员没有正确履行义务甚至违反《刑法》相关规定,应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审计法》(2006)规定,我国审计专业人员在执行任务过程中若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等不良违法违规行为时,应给予严厉处分,若是给国家或他人造成巨大损失的,则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审计法规对于刑事责任的认定并不详尽,只是概括了几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当行为,至于进一步怎样追究责任需要参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审计法规中没有规定具体的罪名及相应惩处措施。

      (二)国家审计法律责任承担的原因

      1.普通过失。普通过失也称为一般过失,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及其人员没有严格遵循国家审计准则和国家审计职业道德,没有尽到应有的职业关注(due care)。如果国家审计机关及其人员存在普通过失行为,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2.重大过失。重大过失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及其人员根本没有遵循国家审计准则和国家审计职业道德,没有保持最起码的职业谨慎。例如,对于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风险评估等必经程序,国家审计人员作为审计专业人员如果错误地认为无须执行,直接实施下一步审计程序,则很可能导致审计结论出现重大偏误。对于此类审计业务,如果国家审计人员严格遵循审计准则,执行充分、有效的审计程序,则重大过失行为是完全可以规避的。国家审计机关及其人员如果存在重大过失,则很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3.欺诈。欺诈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及其人员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很可能会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国家审计准则,并会给委托人带来损失,却放任这种行为,甚至故意采取这种行为,从而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例如:虚假取证、编制虚假的审计工作底稿、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等。主观不良动机是欺诈的判断标志,也是衡量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重要因素。在实务中,区分审计人员到底是过失还是欺诈主要看其是否是主观故意。国家审计人员欺诈要比过失性质严重得多,对他人造成的危害更大,相应地应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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