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女(汝)、尔、乃、而”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钱宗武 湖南师范大学科研处 职称:教授

原文出处: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1997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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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本文第一次对《尚书》“汝、尔、乃、而”的用法进行比较研究,对文言对称代词研究的传统观点多有辩证,诸如:《尚书》的“汝、尔、乃、而”仅出现在人物对话中、单复数同形;“汝、尔、乃”没有格的区别;“汝、尔”感情表达有差别。同时,还多侧面地证实了“尔”代替别的对称代词逐渐演变为“你”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 《尚书》 对称代词 研究

      今古文《尚书》的对称代词有四个:女(汝)、尔、乃、而。汝,179见。尔,231见。乃,364见。而,37见。今文《尚书》汝,148见;尔,164见(用于对称代词161页);乃,258见(用于对称代词66见);而,33见(用于对称代词4见)。“女(汝)、尔、乃、而”古音相近。女(汝),日纽,模部。尔,日纽,齐部。乃,泥纽,咍部。而,日纽,咍部。古音“娘、日二纽归泥”,上古“女(汝)、尔、乃、而”均属泥纽。王力先生认为上古对称代词双声属于一个系统,“靠着韵母起屈折作用”[①]。本文即以今文《尚书》的“汝、尔、乃、而”作为研究对象。研究分两步。第一步以语段为单位,穷尽性地整理今文《尚书》“汝、尔、乃、而”的语料,逐词进行定位定数分析。确定“汝、尔、乃、而”的格位和单复数的主要依据是《尚书易解》。第二步是通过对“汝、尔、乃、而”用法的对比研究,演绎归纳“汝、尔、乃、而”的语法特点和语用特点。本文的主要内容是研究的结论部分。

      女,本义是“妇人”,用作对称代词,是“本无其字”的假借。“女”是出现最早的一个对称代词,在殷墟甲骨文中业已使用。《殷虚文字·甲编》即有“王臣女其入乎从又同,女我克孥二人”(页3933)。金甲文仅有“女”没有“汝”,《尚书》始用“汝”不用“女”。《说文·水部》释“汝”为水名,以“女”为声符,二者音同义别。“女”是高频词,为避免歧义或以“汝”代之。今文《尚书》28篇,“汝”,148见,可作主语、宾语、兼语和同位语。作定语,仅四例。即便在以后的文献中也极少出现有作定语的用法。今文《尚书》中,“汝”作主语99见,宾语29见,同位语13见,兼语3见,定语4见,单数84见,复数64见。其具体分布为:《虞夏书》主语22见,宾语2见,同位语3见,定语2见,兼语2见,单数21见,复数10见;《商书》主语27见,宾语16见,同位语2见,单数1见,复数44见;《周书》主语50见,宾语11见,同位语8见,兼语1见,定语2见,单数62见,复数10见。

      尔,易孟醇先生认为“在甲骨文和金文中,‘尔’均不见作人称代词;作人称代词,始于《尚书·周书》”[②]。研究证明:甲骨文确未出现对称代词“尔”,然而金文中已经出现“尔”。在今文《尚书》中对称代词“尔”出现的频度已渐次增大,不仅《周书》有,《商书》也有,仅《盘庚》三篇即有17词次。“尔”在今文《尚书》中的分布为:《商书》主语8见,宾语4见,定语6见,同位语6见,单数1见,复数23见;《周书》主语55见,宾语17见,定语30见,同位语35见,单数8见,复数129见;《虞夏书》未见一例。今文《尚书》“尔”计主语63见,宾语21见,定语36见,同位语41见,单数9见,复数152见。

      “尔”很少作反身代词用,今文《尚书》仅《周书·多士》一例:“乃惟尔自速辜。”

      乃,《说文》释为“曳词之难也,象气之出难”(页100下)。知“乃”作对称代词亦为假借。“乃”作对称代词或晚于“女”而早于“尔”。“乃”在甲骨文中已有作对称代词例,只是频度小于“女”。在金文中出现频度已渐次增大。“乃”主要作定语。杨伯峻先生认为:“‘乃’字一般只当你‘(你们)的’讲,作表领属的定语用,不用作宾语。”[③]《金文诂林》也云:“乃,汝之也。”“乃”在今文《尚书》中有66见,其中主语2见,定语64见,单数23见,复数43见。其具体分布为:《虞夏书》定语1见,单数1见;《商书》主语1见,定语27见,单数3见,复数25见;《周书》主语1见,定语36见,单数19见,复数18见。

      “乃”作主语有四例。《商书·盘庚中》:“乃咸大不宣乃心。”《商书·高宗肜日》:“乃曰:‘其如台’”。《商书·微子》:“今乃无指告。”《周书·君奭》:“惟乃知民德。”

      “乃”作同位语仅《周书·洛诰》:“乃惟孺子颁,朕不暇听”一例。

      《说文·而部》:“而,颊毛也。”(页196下)“而”作第二人称代词是“而”的假借义。“而”与“女(汝)”同日纽,双声;与“乃”同咍部,叠韵。“而”或为“女(汝)”、“乃”之借。在甲文和金文中“而”没有作对称代词的用法,在先秦典籍中也极少运用。今文《尚书》仅《周书·洪范》有四例:“而邦其昌”,“汝弗能使有好于而家”,“其害于而家”,“凶于而国”。四例“而”皆用为定语表示单数。“而”在文言典籍中常见的情况也是用作定语,偶或也用作主语。《左传·定公十四年》:“夫差!而忘越王之杀而父乎?”“而”前者为主语,后者为定语。《周书·洪范》:“而康而色,曰:‘予攸好德’,汝则锡之福。”《尚书正读》:“而,汝也”(页131)。曾运乾先生即以“而”为主语。然与上下文不协,似有误。“而”在文献中用作对称代词最早见于《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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