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连接时代个人隐私权的终结

作 者:

作者简介:
吴飞,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孔祥雯,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

原文出处:
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

内容提要:

隐私问题在新媒体时代面临挑战。本文从隐私与隐私权、公共监管与个人利益以及新技术与新语境三个维度,并结合当下的争议性新闻事件,分析了数字时代的信息传播、个人隐私与网络、媒介伦理在具体社会语境下的内涵流变。新的技术卷携着新的危机和新的希望一道而来,只坚持传统社会和大众传播时代的隐私权观点无法满足当下的现实要求,新的认知观念和法理规范持续在数字领域不断进行调适,只是如何调适还需要更精细的研究与实践。


期刊代号:G6
分类名称:新闻与传播
复印期号:2018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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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上半年,Facebook因用户隐私被泄露而成为全球舆论关注的焦点。起因是一家服务于特朗普竞选团队的数据分析公司“剑桥分析”获取了Facebook上5000万用户的数据,并违规滥用。消息一出,Facebook公司股价大跌,且受到政府议员质询。2018年4月10日,Facebook公司CEO马克·扎克伯格(Mark Zuckerberg)在美国国会作证时承认他们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来防止这些工具被用于伤害。“在防止Facebook这个工具被滥用方面我们做得还不够。出现了类似假新闻,外国势力干涉美国总统大选,带有仇恨的演讲和数据隐私问题。我们对自己的责任没有足够的认识,这是一个很大的错误。这是我的错,我很抱歉。我创建了Facebook,经营它,我对在这里发生的所有事情负责”。①

      2018年3月24日,在北京召开的“2018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苹果公司CEO库克认为:“隐私是一项基本的人权。近年来很多国家的人们都在没有充分意识到这个问题的情况下,放弃了个人对自身数据资料的自主权。未来某一天,人们可能突然发现,在自己毫无意识的情况下,别人利用或攻击了他的个人数据,这种情况不止会发生一次。”在同一论坛上,李彦宏肯定了数据在这个时代的重要作用。“网上能搜到的数据只占数据总量的20%,还有80%在企业手中,如果能把更多数据放在一起,实现的能力就会指数级上升。”李彦宏还说道,百度在当下会更加注重隐私问题:“我想中国人可以更加开放,对隐私问题没有那么敏感,如果他们愿意用隐私交换便捷性,很多情况下他们是愿意的,那我们就可以用数据去做一些事情。”李彦宏的这一番言论引发了国人的讨论,赞同者有,但更多是反对的声音。其实李彦宏在论坛中也提到:“我们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如果数据会使用者产生收益,他也愿意,我们就会去做,这是我们的基本原则,这就是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②

      那么,对于隐私、对于隐私权以及与此相关的秘密、隐私等这些习以为常的概念我们真了解吗?这其中涉及到什么样的权利思想?其发展的脉络如何?相关的理论与司法实践解决了什么又存在什么遗留问题?当下又面临着怎样的困境?

      一、为什么要保护隐私?

      公与私的划分,在苏格拉底的时代就已经出现了。然后通过洛克、亚当·斯密和密尔等思想家建构起了现代西方社会有关私的观念。可以说,对于公私界限的划分可以看成现代性发展的表现,因为现代性的理念,在强调公共性追求的同时,也给私人的空间划分了一个绝对保护的领域。不过隐私权的出现,则是在19世纪末期了。波士顿的两名律师塞缪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代斯在《哈佛法律评论》上撰文,建议从法律上承认隐私权。两位作者认为,在任何情况下,每一个人都有决定自己所有的事情不公之于众的权利,都有不受他人干涉搅扰的权利,并认为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或情感产物的理念,就是隐私权的价值,而隐私权是宪法规定的人之自由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新闻传播媒体往往侵犯这一标志着个人私生活的神圣界限。③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从法律的层面提出隐私权的问题。但该文发表12年后,纽约上诉法院在罗波申诉罗切斯特折叠生产公司一案中仍拒绝承认对隐私的法律保护。

      如今隐私权的保护已经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承认,过分刺探他人的私生活并非善举,那些狗仔队挖出的新闻虽然满足了一些人窥看的欲望,但毕竟其中大多数曝光的信息与公共利益和公众兴趣无关。俄裔美国哲学家、文学家艾茵·兰德(1905-1982)曾写道:“文明,就是向拥有隐私权的社会不断迈进的进程。野蛮社会的一切都是公共的,靠部落的法则来治理。文明是将一个人从一群人当中解放出来的过程。”④渐渐地,隐私权受到各国的广泛关注。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⑤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7条对此作了类似的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⑥

      不过,关于“公”与“私”的概念解释与伦理认同应该结合相应的社会语境。日本学者沟口雄山在其著作《中国的公与私·公私》一书中试图回答,中国语境中的“公”与“私”为何没有发展出类似于西欧社会已经确立的以自我权利为中心的社会契约关系,也未出现日本近现代以来逐渐形成的以共同体为绝对前提的地域性意识?沟口雄山写道:“富裕阶层在向皇帝要求自己的‘私’的同时,又通过‘公’包容这一‘私’,在社会性欲望中相互否定了利己主义,从而创造出了足可以与commonwealth相媲美的‘公’,这个‘私’与英格兰大宪章仅止于要求男爵阶层的‘私’是不同的。”⑦《咖啡机中的间谍》的作者也持有相似的观点,他们写道:“中国发展出许多不同类型的公私区分:而公共利益/私人利益,公德心/私心或未经许可,公开/私下。总的来说,私包含了很多负面的含义,而公则受到了人们的赞许。私似乎暗示着一个秘密地下和不道德的世界。”⑧

      《咖啡机中的间谍——个人隐私的终结》的作者提出了一系列有理论价值但学界至今都没有很好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自由言论权利的边界在哪里?我们是否拥有在美国通过网络向在中国的人发表演讲的不可剥夺的权利?隐私属于私人利益还是公共利益?这几个问题可以说是有关隐私权理论的相对传统的议题,这些议题之所以一而再而三地被提出来,是因为这些问题相对较为根本,又没有在理论上得到非常明确的澄清。不过,新媒体技术(互联网传播技术、数字存贮、数据挖掘以及人工智能等等)的发展,在多大程度上挑战了传统的隐私权的观念,一系列新问题又摆在我们面前——如果一个人通过将自己的私生活完全在博客上公开的方式放弃其隐私权,那么他的行为是一个自主的个人的自由选择还是这一项重要原则的背弃?为了确保个人身份和人格不受侵犯的原则不被动摇,我们是否有义务不透露自己的私人信息?我们是否应该避免使用信用卡,参加忠实旅客奖励计划或访问电子政务网站?所有这些都构成了我们相关的事物的半永久性的记录。⑨吉隆·奥哈拉、奈杰尔·沙德博尔特还提醒我们需要关注如下问题:人们获得社会公正待遇的权利是否会因为缺乏计算机知识或培训而无法实现?一个社会在多大程度上负有普及计算机知识的义务?如果内心对新技术患有恐惧症的人不希望生活在信息社会中,那么他们的这一愿望有多大的合理性?如果一个人未经许可就将他人的某些照片举在手中让几个人观看,另一个人未经许可将他人的照片传到一个有着数千甚至数万访问量的网站上,那么这两个人的行为之间是否有本质的区别?所有这些问题涉及的都是一些基于新媒体技术而出现而引发的关于隐私权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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