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18)07-0072-13 学术界有关近代印花税的征收与抗征的研究成果并不多见,李金铮、吴志国的《清末官方与民间社会互动之一瞥》以1908-1911年天津商会反对开征印花税为例,展现了官方与民间社会的利益冲突及双方的表达,旨在通过历史的重建以更好地理解官民的互动关系。李向东的《抗争的变曲:〈租界内华人实行贴用印花办法〉评析》详尽梳理了北京政府为征收租界内华人印花税而与西方列强进行的艰难抗争①。实际上,要在租界内实行华人贴用印花税票,不仅由于租界治权掌握在各西方列强手中,需要与西方列强进行交涉,并取得租界当局的认可,而且需要征税对象即租界华商的积极配合,因此,租界华商贴用印花税票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北京政府、西方列强与租界华商三方互动过程中,既有北京政府对西方列强的抗争与妥协,又有租界华商对北京政府的抵抗,还有租界华商与租界当局之间的联动。在三方博弈中,甚至还夹杂着租界当局与领事团、外交使团之间的分歧,上海马路商界总联合会与上海总商会之间的裂痕。本文以1920年上海租界华商贴用印花税票为例,透视五四运动后的北京政府、西方列强与租界华商等三方之间微妙的互动关系。 一、交涉与妥协:开征租界内华人印花税之缘起 开辟新的税源是北京政府应对千疮百孔的财政困局的当务之急。北京政府时期的财政总体状况是收不抵支、入不敷出,“几乎自始至终不能自拔于恐慌处境”②,“经常性的有保障的财政收入只能占财政支出的60%—40%左右”③。到了20世纪20年代初期,财政困难已经影响到北京政府中央机构的正常运转,“财政支绌,库藏如洗,又无外省之接济,周转极见不灵,凡直辖各机关,均受欠薪苦痛,其中以无收入机关为最,据调查所得,参谋部蒙藏院等,多欠一年或数月者,其少收入机关,如农商、内务部等,亦在数月之列,即如交通部、财政部、外交部等,素以按期发薪著称,然财部至今日已成为纯粹支出之机关,交部则为安福搜刮一空,近復受到期内外债本息偿还之影响,已有沧桑之感,故亦欠薪至二月以上”④。因此,增加税收实为北京政府解决财政困局的头等急务。在此背景下,开征租界华人印花税便提上议事日程。为此,北京政府与西方列强进行了长时期的艰难交涉,终于在一再妥协与让步的情况下达成了《租界内华人实行贴用印花办法》。 中国政府与西方列强就租界内外国侨民和华人贴用印花税票的交涉,由来已久。早在清朝末年,有关租界征收印花税的议题就已经启动,但由于不平等条约体系下租界制度的阻碍,直至清廷垮台,仍毫无进展。民国成立后,北京政府希望能在租界征收印花税问题上取得突破,外交部不断与公使团进行交涉⑤。1919年1月,外交部在致驻京外交团领衔公使朱尔典的照会中,除了再次提出外国商民应依照中国印花税法贴用印花外,重点就租界内华商贴用印花一事提出说明,大意谓印花税在中国内地已完全实行,不能听任租界华商不依法遵贴,但由于“租界内警察、裁判权不我属,无从强制执行”,希望各公使“转饬租界领事实行协助”,并特别表明,此事仅及于租界内华人,与外国侨民无关,“谅各国公使素敦睦谊,当必乐于推诚相助”。不过,这只是北京政府的一厢情愿,当外交部于4月26日致函催答时,外交团仍只是非正式的表态称,由于日本公使反对,尚须再议。日本公使何以反对?当然是担心在租界开征印花税危及到列强特权,所以提出不能由印花税处派驻稽查员,反对未贴印花税票及票面未销之书类,失去证据效力。日本的反对迫使北京政府大幅让步,财政部“将日本政府所拟条款之意见全行加入”,形成了新的租界内华人贴用印花办法⑥。然而,新的办法仍未获得列强的满意,驻京领衔公使又提出了新的修改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各租界开征印花税日期应一致,并应预先将开征日期告知各国大臣;“委托租界内工部局警察执行”应改为“该管外国警察官”执行;外国警察检查两次之规定应予删除,该警察官办理此事之责任,应限于平时检查不贴印花之契据;罚金分配应由中国政府向工部局以“情愿捐助之形式进行之”;将来若在租界有设立印花税分局之必要,“则不但应预告告知各国领事,更应先得彼等完全许可”;若租界内外国行政机关或居民有因印花税征收损失权利或大感不便之处,则此办法必须再加修改,且如有取消认可之必要时,亦必取消之⑦。 修改意见除个别属事务性质外,多无视北京政府的存在,肆意践踏中国主权,但财政上已千疮百孔的北京政府为开征租界内华人印花税,已置尊严与主权于九霄,委曲求全、全盘接受了修改意见,由财政部推出了《租界内华人实行贴用印花办法》,并决定于1920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 一、居住租界内华人,应依照《印花税法》及《关于人事证凭贴用印花条例》所载各种契约、簿据及证凭,贴用中华民国印花税票。二、印花税检查“委托该管外国警察官执行”,发现不贴印花之契约、簿据及证凭,依照税法条例处罚,罚金由该管领事代收,其中一半以中国政府名义捐助工部局经费,一半交由交涉员公署解归国库。三、租界内华人契约簿据及证凭不贴印花或未盖章画押注销,遇诉讼时本不能认为合法之证据,为维持对手人利益起见,由会审公堂或地方官衙门或审判厅,将出立契约簿据及证凭之华人处以罚金,并令依法补贴印花及盖章画押,而原立之契约、簿据及证凭仍认为有效。四、租界内发行印花税票,由中华邮务局在租界内办理,专任销售印花税票,不涉及他项任务,如将来须在租界内添设发行印花之邮务分局或特别机关,先与各国领事接洽后再行照办⑧。 由于该办法已完全接受了列强的条件,代表西方列强的公使团最终还是同意了北京政府在租界内实行华商贴用印花税票的要求。除了一些苛刻限定外,应该说,在租界华人贴用印花税票问题上双方基本上采取了合作态度。此时的西方列强既试图通过整顿北京政府的税收制度以达到控制中国财政的目的,又不能一味拒绝租界内华商作为中国公民在税负面前应一律平等的原则,公共租界工部局总办与英国驻华公使艾斯敦和英使馆汉务参赞巴尔敦的会谈记录对此作出了很好的诠释: 外交使团是把重点放在整顿中国的税制,以此作为全面整顿这个国家的一种方法。为此目的,外交使团支持了印花税,这是世界其他国家所实行的税收中最为简单的方式。并表示,在外国控制地方的华人应与纯粹由中国控制地区的华人同样缴纳印花税,因为他们都在中国法律管辖下⑨。 对北京政府而言,自清末开始的租界华人贴用印花税票的交涉终于有了一个结果,收回了租界内的部分税权,即向租界内华人征收印花税的权力,但征税权的恢复却是以丧失另一部分主权为代价的:一是暂时放弃向租界内外国侨民征收印花权的权力;二是贴用印花税票的检查权、不贴用时的处罚权;三是增设印花税办理机构的自主权。其中关键是一、二两项,在侵害中国政府主权时,也违反了税负公平原则,这种以放弃主权换回部分税权的做法,虽是弱国抗争时的一种无奈之举,但也为抗税者留下了充分的理据,注定将使得租界华人贴用印花税票的过程困难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