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和睦”:1950年《婚姻法》的宣传实施与新家庭建设

作 者:
张华 

作者简介:
张华,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重庆大学共和国研究中心

原文出处:
开放时代

内容提要:

本文认为1950年《婚姻法》所要建立的新民主主义家庭,具有新文明创制性特征。这体现在其创造的家庭目标——“团结生产”“民主和睦”上,因为这一目标既包含共产主义运动传统中家庭建设的“阶级”“生产”等要素,又包含五四运动以来追寻的现代民主、平等要素,通过和睦、团结等概念曲折地继承了古代中国家庭制度中的成分。这一新家庭创制具有复杂的内在张力,如“民主和睦”一词,既包含现代权利平等的启蒙诉求,又包含古代中国家庭建设的经验。两种异质要素能够融合,夫妻感情以及由此延伸出的凝聚家庭内部关系的感情发挥了中介作用。正是感情弥补了《婚姻法》民主精神进入家庭后造成的裂缝,促使“民主”较为顺利地通向“和睦”。为实现这一新家庭创制,中国共产党发明了一系列策略,让充满内在紧张关系的不同理念在家庭建设中并存。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18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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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0年5月,新中国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颁布,正式开启了新中国成立后的法治社会进程。该法虽名为婚姻法,但亦是家庭律令,它明确提出建设新民主主义的家庭制度。《婚姻法》意义重大,自颁布以来就为研究者注意,并不断有成果出现。①就对该法评价来看,现有研究成果综合起来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法》具有反封建性质和现代启蒙气息,如对传统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打击,对妇女的解放、青年自主权的提倡与影响等。②

      20世纪70年代以来,欧美学术界逐渐形成了颠覆上述认识的看法,认为《婚姻法》并没有完全摧毁旧的婚姻家庭制度,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功利考虑和文化积习,虽打击了男权,但并未从根本上破除父权制的家庭结构,妇女虽获经济独立,但在社会、文化、心理上仍受男权压抑。③这是第二种观点,也影响了中国的研究者。④

      为避开这一现代解放和东方专制积习的争论,近年来研究多从社会史角度出发,考察《婚姻法》在地方具体实践过程以及对地方、基层社会的影响。⑤但是,多数研究结论仍未跳脱上述两种看法的窠臼。⑥葛思珊(Susan Glosser)的研究算是例外,她认为《婚姻法》虽追求现代观念的婚姻家庭,但与国民党倡导的家庭和现代企业式(资本主义)家庭相区别;虽极力反对传统,但因内忧外患的政治形势,传统家国一体化的关系形式得以保留和强化。⑦她的研究提示,中国共产党的家庭建设理念存在多种传统的纠缠,即这一法律所要建设的新家庭,既不是毫无保留地对现代平等、民主理念的拥抱,也不是简单地对苏联家庭建设经验的模仿,更不是无可抗拒地对古代中国家庭制度的沉重遗产照单全收,而是有着复杂的考量。吴飞的研究正面解释了《婚姻法》所要建设的新家庭具有多文明交融的复杂内涵,认为通过对《婚姻法》的解读,可以窥视20世纪中国文明再造的关键。⑧他的研究打开了新思路,可称之为第三种研究思路。遗憾的是,他只在描述的意义上对这一法律要创制的家庭进行了说明,没有对其内涵进行历史考察以及对这一创制的具体实践展开讨论,本文拟在上述基础上作进一步分析。

      本文先厘清1950年《婚姻法》要建立的新家庭目标及其形成过程,然后讨论这一目标的不同文明渊源及文明理念结合的可能,最后在具体实践中观察不同文明传统得以“焊接”的过程。

      一、团结生产、民主和睦的新民主主义家庭的历史内涵

      1950年《婚姻法》是多种理念和经验纠缠的产物,这可从陈绍禹(王明)对该法起草经过的报告中得到印证。

      为学习苏联经验并参考东南欧和朝鲜人民民主国家的经验,曾将新版的《苏俄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加以译印;并将苏联出版的一部分有关苏联婚姻家庭问题的书籍、小册子和有关东南欧新民主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问题的论文,以及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男女平等法令及实施细则等,加以研究。为了解旧中国婚姻制度及其法律反映,曾将中国历史上有关婚姻制度的某些史料和国民党政府民法亲属编婚姻章等,加以参考和批判。⑨

      这一试图吸纳各种文明经验并加以超越的努力,预示了这一历史文本的复杂性。邓颖超在实施初期,以更加简要的方式概括了《婚姻法》的独特性创制:

      这部婚姻法,既完全否定了封建婚姻制度,亦根本区别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所谓“自由平等”的婚姻法,区别于国民党反动统治下的婚姻法,但也不尽同于社会主义苏联今天的婚姻法。……是合乎中国国情,切合适宜和需要的一部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婚姻法。⑩

      这种通过区别其他经验的描述性表达,被学者经常使用,但正因如此,限制了人们作进一步研究,因为这一描述性表达并没有正面归纳出新民主主义家庭建设的目标。随着政策实施,目标逐渐明确,即“团结生产”和“民主和睦”。

      (一)“团结生产”“民主和睦”新家庭的表述形成

      “团结生产”和“民主和睦”这两个四字组合最早出现在1953年2月中央颁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中。它明确提出1950年《婚姻法》要“建立民主和睦、团结生产的新式家庭”。(11)尽管这两个组合未在1950年《婚姻法》中确立,但《婚姻法》第三章提到“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抚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12)其中已经包含相关意义的关键字。“民主”“和睦”并置,也在《全总、团中央、青联、学联、妇联关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给各地人民团体的联合通知》中直接出现,如:“这个婚姻法的颁布……造成民主和睦、团结互助、爱护子女、劳动生产的幸福家庭。”(13)通过将近三年的时间,“团结生产”和“民主和睦”这两个组合才得以确立,笔者认为这是基层实践的艰难探索的结果。

      由于目前档案公开有限,我们不太清楚1953年2月的指示吸纳了哪些地方经验以及如何吸纳的过程,暂时无法完整地呈现这一文本形成的决策过程。但是,笔者这一推定,可以从地方贯彻执行的文件和经验总结中得到印证。在1953年2月的指示颁布之前,地方宣传执法过程中已频频使用这些词语,如1951年12月西南区《川西地区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报告》中讲道:“这次宣传中着重指出了婚姻法的积极意义,有的群众对于民主团结、和睦生产的家庭关系对农民社会生产的重要性,有了进一步认识。”(14)1952年西南局对四川南充遂宁县《婚姻法》执行情况检查总结中提到,群众需要的“是夫妻和睦、家庭团结和加强生产”,并建议“积极在群众中培养一些民主和睦的新式家庭”。(15)1952年西南民主妇女工作委员会总结两年来工作成绩时表示:“妇女在家庭中和社会上的地位已逐渐提高,许多父权、家长统治的封建家庭关系已逐渐改变为民主平等和和睦团结、劳动生产的新的家庭关系。”(16)根据现有研究对《婚姻法》执行过程四个阶段的划分—— 一为初始阶段(1950年5月-1951年9月),二为展开阶段(1951年10月-1952年12月),三为高潮阶段(1953年1月-1953年4月),四为经常贯彻阶段(1953年4月—)(17)来看,这些词语组合开始出现于第二阶段,即1951年9月政务院发布《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之后,地方执行《婚姻法》的经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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