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团队生产到个体经营:改革开放时期农垦农业的生产体制转型

作 者:

作者简介:
韩朝华,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邮箱:hanch09@aliyun.com。北京 100836

原文出处:
中国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发展职工家庭农场使国有农场在农业生产方式上实现了从团队生产到个体经营的转变,顺应了农业的固有特性对农业生产组织方式的要求。这项改革使国有农场的职工和经营者在相当程度上掌握了农场生产的自主权,并成为农场生产的剩余索取者,从而显著化解了国有农场成员中长期存在的生产积极性不足、工作责任心淡漠等问题。本文分析了这项改革的背景、过程、特点及其不足,讨论了目前农垦农业生产体制中的主要问题。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8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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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国进入改革开放时期。从那时起,国有农场经历了多方面的体制改革。其中,推行联产承包制,发展职工家庭农场,最为重要和意义深远。因为这项改革改变了国有农场的约束和激励机制,显著提高了国有农场的生产效率。总结这段改革过程,探讨这项改革的理论实质,有助于判断国有农场体制转型的应取方向,也能从一个侧面折射出1949年后中国在农业现代化上经历的曲折探索。

      关于农垦职工家庭农场的研究报告已不胜枚举,但就其内容而言,这类报告多数侧重于政策研究,①还有些是对农垦改革工作的总结,②很少有对这一制度转型做理论评价的。本文着眼于改革开放时期农垦农业生产体制的演变及其现实背景,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分析这项改革的内涵,以期显示这一制度转型的理论意义和必然性。

      一、起因和背景

      “文革”十年,全国农垦系统经历了巨大的体制震荡,各地国有农场的生产和运营遭到严重冲击,农垦系统陷于大面积经营亏损。③尽快遏制国有农场的严重亏损成为“文革”结束之初全国农垦系统面临的一个紧迫任务。

      1979年,国家为推动农垦系统扭亏增盈,将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体制改为财务包干制。这项改革措施规定,从1979年起到1985年,国家对农垦企业实行财务包干制,其原则是农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亏损不补、有利润自己发展、资金不足的可以贷款。④根据财务包干的要求,全国农垦恢复了以“包、定、奖”为主要内容的生产责任制。农场对生产队实行“两包三定一奖赔”制度,即包产量、包利润,定人员、定设备、定规模,完成或超额完成所包产量、利润指标的生产队按比例分成,完不成利润指标的生产队按规定减发基本工资。生产队内部实行“任务到组、责任到人、定额记分、以分奖励”的责任制。翌年,许多农场进一步深化改革,逐步实行了以“浮动工资和产量工资”为主要内容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即以生产队为单位实行整体承包,全队统一核算,有利润提成,有亏损受罚。⑤

      这些措施初步扭转了国有农场的生产状况,农垦系统主要农产品的产量实现快速增长,详见表1。同时,国有农场的亏损面也开始下降。1978年全国半数以上农场陷于亏损,但从1979年起农垦系统的所有农场整体扭亏为盈,⑥到1981年全国农垦的农场亏损面降为37.1%,1982年进一步降至33.0%。⑦乘此形势,1983年3月2日的《经济日报》社论号召:“国营农场要全面扭亏增盈。”其中谈道:“……现在仍有三分之一农场亏损;盈利农场中有的还有亏损项目和亏损单位。国务院领导同志提出,今年国营农场要消除亏损。”

      

      当时,全国农村已开始大范围推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取得了显著效果。受此影响,农垦企业的生产责任制也加快了向联产承包制的方向转变,包产到职工的做法逐渐增多。有的农场取消了固定等级工资制,实行包干上交、全奖全罚的大包干办法,取得了较好成效。1983年2月召开的全国农垦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完善责任制的关键是个‘包’字,今年要在‘包’字上做文章……凡是适于包到人、包到户的行业、工种都可以包到人、包到户;职工群众要求实行大包干的地方,应当积极支持……”⑧

      1983年8月,当时的国务院总理在新疆视察期间指示农垦系统,国营农场要彻底改变苏联办场模式,试办职工家庭农场,实行“大农场套小农场”体制。同年10月,时任党中央总书记在一项批示中也督促农垦系统,在发展家庭农场上“不能再慢吞吞拖下去”。⑨11月,当时的农牧渔业部颁发了《关于在国营农场兴办职工家庭农场的意见》([83]农垦字第216号),这是农垦系统第一个关于职工家庭农场的政策文件。该文件明确,职工家庭农场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国营农场的一个基层生产经营单位,它是在联产承包到户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更适应农业生产特点的一种分户经营形式;家庭农场既是生产单位,又是经营单位,以经营种植业、养殖业为主,也可以兼营工副业、运输业、服务业等;家庭农场一般以家庭成员的劳动为主,也可以雇少量帮工,也可采用劳动和资金入股的形式合作经营;家庭农场的成员中,原属国营农场职工的,其身份不变,按规定上交福利基金的可享受应有的待遇。该文件还规定,国有农场和职工家庭农场在行政上是隶属关系,在经济上是承包合同关系,相互之间是统与分的关系;家庭农场在完成合同规定的交售任务后,可以自行处理多余产品(橡胶和棉花除外);职工家庭农场在经济上自负盈亏;国有农场的土地、草原、山林、水面等由职工家庭长期使用,但所有权仍属国有农场,职工不得变卖、出租或转让;职工家庭承包国有农场土地、草原、山林、水面和其他设备,按合同规定缴纳费用;国有农场的一些小型农机具、车辆和牲畜可作价卖给职工;家庭农场需要资金,可向银行立户申请贷款,也可向农场借支,但须有偿使用;职工住宅可由农场统一划给宅基地,由职工自建,现有公房也可以折价卖给职工个人。⑩同年12月,农牧渔业部又出台了《国营农场实行“大包干”、办家庭农场有关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问题的意见》(农牧渔业部[84]农垦字第4号文件)。其中明确:“国营农场对承包户、家庭农场要核定产品上交任务和利润、税金、企业管理费等上交任务。在核定时,要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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