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企业的组织形态初探  

作 者:

作者简介:
高超群,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原文出处:
东南学术

内容提要:

中国传统的手工业为何未能发展出现代工厂,是经济史学家们长期关注的一个问题。近年来,一些新的研究对包工制、工头制等传统企业组织形态的历史作用和地位提出了新的看法;传统企业组织形态直到今天依然广泛存在,这一事实也让我们有必要对包工制、工头制及其与工厂制的关系重新进行研究。在历史文献和前人的相关研究中,包工制概念的使用较为混乱和随意。这已经成为相关研究深入的障碍之一。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区分了劳动雇佣管理制度与承包契约制度,厘清了包工制的内涵,并从劳动管理、中间产品的提供两个层面对中国近代企业组织形态进行了分类。在劳动管理中,主要聚焦于工头制,在中间产品的提供中,聚焦于包工制。对于每种相关制度的性质和存在原因,本文也做出了简单评析。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8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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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569(2018)03-0159-14

      DOI:10.13658/j.cnki.sar.2018.03.018

      中国传统手工业为何未能发展出现代工厂,是经济史学家们长期关注的一个问题。很多老一辈的学者都曾着力于此,比如吴承明、①费孝通②等先生。长期以来,大部分的经济史学家和企业史学家都认为,层级制现代工厂的兴起是现代社会诞生的标志性事件之一,现代工厂是企业组织现代化的趋势,与之相应,工厂制以外的企业组织形态是落后的,都将被淘汰和取代。马克思、布罗代尔、钱德勒等在理论和历史上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系统论述,③在这些理论中,其他的企业组织形态都被认为仅具有过渡性、地区性的意义。

      近年来,一些新的研究对此提出不同程度的质疑。龙登高教授运用科斯等人的企业理论研究了明清江南的企业组织。他认为,在传统中国,散工制“不是偶然的现象,而具有普遍性意义,并足以反映传统中国产业经营组织形式的本质特征。”④周飞舟则以高阳的织布业为例,对比了包买制与工厂制,他认为在中国近代包买制更具优势。⑤王处辉通过对开滦劳动雇佣制度的研究,认为在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包工制⑥“是最具有现实合理性的劳动组织制度之一”。⑦总括而言,正如周飞舟所说的那样,他们都认为“工业革命实际就是工厂制对包买制的巨大胜利”,而包买制或者包工制只是在“特殊的历史传统和环境”中,优于工厂制。

      另外一些学者的看法则更进一步,王小嘉认为“包工制度的命运,向上追溯可以到明清时期……,向下看则可以发现它至今仍然活跃在经济生活中。只不过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不同时期的包工制度有各自的特点而已。”⑧在她看来包工制在今天依然活跃,但她没有阐发这一事实的理论意义。

      对包买商终将被现代工厂取代的观点提出全面质疑和反驳的是林金忠,他的博士论文系统评述了各种企业理论。他认为:“包买商制度并不是生产组织的历史过渡形式,而是一种具有普适性的经济活动之组织形式,它即使在现代经济生活仍有着应用价值。”⑨他认为包买商制不仅在历史时期有效率,而且具有普适性。

      正如华尔德发现的那样,虽然1949年后,包工头及其相关制度都被废除了,但工人对其车间领导的依附关系却依然普遍存在,直到20世纪80年代,这种依附依然是国营工厂内部主导性的关系,“车间领导相对不受来自上面的干涉,也不受集体契约的束缚。他们是工厂一级的领导与工人之间的中间环节。虽然他们并不像在世纪之交前后的美国包工头那样在生产和人事方面享有极大的权力,但工厂与车间之间的权力平衡过程往往在许多方面有利于车间领导。”⑩当代中国已经成为新的世界工厂,一方面企业的规模越来越大,一体化的程度也在不断提高,但另一方面,的确像王小嘉、林金忠发现的那样,各种形式的包工制并没有如经典理论所预示的那样萎缩消失,“实地调研揭示,内包制是转型经济时期中国(尤其是东部民营经济发达地区)民营企业一种最为重要的企业生产制度、组织形式和成长战略模式”。(11)“然而在现实中,我们常常发现,包买制并没有被经济组织的其他模式完全取代,相反,它构成了以工厂制为代表的现代经济生产模式的必要补充。这样一种以分散生产、口头协议、熟人担保、非正式契约、赊欠帐非常普遍等等为特点的生产组织模式,远不符合所谓的合理化经营,但它又确实广泛存在”。(12)工头制,在当代中国也还以某种形式存在。(13)随着互联网的出现,这些“传统”的组织生产方式不仅在中国,甚至在全世界都重新呈现出活力。这些现象促使我们重新思考对于企业而言,类似包工制这样非层级制的组织形式是否真的落后?

      近代中国引入了现代企业制度,因此,选择中国近代,来考察工厂制与各种非层级制企业组织形态之间的关系,将比研究中国传统手工业为何未能发展出现代工厂制度,有着更为丰富的实证资料。但当我们研究近代企业的组织形态时,首先碰到的一个难题就是概念的混乱。这种混乱集中表现在对于包工制这个概念的使用和理解上。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一个是不同的研究者用包工制指代不同的事务,工头制与内包制、外包制一起都被当作包工制的表现形式,将企业中的劳动管理制度与承包契约制度混为一谈。学者们还发明了把头包工制、大包工、小包工、买办包工制等名称,来定义各种相同或不同的制度。这些定义既不合理,也不统一,阻碍了研究的深入。其次,我们很难用还原的方法来解决问题,因为在历史现场,包工制在不同行业、不同地域被用来指称完全不同的制度,乃至有时计件工资制也被称为包工制。(14)同时,很多不同的名称的制度却都被认为是包工制的具体形态,比如里外工、文武场、把头、头脑、工头制、包买制、散工制等等。因此,恢复包工制原有的历史含义,既非常困难,而且也只能让我们更加混乱。因此,要想搞清楚包工制,首先必须对这一概念本身做一梳理。

      一、文献综述

      (一)经济史的研究

      对近代中国包工制度最全面的介绍是《旧中国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的包工制部分。该书实际上由吴承明编著,他将包工制定义为一种层层剥削和压迫的雇佣劳动制度。并将其分为两类:一类存在于加工工业中,一类是营造业、码头搬运业、煤矿业中的。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在整个生产或主要劳动中使用包工制,还是仅在次要和辅助的劳动中使用包工制。虽然他将包工制定义为一种雇佣劳动制度,但其所描述的两类包工制,基本上都不能算作雇佣劳动制度,发包、分包的双方更多的是业务承揽关系。从该书的分类来看,编者并不认为工头制是包工制的一种。(15)事实上,工头制才是真正的劳动雇佣制度。

      为了解决研究中概念混乱的问题,近年来一些学者曾经尝试对相关的概念进行分类和界定。对于本文而言,以下几位学者的研究比较重要。

      王处辉区分了劳动雇佣制度与承包制度,他把前者称为买办包工制(也称小包工制),后者称为工头包工制(也称大包工制)。他指出买办包工制中“工头与企业经理的关系是劳务管理权利转让的关系,并不是工头承包制那样的承包契约关系。”(16)他对劳动管理关系与承包契约关系的区分非常重要。不过,买办包工制、工头包工制这种称谓会带来不必要的混乱。而且他主要研究了开滦的情况,并未深入探讨这种区别在近代企业中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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