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典当业的财政贡献

作 者:

作者简介:
胡士俊,辽宁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制度经济史。沈阳 110136

原文出处:
地方财政研究

内容提要:

明清是我国古代典当业最为兴盛的时期,随着典当税率的提高和税额的确定,当税成为一项固定税源,当铺通过交纳赋税直接贡献财政;清朝时期,从皇室到地方官府都曾开设当铺,官营典当的丰厚营利成为国家和地方财政的重要补充;典当商人还通过捐赠公益,资助乡邻,赈灾济荒,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明清典当业在贡献国家和社会过程中展现了重要的经济社会价值,也为其在重农抑商社会中的生存发展创造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8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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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544(2018)05-0106-07

      典当是一种以财物抵押或质押进行贷款的金融制度。我国典当业起源于南北朝时期的寺院,明清是我国古代典当业最为兴盛的时期。540多年中,明清典当业不仅作为主要融资渠道在调剂金融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而且对国家和地方财政做出了非常重要的贡献。典当业在经济社会中展现的重要价值,也成为其突破重农抑商限制、赢得合法地位、拓宽发展空间、取得快速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一、通过上交赋税直接贡献财政

      (一)明朝提高当铺税率,当税作为全国范围的常征税种

      明朝以前,虽然寺院、官府、官僚和商人都曾开设过当铺,但在重农抑商的传统社会,以钱生利的典当业倍受抑制,在产生后数百年中始终处于较低发展水平。唐、宋、元各代虽然也曾对当铺课税,但意在以苛捐杂税抑制典当业发展,也未能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定制。明朝建立之初的宗教整饬和吏治严整使寺院典当、官府和官僚典当全部关闭,有明一代成为中国典当史上唯一非寺院化、非官商化,完全由民间商人主导的朝代,巨大的市场需求和商人的精明运作推动了典当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一方面,商人典当积累的丰厚财富为朝廷向其征税提供了基础;另一方面,由于只有商人典当这一种形式,也使朝廷向典当业征税变得更易于操作。

      明朝前期,朝廷对于整饬之后尚处在发展阶段的典当业征税较轻。明朝中叶以后,随着典当业的发展壮大,典当高收入低税率的矛盾凸显,提高税额问题就被提了出来。据《明神宗显皇帝实录》第四百三十四卷记载,万历三十五年(1607年)六月,河南巡抚沈季文上言:

      征税之法,当税富民,不当税贫民;当有官税,不当有私税;当征有税之税,不当征无税之税。贾之中有开设典当者,但取子母,无赋役之烦,舟车之榷,江湖之险。此宜重税反以厚赂而得轻,至于小民担负之微,市饼卖浆,豨毛牛骨,终日经营不过铢两,反以输纳而得重,此甚非平也。今徽商开当,遍于江北,赀数千金,课无十两。见在河南者,计汪充等二百十三家,量派银二千六百余两,抵其全数,足免贫民……开封之沈丘,汝南之上新、西遂、裕州、叶舞,以水灾淹没,人食草筋,父咬子骨,此十二州县者,税额四千二十余两,臣已另题免……此臣所谓征有税之税,不当征无税之税者也。

      从沈季文的上言中,可以看出在万历三十五年之前,朝廷已经对当铺征收赋税了,只是税率较低。因此,他才力陈提高当铺税额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是当铺营利易而赋税轻,建议根据当铺营利情况,将课税增至每家当铺十两以上,以使税赋与其盈利相匹配;二是河南多处遭受洪灾,百姓苦不堪言,建议免除灾区赋税,征当商有税之税,不征灾民无税之税。沈季文据理力谏,此后当铺税额普遍提高,当税作为一个固定税种成为明朝政府的一个重要税收来源。明天启年间(1621-1627年),由于财政困难,朝廷还以本钱数的十分之一向当铺征税,预计征收税银二十万两。①

      虽然明朝仍然视农为本,视商为末,从沈季文的上言不难看出其对典当业的成见,但商人典当为朝廷提供的当税收入,促使官府对典当业的态度由抑制逐渐转变为利用,也使商人典当拥有了相对宽松的发展环境,而商人典当的快速发展也为朝廷提供了更多的税收回报。

      (二)清朝前期确定当铺税额,当税征收日趋严格和规范

      有清一代,朝廷更加重视对典当业的发展和利用,不仅民间典当放开经营,而且各级军政衙门和许多官僚都热衷开设当铺,推动清朝走向我国古代典当业发展的巅峰,也推动全国当税数额逐渐固定,当税征收更加规范。顺治九年(1652年)朝廷就对京城以外的当铺规定了明确的税额:“在外当铺每年征税五两”,而在京当铺则是“酌量铺而征收”②。据光绪年修《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四十五记载:康熙三年(1664年)仍准沿用顺治税例,当铺每年纳银五两。康熙十五年(1676年)复准“京城上等行铺每年征税银五两,中等行铺每年征税银二两五钱。”③这里的行铺就包括当铺。雍正六年(1728年),规定开设当铺必须呈明地方官,向布政司请帖,按年纳税。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根据全国各地经济繁荣程度不同,对各省当铺的税额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直隶、江苏、安徽、江西、浙江、福建、湖北、湖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甘肃、四川、广东、广西各省每年每座当铺税银五两,云南每年每座税银四两,贵州每年每座税银三两,奉天每年每座税银二两五钱。④

      朝廷对当税的明确规范,进一步奠定了典当业的合法地位,极大地促进了典当业发展,也为朝廷提供了更为可观的税赋收益。根据清朝《康熙会典》(奏销册)《雍正会典》(奏销册)《会典则例》(奏销册)和《会典事例》统计,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雍正二年(1724年)、乾隆十八年(1753年)、嘉庆十七年(1812年)全国当铺数量分别为7695家、9904家、18075家、23139家⑤。按照每家当铺每年上交税银五两推算,以上年份分别征收当税38475两、49520两、90110两、115695两。表1为光绪年修《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四十五记载的嘉庆年间某年各省征收当税情况。

      

      从表1可看出,全国19个省份共收当税银112022.8两,与按照当铺数量推算的数额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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