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东海渔业

作 者:

作者简介:
徐晓望,福建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福建 福州 350001

原文出处: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明朝虽有海禁之令,但也关注边海民众的生活,加上皇室对海鲜的爱好,即使是在海禁最严厉之时,海洋渔业并未断绝。明中叶朝廷调整相关法令,允许渔民在近海捕鱼。上海洋山港每逢黄鱼汛,会有数千艘渔船前来捕鱼。由于近海渔业竞争激烈,明代闽浙渔民逐渐向远海发展,他们探索东海边远岛屿的各种海产,进而给中国边海岛屿命名。这是钓鱼岛、赤尾屿等岛屿名字都与渔业有关的背景。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8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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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129.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402(2018)05-0074-10

      明朝实行海禁政策,声称“片板不许下海”。从字面理解这一政策,明朝应当没有海洋渔业。但明代朝廷政策的执行力一向遭到质疑,有时还会走到反面。事实上明代的海洋渔业颇为可观,不论是海洋种植、捕捞、加工都有很高的水准。渔民的活动开拓了中国人的海洋空间。

      一、明初海禁政策与海洋渔业的关系

      明代的海禁影响民间两大行业,即海洋渔业和海洋商业。由于海洋渔业与“下海通番”有很大区别,所以,明朝对海洋渔业较为宽容,海禁最早在这一点上松动。

      关于明代前期的渔业,《明史·朱纨传》曾提道:“初,明祖定制,片板不许入海”①,按照字面意思去理解,早在明代初年,明朝就实行了不准船舶下海的制度,连出海捕鱼也是禁止的。其实,这一结论是有问题的,沿海民众的捕鱼业从来不是朝廷严禁的对象。

      明代前期的海洋政策有一个演变过程。明代初年的海洋是开放的。洪武中后期海洋政策趋向严厉,时常实行海禁。《明太祖实录》记载,洪武十七年(1384年)正月壬戌“命信国公汤和巡视浙江、福建沿海城池,禁民人入海捕鱼,以防倭故也”。②在福建方面,有闽县丞林逊上疏:“请厉禁沿海捕鱼,优诏答焉。”③按照这一政令,沿海的渔业和商业应当都被禁止,所谓“片板不许入海”就是这个意思。但这一政策在民间的执行度则是可疑的。研究中国古代的国家政策,有一点必须注意:当时官府政策的贯彻性很差,可能是因为官僚主义,也有可能是因为地方官觉得新政策对自己不利,他们都会选择逃避执行。所以,朝廷实行什么政策是一回事,实际实行什么政策是另一回事。官府虽有寸板不许下海之禁,但有些地方仍有渔业存在。永乐四年,魏源中进士,后任监察御史,到浙东查案。“濒海民千余户,造船入海捕鱼,私出外境,经月不回者。命公往理之。比至,召民询之,曰:‘汝等造船下海捕鱼乎’?曰:‘海中有鱼,非船不可得鱼,鱼课何从出’?公曰:‘入海捕鱼,常业也,何缘私出外境,经月不回乎’?曰:‘濒海之民,贫苦,朝不谋夕,经月不回,妻子何由存活’?且巡海官军不知,而吏乃言之。公直其言,遂验无籍者,绳之以法。余皆释不问。民大欢悦。”④由此来看,永乐时虽有不许下海捕鱼之禁,但并未认真执行。地方官装聋作哑,有意宽待之。然而,明朝官府上下脱节,虽然地方官不禁捕鱼,朝廷却不时发布渔业之禁。宣德十年(1435年)正月,明宣宗死,明英宗继位。其时明英宗仅九岁,诸大臣执政。宣德十年七月乙丑,“严私下海捕鱼禁,时有奏豪顽之徒私造船下海捕鱼者,恐引倭寇登岸,行在户部言,今海道正欲防备,宜下浙江三司谕沿海卫所严为禁约,敢有私捕及故容者悉治其罪,从之”⑤。总的来说,从洪武十七年开始,迄至明英宗登基之初的51年里,明朝颁布过多次严厉的海禁政策,按这些政策的本意,渔民不得出海捕鱼。但这一政策在执行之时遇到了许多问题。这是因为,在东南沿海区域,生活着数量庞大的渔民。

      明代东南的渔民也被称为疍户,或称疍民⑥。明代初期,闽浙粤三省都有许多疍民,朝廷将疍民编入河泊所管辖。例如广东:“蛋户者,其种不可考。以舟楫为家,捕鱼为业。晋时不宾服者五万余户。自唐以来计丁输粮。明洪武初编户立里长,属河泊所,岁收鱼课。东莞、增城、新会、香山以至惠潮尤多。雷、琼则少。……朝夕惟局蹐舟中,所得鱼仅充一饱。男女衣不盖肤。”⑦闽浙粤三省都有许多疍民,朝廷将其列入河泊所管辖。例如广东:“蛋户,或作蜑户。文献惠潮有之。编蓬濒水而居,谓之水栏。见水色则知有龙,故又曰龙户……自唐以来计丁输官,明初隶河泊所,岁收渔课。其人多姓麦、濮、吴、苏、河,古以南蛮为蛇种,观蛋家神官祀蛇,可见。”⑧“蛋户者,其种不可考。以舟楫为家,捕鱼为业。晋时不宾服者五万余户。自唐以来计丁输粮。明洪武初编户立里长,属河泊所,岁收鱼课。东莞、增城、新会、香山以至惠潮尤多。雷琼则少。愚蠢不识文字,不记岁月。土人目为蛋家,不与通婚,亦不许陆居。朝夕惟局蹐舟中,所得鱼仅充一饱。男女衣不盖肤。”⑨明代邝露的《赤雅》第一卷:“疍人神官,画蛇以祭,自云龙种。浮家泛宅,或住水浒,或住水栏,捕鱼而食。不事耕种。不与土人通婚。能辨水色,知龙所在,自称龙人。籍称龙户。”由于疍人没有土地,疍船漂泊无定,明朝设立河泊所管理疍人。闽浙粤各省都有河泊所。各个河泊所向渔民征税,称之“鱼课米”。温州府的鱼课米为二千六百二十有一石。⑩可见,明初官府允许疍民下海捕鱼,并向他们征收一定的税收。那么,明朝实行海禁之后,还让他们下海捕鱼吗?以理推之,如果明朝不许他们下海捕鱼,应当废除鱼课米,如果继续征收鱼课米,则表明疍民仍有下海捕鱼的权利。《明史·魏源传》记载:魏源于永乐四年任监察御史,“减浙东濒海渔课”,可见,永乐年间浙江仍然对海洋渔业征税,所以有魏源的减税。永乐九年夏四月庚辰,“广东南海县河泊所新增鱼课米三百六十六石有奇,番禺县新增米百二十七石五斗有奇。”(11)这说明永乐年间广东鱼课米还有增加。福建福清县的河泊所设于海口镇,仅从其海口镇的名字,就可知道,这是一所针对海上渔民的税所。(12)徐贡于弘治、正德年间在福建按察使司任职,徐贡的传记记载:

      福清旧额鱼粮七千石,比年所入,才及四千。公究知鱼户旧则,船八百料者,纳粮八石,六百料者六石,其余以是为差。历年多,旧户日消,而新户日长,弗登于籍。乃一一核实新户,止各征其半,以补旧额。旧额顿复,而其民一无怨言。(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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