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重大课题。世界各国已经在不断地探索建立宏观经济与资源环境相结合的核算体系。我国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的重要决定。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编制是我国建立资源与环境核算体系的重要举措,并且首次提出了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中要针对“人”和“责任”的审计战略思路。通过将资源、环境以及生态等自然因素引入到地区经济核算中,认识到自然资源的枯竭、生态环境的恶化对地区经济增长的制约性。因此,将自然资源的变动审计纳入领导干部离任审计范围,可以有效地控制领导干部为了盲目追求经济增长而不惜以生态恶化为代价。草原资源作为我国重要的生态保护屏障特别是西部牧区重要的经济发展基础,国务院在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试点中,优先将其纳入编制范围。相较于森林资源、矿产资源,草原资源是以活的有生命的牧草为主体,而牧草“一岁一枯荣”的特征,每年均要经历“返青”、“生长”、“成熟”、“枯萎”这一生命过程,草原资源的可再生性以及生长的周期性特征,使得其在领导干部草原资源审计时难以与任职基期草原资源的存量进行对比。同时,草原资源受到自然因素影响较大,在进行审计时如何界定人为的损害责任也是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目前,我国学者们更为关注矿产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方法、步骤以及案例运用等。本文针对草原资源的特殊性,从审计目标、审计对象、审计方法、审计内容四方面构建出草原资源资产负债审计指标体系,为草原资源资产负债审计提供合理、有效的方法借鉴。 尽管我国已经在多地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试点,但是,由于自然资源种类多样化,不同自然资源在审计过程中所关注的审计事项大不相同,因此要想高效、可行的推进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必须将不同的自然资源分类进行审计,建立相应的审计评价指标体系。草原资源资产负债审计首先可以摸清不同类型的草原资源实际存量以及不同用途各类型草原资源实际占用、开采面积,为编制国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数据;其次,草原资源资产负债审计是对草原资源管理理念的改变。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草原资源天然形成,可以无偿的使用,这就导致为了盲目的追求经济利益从而削弱草原资源尤其是荒漠化草原的再生性能力,对草原资源资产负债实行审计,突破了传统的观念,将审计学、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应用在草原资源管理及其相关信息的披露中。最后,草原资源资产审计是对各地区领导人离任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要关注领导人在职期间对草原资源的保护程度,更要关注其对草原资源的破坏程度,为追究损害生态环境责任提供考核依据。 二、草原资源资产负债审计体系构建 (一)草原资源资产负债审计目标 草原资源资产负债审计属于草原资源环境审计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交集,其并不是独立进行,也要围绕以上两种审计展开。因此,草原资源审计目标同样也遵循资源环境审计目标,即为了贯彻和落实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为目标,审计的重点在于检查国家资源环境政策法规实施情况、资金分配管理使用和草原资源保护工程项目的执行情况,发挥出审计在草原资源管理与保护中的积极作用,推动牧区生态文明的建设。草原资源审计的第二个目标来源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这不仅要发挥审计机关独立性及专业性的优势,将领导干部对自然资源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纳入到考核体系中,而且与干部的任免、奖惩等决策直接相关,从而使得领导干部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更注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实现生态环境、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草原资源资产负债审计对象 草原资源审计对象主要从政府和企业两个角度考虑。这主要是在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立需要国家、政府、企业以及公众的共同建立。国家作为对草原资源所有权的拥有者,其在审计过程中主要起到担任审计主体对审计过程实行监督的作用。而对于公众而言,由于草原资源的外部性特征,很难鉴定公众对草原资源的损害程度,无法作为审计对象进行草原资源审计。因此,政府和企业是草原资源审计的主要对象。在整个被审计地区而言,政府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该地区的经济发展负有责任,主要体现在是否正确制定或有效的执行相关的法规政策及管理制度,对草原资源实行有效的宏观管理策略。但是,一些领导为了提高其在职期间的政绩,将地区的经济发展建立在破坏自然资源的基础上,导致自然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所以,政府部门领导干部必然成为自然资源资产负债审计的对象。而从具体单一的企业角度分析,将自然资源资产进行开发、生产、流通、服务等作为企业主要经济活动的企业或单位的领导干部,同样应作为自然资源资产负债审计的对象,考量其是否按规定合理开发、利用草原资源,以及草地恢复建设的投入情况。 (三)草原资源资产负债审计方法 对于草原资源审计方法在参照一般财务审计方法的基础上,还要充分考虑草原资源的生长特性并对其展开特殊的审计。第一,查看被审计地区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政府发文,审核领导干部在草原资源保护、利用、开发等决策的合规性;第二,草原资源存量的审计应结合国土部门、农牧业局、环保部等多部门的配合,摸清草原资源存量情况,具体关注草原资源面积、用途、退化程度的变动,从中发现问题;第三,草原资源的审计应该着重关注草原资源的使用和恢复的程度,考虑草原资源的使用绩效,具体审核草原征占用审批程序的合规性、临时占用草原的恢复情况以及草原生态红线划定和执行情况;第四,除了对实物量的审计,更要关注草原资源价值的变化,结合草原监测部门历年监测数据,合理的衡量出草原资源价值量的变化;第五,咨询相关环保专家和专业机构来评估出已退化草原资源的合理修复期和资源保护效果,对领导干部的履责情况做出合理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