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审计,还百姓一片绿水青山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凤雏,审计署外资运用审计司司长,审计署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服务中心主任;李振宇,审计署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服务中心。

原文出处:
审计观察

内容提要:

02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8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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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审计的直接目标是监督、鉴证和评价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重大项目建设和重点资金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

      资源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条件。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重大成就。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类在征服自然的道路上高歌猛进,但也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水污染、城市空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等不断加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的制度安排。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审计是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审计制度,犹如在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和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使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有效衔接。

      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审计的内涵与外延

      生态环境是生物和影响生物生存与发展的一切外部条件构成的环境关系和生存状态。自然生态环境是与人类社会环境相对应的概念。正是有了人类社会环境与自然生态环境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才有了“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等“天人合一”思想产生的基础,也才形成了“生态环境保护”必要性。从产生根源看,生态环境问题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主要由自然力引起的原生生态环境问题,另一类是生态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等次生生态环境问题。二者的区别在于产生问题的原因是“天意”还是“人为”,联系在于生态环境各构成体之间存在互相影响,某些形式上的原生生态环境问题实质上可能由次生生态环境问题引起,由于人类治理原生生态环境问题不力也可能导致次生生态环境问题。因此,准确判断和界定生态环境问题是优化生态环境治理效果的重要环节。

      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需要依赖良好的生态环境,人类社会从开发、利用生态环境获取利益,就必须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此为“天职”。

      生态环境保护是利用现代环境科学的理论与方法,协调人类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关系,解决各种生态环境问题,保护、改善和创建生态环境的一切人类活动的总称。人类社会不同历史阶段、不同国家或地区有不同的生态环境问题,因而不同时期和不同国家或地区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不同。

      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立法定规、明责重行、惩防并举。生态环境保护决策是前提,实施是基础,监督是保障。国家审计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的重要力量。资源环境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审计是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审计监督的基本方式,四者之间存在密切联系,相关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可以互相借鉴。资源环境审计主要是针对某个地区某个时期资源环境的存在状态及其发展变化情况。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审计主要针对地区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强调的是部门和单位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情况。经济责任审计针对的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社会管理、生产经营活动中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强调的是经济活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生态环境保护必然涉及资金投入、项目实施,因而可以将其与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在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主题下,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审计,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它们为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落实地方党委政府责任提供了保障。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强调,在明确的产权制度下为合理合法高效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保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审计强调,在公共责任制度下为提高环境质量、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提供保障。从2015年开始,我国开始试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审计实践表明,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能够结合实现监督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双重职责。审计项目规划设计上应协调和整合资源环境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审计,高效利用审计资源,避免低效、重复审计。

      综上所述并基于以下三点考虑,我们认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审计是:为贯彻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国家审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遵循科学发展理念,运用适当方式,对相关责任主体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合法性、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独立实施的监督、鉴证和评价活动。

      第一,受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主体构成、生态环境的公共性及其问题的负外部性等因素影响,国家审计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独立性、全面性、专业性、权威性特征决定应当而且能够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审计中发挥主导作用。社会审计应当作为国家审计借助的专业力量参与其中,内部审计应当发挥其促进企事业单位日常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作用。

      第二,开展地方党政机关及其相关部门、国有企业主要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审计,应当正确处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统一,全面权衡合法性、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追究履行环境保护责任不到位者责任,促进贯彻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基本国策。

      第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审计是国家审计围绕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独立实施的监督、鉴证和评价活动。一方面,它是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离任审计、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审计等审计方式集合而非等同的审计方式。三者均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基本审计内容,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审计不以任期为限,审计范围不局限于某些专项。另一方面,它是与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相关联、可结合而又相区别、不等同的审计方式。这是因为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既与经济相关又非完全的经济范畴,自然资源既是影响生态环境的因素又不等于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审计的目标与内容

      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审计属于国家审计范畴。国家审计目标属性决定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审计目标。国家审计目标是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所要达到的境界或目的,具有公共性、层次性、动态性。按照层次不同,可以划分为根本目标、现实目标和直接目标。国家审计的根本目标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现实目标是推进法治、维护民生、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直接目标是监督和评价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据此,我们认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审计的根本目标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因为“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审计的现实目标是促进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促进重点区域生态修复、扩大生态和环保产品与服务的供给,推动环境治理体系形成、主体功能区建设、地方政府环境责任落实,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壮大。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审计的直接目标是监督、鉴证和评价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重大项目建设和重点资金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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