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致力于纠偏报错,发挥监督财政资金的作用,有序保障国家治理水平。国家审计法律责任是指在国家审计监督工作中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审计机关及相关人员或中介机构在审计公务时出现的因违法违规、过失、违反合同约定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种是被审计单位因违法违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例如审计中发现的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等情况。我国对审计法律责任完整立法是在199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之后在2006年修订完善了审计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相关细则。除《审计法》之外,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涉及国家审计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体系总体呈现一元多层次立法的特点。 一、国家审计法律责任体系现状 (一)立法结构 我国现有国家法律责任体系构成中,责任条款的来源涉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是以审计法为核心的一元多层次立法形式,主要呈现国家层面立法较少、地方立法数量较多的现状。 法律层面仅《审计法》用专门章节描述了审计法律责任。既规定了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相关规定所承担的责任,也规定了审计人员的审计法律责任。 行政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法实施条例》)也是专章规定,责任主体同样包括被审计单位和审计机关人员。其他行政法规均为条文内容,未有专门章节详细规定,例如《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审计法律责任部门规章是由审计署制定并颁发的业务规章,也包括除审计署外的其他部门自行发布的审计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多数按独立条文方式规定国家审计法律责任,而不是设立专门章节。 涉及审计法律责任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数量较多,共107部,大多以上位法为基准根据本地需要对审计责任进行规定,主要涉及政府投资或建设、财政预算审计、一般性审计条例及法定代表人离任等方面审计责任条文规范。 (二)责任主体 国家审计法律责任存在的前提是审计法律规范,产生于行使审计监督权力的过程中。开展审计的审计人员和接受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尽管在审计过程中所处地位不同,但双方都有遵循相关审计法律法规的义务并享有一定权利,违反审计法律法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二者均为审计法律责任的主体。我国现有审计法律责任体系中,责任主体分为三类:一是开展审计的相关人员,即实施审计的主体,包含各级国家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中从事审计业务的人员、审计机关授权实施审计的特派人员等;二是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即接受审计的主体,包括被审计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例如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等;三是与审计法律规范有关的中间机构,例如接受国家审计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等。 1.开展审计的机构及相关人员。《审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开展审计的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一系列义务性规定要求的,需承担法律责任。《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根据《审计法》规定了同样内容,另增加了“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责令退赔”的规定。地方性法律法规对审计人员违反法律规范的责任追究内容较简单,基本同《审计法》。 2.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国家审计法律责任条款对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较多,《审计法》第四十三至四十四条、第五十至五十一条,将被审计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纳入审计主体范围,规定违反审计法律法规应采取的惩罚措施,严重致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四十九条、五十四条规定了违反审计法实施条例的处罚类型,增加罚金形式的行政处罚方式,并规定罚款金额范围。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主要围绕上位法进行重复规定。 3.与审计法律规范有关的中介机构。因国家审计过程中,存在审计机关依法聘请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员进行审计的情况,承接国家审计的中介机构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即是审计法律责任的主体。对被授权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法律责任的规定只存在于地方性审计法律责任立法中,约30%的地方性法规针对社会中介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因违反合同约定、未全面提供审计报告而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立法。 二、国家审计法律责任类型的适用规范 我国现有国家审计法律责任主要规定的是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其中刑事法律责任规定均按照《审计法》描述,地方性法规等基本无其他展开。行政法律责任,地方根据实情在上位法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另外极少数地方立法规定了民事法律责任,在《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上进行了延伸。 (一)行政法律责任 《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法律责任主要是针对被审计单位的制裁性责任,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违法所得等等。 地方性行政法规在行政法律责任形式的规定上有一定延伸,增加了治安处罚、停业整顿、吊销、取消从业资格、暂停执行业务等责任。对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的规定内容与审计法相比,同样包括被审计单位和审计人员及中介机构,对违反规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专业机构的专业人员,审计机关有权与该机构解除协议;对被审计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地方审计机关的做法是先提出处分建议,上报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不会直接处理。对没收、追缴、责令退赔违法所得,规定了违反国家规定的本级各部门、各级政府的上级审计机关、政府和主管部门开展财务处理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