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改前夕地权分配的检验与解释

作 者:

作者简介:
龙登高,历史学博士,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教授;何国卿,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经济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原文出处:
东南学术

内容提要:

地主富农占有土地数量,是近代地权分配的重要指标,也是对土地产权制度与近代经济的一个基本判断,然而一直缺乏令人信服的基础数据。土地改革进行了全国范围的详实普查,虽然并未公布全国准确数据,但为统计工作奠定了基础。本文以土改普查为主要依据,参考民国时期的调查数据,考证了土改前夕农村前10%的富有阶层占有土地的比例,南方各省的准确数据为30%左右(±5%),而北方低于这一水平。如果考虑田面权、永佃权及公田等土地权利的占有状况,更低于这一数据所呈现的水平。以往土地集中现象与趋势被夸大,重要原因在于忽视了抑制和对冲地权集中的负反馈机制发挥的作用。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18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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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569(2018)04-0150-12

       一、缘起与思路

       (一)传统观点和数据使用的反思

       土地私有制导致土地兼并和集中,使农民失去土地,破产流亡,进而造成社会动荡,经济秩序被打破,引发社会革命,这是长期以来对历史时期中国土地制度评价的基调,也被视为近代经济落后与革命的根本原因。“占人口总数10%左右的地主富农占有土地总数的70%-80%”,《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的这句政治口号未经实证检验,但被纳入教科书,民国时期土地严重集中因而根深蒂固。八九十年代以来,学界对近代土地占有不均这一重大基本判断进行了反思和检验,通常认为地主富农占有全部土地的50%左右。①

       其实,1949-1952年土地改革是一次全面的普查,应该为这一基本判断提供了较准确的数据。《土地改革的伟大胜利》一文提供了土改前夕全国各阶级占有土地的数据表(表1),占人口9.4%的地主富农占土地总数的51.9%,几乎被多数土地改革的研究者引用,并作为最重要的依据,但忽视了表中备注的说明:

       “户数、人口、耕地总数是用1950年农业生产年报资料,各阶级数字是根据各地区土改前各阶级比重推算的。各阶级数字与过去公开发表的不一样,仅供内部参考。”又注“土改前各阶级是指土地改革前三年的阶级成份”,譬如1949年出售土地不改变其成份。

       新生政权难以准确获得1950年耕地、人口的总数;土改前的阶级比重,本身只可能是大而化之的估计,因此特意说明是一个“仅供内部参考”的推算数。这个数据不是一个基于土改全面普查的统计结果,然而,此后它被简单当作土改统计数据了。

      

       土改普查数据到底有没有呢?1980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土改结束时各阶级占有耕地情况”结论:地主富农占人口7.9%、占土地的8.6%,也只是“根据1954年23个省、自治区一万五千多户农家收支调查资料计算”。②这意味着土改结束后,普查性的统计数据可能并没有全国汇总,至少没有公布,一直到1980年国家统计局仍采用这一抽样调查数据。一些省份的数据,也多为抽样调查的估计,或者推算所得。③在当时信息技术落后的条件下,乡、县、地区等基层的数据都是手写材料,统计汇总的确不容易。

       (二)检验的思路

       看来,土地改革进行了普查性的工作,但一些省份可能没有汇总,全国性的汇总也一直缺如,因此采取了推算的办法与数据。尽管如此,全国土改丰富并且可靠的数据,为统计与检验工作奠定了基础。本文对土改数据的使用思路,有如下四个方面需要加以说明:

       第一,一些省份或土改区公布了土改普查的详实数据,如关中、广东、福建、安徽、浙江、苏南,及华东区总数。而这些省份的数据,对于准确把握全国水平,至为关键。

       第二,有的省份没有公布统计数据,但作为土地改革的伟大成就,公布了“没收征收”土地的数量。根据1947年10月《中国土地法大纲》的规定,“没收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富农多余的土地亦即出租的土地,予以征收。因此,“没收征收”的土地可以作为出租土地的数量,从而算出租佃率。也可以大致折算出地主富农占有土地的百分比,通常没收90%以上的地主土地与绝大多数公地,征收富农约10%的土地。但从下文各地数据来看,没收征收的土地数量,往往高于以上对象土地的加总数。

       第三,再参照民国时期的统计数据,可以对其他缺乏土改普查汇总数据的省区进行估计。由于土地占有状况的地域差异极大,地域性的研究成果众说纷纭,估计数差别较大,本文仅考虑足以反映全区域总体水平的统计数据。

       民国时期的数据大多并非准确细致的普查数据,样本数有限,只能观其大概,作为参考。譬如,北方各省的数据能够得出一个基本的认识,那就是,与南方相比,北方的自耕农占主导地位,佃农所占比重很低。还要注意统计口径的不一致。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的划分都是变动不居的,既非一成不变,也没有绝对的标准。完全没有自己土地的佃农和雇农都很少。特别是南方各省,地权形态与农户形态更为多样化,佃农与自耕农的界定弹性更大。其身份还是变动不居的,可能有些年份租佃多一些,有些年份不租入或少一些,甚至租出。租佃的土地数量亦然。以致于有的统计分类很复杂:地主兼佃农、半地主兼佃农,自耕农兼佃农,④等等。这些复杂的现象造成了统计难度大,数据本身准确度也不高,比如1934年的3项政府统计数据就相差不小。

       第四,在分省区检验所有权占有状况的同时,还需要考虑土地权利占有的状况。所有权之外,土地占有权或使用权对土地权利的切分,通常无法呈现于统计数据中,但不能不考虑。如果一块土地有70%的土地权利不归土地所有者,那么所谓土地集中的表象与实质,其真实含义是大不一样的。这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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